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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年終獎繳税盲區:獎金多發1元税後或少得萬元

欄目: 職場百科 / 發佈於: / 人氣:1.2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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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年終獎繳税盲區:獎金多發1元税後或少得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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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將近,許多企業、單位又開始籌劃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以下通稱“年終獎”,指在一個月內發放的屬於年度性的獎金)。由於這是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税法施行後的首個年終獎發放季節,因此,搞清楚年終獎發放與計税問題中的道道,對一些納税人和企業、單位來説無疑是必需的。

有税務專家特別提醒:年終獎發放請儘量避開“盲區”,否則,會“得不償税”,多發有可能不能多得,甚至還會遇到“要為多發的1元年終獎多繳納百元、千元甚至萬元的'税”這種極端情況。

“盲區”在作怪

案例:今年年底,單位發給小李年終獎18800元,按有關年終獎個人所得税政策計算,小李應為這筆收入繳税1775元,即税後小李實際拿到手的錢是17025元。同單位的小王年終獎是18000元,同樣方法計算,應該繳税540元,税後小王實際拿到手的錢是17460元。這樣,就造成小李比小王只是多了800元年終獎,但卻要比小王多繳1235元的税,導致小李實際上是“得不償税”,還要倒貼,結果拿到手的錢就比小王少了435元。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所得與税負不匹配的情況?這就是“盲區”在作怪。

什麼是“盲區”?

“盲區”,是因我國年終獎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導致的特別結果。

根據我國年終獎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會出現這樣一個規律:

如果年終獎數額增加到或超過某個臨界點時,使得對應的納税税率提高一檔,如從3%提高到10%,隨之納税額也相應地大幅增加,這時會出現一種特別的情況,就是年終獎數額增加“一小步”納税額卻提高“一大步”、多發不能多得的情況;不過,這種情況在獎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數額(或稱“平衡點”)時又會消失,重新回到獎金增加的幅度大於納税額提高的幅度的狀態,即多發獎金税後也能多得。

由於個税税率有七檔,這些臨界點也有多個,每個臨界點與平衡點之間的區間,在業內,人們形象地稱之為“盲區”,表明在這些區間內,所得增加與税負增加不相匹配。

“盲區”在哪裏?

據瞭解,在9月1日新修訂的個税法施行之前,年終獎“盲區”共有八個,在這之後,因為個人所得税法在費用扣除標準、税率等方面均進行了調整,導致“盲區”也隨之發生變化,形成了新的“盲區”。

據北京中翰聯合税務師事務所提供給記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臨界點節税安排表”看,新的“盲區”共有六個,分別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如果發給員工的年終獎數額正好落在“盲區”內,對員工、企業、單位來説,本來企業想多發獎金獎勵員工,但結果卻讓員工實際到手的獎金“縮水”了。

多發1元多繳萬元税

根據我國全年一次性獎金個税計算方法,發給個人的年終獎多出1元,真的會導致税後實際獎金收入少千元甚至萬元的情況。

以第一個“盲區”(18001元,19283.33元)為例:

18000元年終獎,對應税率是3%,應納税540元,税後可以拿到17460元。

但如果年終獎增加1元到18001元,對應的計税税率為10%,應納税上升到1695.10元,結果,税後能拿到的年終獎只有16305.9元。也就是説,多發1元年終獎會導致税後少得1154.1元(見上表)。

以第四個“盲區”(420001元,447500元)為例:

420000元年終獎,對應税率是25%,應納税103995元,税後可以拿到316005元。

但若年終獎增加1元到420001元,對應的計税税率為30%,應納税上升到123245.30元,結果,税後能拿到的年終獎只有296755.7元。即多發1元年終獎會導致税後少得19249.30元(見上表)。

以“舍”來避“盲區”

如何避免好心辦“壞事”?用税務界人士一句調侃的話概括就是:捨得是福。

也就是説,在發放年終獎時,只有“舍”才能“得”。

根據北京中翰聯合税務師事務所計算出來的臨界點,個人年終獎在18000元(含)以下的,納税額不超過540元,也不用擔心“盲區”;但如果個人年終獎達到18001元~19283.33元之間,那麼,就應考慮選擇發18000元;如果個人年終獎達到54001元~60187.50元之間,也是如此,應考慮選擇發54000元……以此類推(見上表),避開“盲區”。

年終獎新盲區

最佳推薦理由:

年終獎發放要防“得不償税”。

年終獎個税計算方法

年終獎個税計算方法分兩種情況:第一種: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個人工薪所得高於(或等於)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税税額=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第二種: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個人工薪所得低於費用扣除額(3500元)的,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税税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當月工薪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上述兩個計算公式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數是多少?答案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12(一年12個月)後得出的商數,再對照工薪所得個税税率表即可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