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十一號我以書面的形式和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十二號韓國部長找我説我從12號休息到15號,並且給我工資,我當時也沒叫他給我寫書面證明,他不會以這幾天給我減少年休假吧?答應給年休假的'工資,但是沒有補償金?我能要求要補償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