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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約定及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問題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39W

andieli:勞動合同中的工資約定及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問題 懸賞分:0 - 解決時間:2008-1-7 11:54

工資約定及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問題

工資:公司與員工籤合同,但在工資項目中只簽了1、試用期工資起點為:730/月(也就是北京最低標準),試用期滿起點工資:730/月,2、工資分為基本與績效,其中基本工資為730/月,績效工資根據考核確定(合同中根本沒有體現具體數字)。而基本工資是打到銀行卡中,績效工資是讓員工交發票來報銷,發放現金的形式如果這樣,是不是意味着一旦產生糾紛時,員工只能按基本工資得到補償呢?這麼籤合同合法有效嗎?

合同期限與試用期長短:看到新法中講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現在公司就把全有人合同定為三年如:07年12月30至10年12月29日,試用期6個月:07年12月30至08年6月29日,這麼合法嗎?那以後不是去什麼公司全要6個月試用期了嗎?鬱悶。。。 汪雨涵的回答: 一、“試用期工資起點為:730/月,試用期滿起點工資:730/月”,顯得很不好,但是合法。

二、績效工資不確定也是可以的,沒有法律問題。

三、用發票報銷是非法的,問題有二:1、有條件發工資,違反勞動法;2、讓員工提供發票是為了逃税,違法税法。告到勞動局可以解決你的問題,告到税務局公司將被處罰。

四:糾紛補償的標準要按照12個月的.平均所得計算,不僅包括基本工資,不過要注意紀錄你提供發票的號碼,數額等等,作為證據。

五、三年合同,6個月試用期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你是老員工,公司無權再設立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