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司出了一個通知,有一條是2010年2月份請假一天扣五百元年終獎(其間請婚假的`不批,到三月份一起補上),請問這樣的規定合法嗎?請難道公司還有權利規定員工結婚的時間???傷心,希望懂這方面知道的大俠給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