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深圳工作,是在吉林招聘,然後通過吉林公司到達深圳工作。來時,路費是公司報銷的,現在
合同期滿了一年.7月20日到期。因為工作原因,已經提前半個月和領導提出不再續約,我的'
辭職申請表上填寫的辭職原因是合同到期。但是,領導至今未批,也尚為派人來和我工作交接。我該怎麼辦?設否可以
離職時間就可以離開?
我籤的是一年期的固定合同,
試用期為三個月,我看新的
勞動法上,籤一年期固定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公司是否有責任?
離職時,公司可否給我一年的工齡補助呢?如果給,金額應該以什麼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