我在網上看到以下內容: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 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 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 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 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以上 明“累計工作時間”,不管你之前在多少單位工作 過,把所有工作時間“累計”起 來,計算你可以休假多少天。
總結一下:在用人單位“連 續”工作12月, 有權休假,休多少天,按你的“累計”工作時間計算。
然後我把上內容轉寄給了我們公司的人事,得到的答覆如下:
向安局諮,回覆如下:
"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解 如下:
1.同老闆不同工作地方,如:一工在莞立的`A企工作了7年,由於工作需要,到了在深圳立的A企工作了3年,,他的工作是 可以累10年的,算薪年休假是按10年算.
2.如:一工在A公司工作了7年,接著了;然後再重新A公司工作了3年.那,位工算薪年休假的候,只能按3年 算,以最後一次入始算。
有沒有熟悉這方面的朋友,大家進來討論一下,請問長安勞動局的回覆是正確的嗎?按照回覆的內容變成了連續在一間公司任職滿10年才可以享受10天帶薪年假哦,這和規定的上的累計有區別。我們公司內即出現了在不同公司累計工作時間超過10年的,也出現了在同一間公司離職後再復職累計時間超過10年的。歡迎各位發表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