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發放了2009年的年終獎且已使用年終獎計税法,2010年底因公司被收購導致本應於次年初發放的'2010年年終獎提前結算,導致2010年分兩次發了09和10年兩年的年終獎。按照税法,年終獎計税法一自然年只能使用一次,這種特殊情況怎麼辦?如果第二次年終獎併入當月工資計税,對勞動者是否太不公平?税法可否申請特殊情況?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