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這麼一條規定:“有的'公司會讓離職員工籤保密協議和三年內禁止為同行業或競爭對手服務的協議”1.我跟公司的書面協議只有一份勞動合同,沒有其他書面約定,現在想主動提出離職,公司如果讓我簽署上述協議,我是否有權拒絕呢?書面情況下必須要簽署上述協議呢?2.勞動法上規定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申請,我提交申請之後,如果公司超過1個月還沒有給我審批,我怎樣才能證明1個月之前我提交過書面離職申請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