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税發[2005]9號文件:
二、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並按以下計税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税,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按這條規定,公司可否在預測要發放獎金的當月,儘可能少計算當月工資(如把當月加班時間計至下個月),或把當月加班工資以獎金的形式發放,以增大公式中的差額,減少税負?
這樣做可行,執行中會有什麼困難,請大師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