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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年終雙薪計入年終獎計徵個税可節税

欄目: 職場百科 / 發佈於: / 人氣:3.01W

國家税務總局日前發佈通知,停止2002年的“雙薪制”計税方法,年底雙薪收入將不再分別計税,即,單位在年底給員工發“雙薪”的時候,多出來的一個月工資將與當月工資合併後計徵個人所得税,這意味着工薪階層部分員工的最後一個月的納税額將增加,收入縮水。

將年終雙薪計入年終獎計徵個税可節税

針對年底雙薪制政策的`變更,在税收籌劃方面,可以考慮將年終雙薪計入年終獎計徵個人所得税,某種程度上,可以達到節省税款的目的。

【案例】

某人月工資5000元(不考慮代扣社保費等),年底雙薪也是5000元,年終獎15000元,則有:

1、原政策下(已不適用)

應交個人所得税=[(5000-2000)×15%-125]+[5000×15%-125]+[15000×10%-25]=2425(元)

2、新政策(併入當月工資)

應交個人所得税=[(5000+5000-2000)×20%-375]+[15000×10%-25]=2700(元)

3、新政策(併入年終獎)

應交個人所得税=[(5000-2000)×15%-125]+[(15000+5000)×10%-25]=2300(元)

從上例看,將年終雙薪併入年終獎比並入當月工資可少繳個税400元(2700-2300)。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將“第13個月工資”當作年終獎發放,則要把具體的金額除以12個月,這樣的話,可以大大減少繳税額度。此種情況也有例外,如果(年終獎/12)和[(年終獎+雙薪)/12]兩者不處於同一税率檔的,可能籌劃失敗。

“年底雙薪”與“年終獎”在計税方式上有明顯區別。後者可以將獎金平攤到全年各月後再計税。一般情況下,“年終獎”的計税額會比“年底雙薪”少一些,員工收入越高,這一差異越明顯,但“年終獎”在一年內最多隻能計發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