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範例 行業範例 行政範例 職場範例 校園範例 書信範例 生活範例 節日文化範例

年終獎明年發怎麼扣税 避税有兩招

欄目: 職場百科 / 發佈於: / 人氣:9.19K

臨近年底,各個單位的員工都巴望着能夠獲得豐厚的年終獎金,以犒勞辛苦一年的自己。與此同時,一些市民也對年終獎如何納税心存疑問,為此記者專門請教了南京税務部門的相關人士。

年終獎明年發怎麼扣税 避税有兩招

採訪中,很多納税人對“年所得”怎麼算搞不清楚。趙小姐是某國有通信公司的部門經理。她説:“像我這樣的中層每年基本的工資收入約有20萬元,年終獎金等另算。像今年的年終獎金、效益分紅,預計會在明年的2月初發放給我。我想知道究竟税務機關對‘年所得’是怎樣計算的?我明年才領到手的年終獎等,是不是不應該計算在今年的‘年所得’當中呢?“某合資企業部門經理周先生也提出了類似的問題。”今年12月的工資要等到明年1月上旬才發,獎金更是要等到春節前幾天才發。那麼,這些收入究竟算今年的`還是算明年的?“

對此,税務部門表示,如果單位明確在次年所領的獎金是年終獎,那麼就屬於當年的年所得,反之則納入第二年的個人收入中。

按照年終獎繳税規定,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繳納個人所得税税額=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X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如一個人的年終獎金為13200元,當月工資為1000元,則應納税額為:13200X)0%-25=1295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税税額=(1000-900)X5%-0=5元;當月合計應繳納個人所得税税額=1295+5=1300元。

税務官員發現,南京企業年終獎避税主要有兩種手段,由於税法沒有明令禁止,因此也算不上違法。

第一種常見的手段是將年終獎金分三次發放,作為後三個月的月獎金。通常來説,業績考核的企業經過前三季度基本可以確定年終獎金額,企業高管的年終分紅在11月份同樣能夠“大差不差”計算出來,因此大都將獎金分發在11月、12月和次年1月。同樣以月薪1萬元、年終獎12萬元為例,分攤到後三個月就是每月發放獎金40000元,那麼當月發放獎金所得應併入當月工資計徵税款。其全年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税可少繳數千元。

而第二種手段也常見,就是發放有價證券、禮品、購物券等。例如在一些股份制企業裏,公司在年終會給表現出色的員工配發股份,參與公司分紅。按照税法,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税率,即使繳税,也比十多萬元年終獎適用的30%—45%的比例税率低很多。不過税務官員表示,單位發放的有價證券、禮品,最好根據市場價來折算納入個人收入繳納個税,否則在日後查賬時一旦發現就要補繳税款並加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