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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的工作交接問題

欄目: 職場百科 / 發佈於: / 人氣:5.59K

問:我是一名銷售人員,於今年7月31號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由於不想續約,遂進入離職工作交接程序,工資獎金相應停發。不久工作交接工作完畢,但由於以往業務仍有尾款沒有收回,公司至今拒絕我的離職請求,要求我協助公司收回尾款,不然我休想離開公司!和公司多次協商未果。目前我除了為收回尾款而出差的差旅費公司報銷以外,工資獎金仍未恢復。面對這樣的情況我陷入了迷茫和無助,看着身邊的機會因為我沒有退工單而一個個流失我心急如焚。在這裏,我懇請大家幫我出出主意,使我儘快能成功離職。

勞動合同到期的工作交接問題

答: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由於你和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經期滿,又不想續約,因此勞動合同期滿時你與公司勞動合同已經終止。

公司以你以往業務仍有尾款沒有收回為由,拒絕你的離職請求,這是當前許多單位的'習慣做法,這種做法在2002年5月1日前是可以的。《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關於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規定》第二十四條解除勞動合同:1、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未處理完畢的;……”但該《通知》隨着《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的廢止而失效了。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草案)》審議結果報告第九條:“法制委員會認為,解除勞動合同和解決經濟糾紛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企業可以通過司法或者其他途徑解決糾紛。”因此在《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中已將此類條款刪除,並在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按照《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全工時制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在7日內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單位應在與你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你辦理退工手續。逾期不辦理的,你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為你辦理退工手續並賠償你因此而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