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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税計税方式將修改 避免多發1元個税多繳2萬

欄目: 職場百科 / 發佈於: / 人氣:3.82K

年終獎在個税法修訂後不會“分段計税”,但計税方法也將調整。昨日記者獲悉,國家税務總局日前制定併發布《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税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不僅根據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税法》對税率表作了修改,還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税方法進行修訂,以避免“年終獎越多、税後所得越少”、“多發1元,個税多繳2萬”的問題出現。新規將在今年9月1日實施。

年終獎個税計税方式將修改 避免多發1元個税多繳2萬

速算扣除數“惹的禍”

本報今年年初曾報道《税前收入多一元税後所得差一截》,揭露年終獎越多税後的錢反而越少,甚至多發1元,個税卻要多繳2萬多元的情況(當時的計算還採用9級的舊標準)。比如陳女士去年獲得的年終獎為24000元,扣除税收後,最後拿到手的錢為21625元;王女士去年的年終獎為25000元,比陳女士多1000元,扣除税收後,最後拿到手的錢只有21375元,比陳女士反而少250元。又如張總的年終獎為48萬元,算出的應納税額為118625元,最終税後收入為36.1375萬元。李總的年終獎為48.0001萬元,應納税額為140625.3元,最終税後收入為33.9376萬元,反而比張總少了2.1999萬元。

國税總局認為,這個計算結果違背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基本原則,也打擊了人民羣眾努力實現勞動致富的積極性。

據記者瞭解,針對工資薪金,我國採用超額累進税率,為了方便計算,就轉化用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的簡化算法,但這種方法卻在年終獎的計算中出現問題。目前的年終獎個税計算方法是,先將年終獎除以12,以得出的商確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規定計税。

國家税務總局解釋,產生上述問題的根源實質是一個數學問題,問題出在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數”。由於速算扣除數是根據税率表計算出來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計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數,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數是與其相對應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當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數來確定税率時,實際上已經改變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級距與不含税級距,此時速算扣除數就需要重新計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據工資、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計算出來的速算扣除數。

年終獎有兩種新算法

為此,國税總局在《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税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中提供了兩種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計税方法,並新增一個適用於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數)。總體來説,全年一次性獎金要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

一種方法為,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税法規定的適用税率;然後以其商數及適用税率計算出應納税額後,再乘以12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税額。

另一種方法是,按照適用於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税率表,直接計算應納税額。公式為:應納税額=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記者計算髮現,採用上述新方法計税後,“年終獎越多,税後所得越少”的情況消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月),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税率。

《公告》明確相關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