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我們公司某員工2月工資、餐費總額(不含社保)為4000
企業負擔部分社會保險為800
個人負擔部分社會保險為600
個税為100
我們在計算2011年年終獎金的`時候
當月工資薪金總額應該以哪個數為標準計提
是以工資、餐費總額減去所得税後的3900算嗎
是不是不包括個人與公司負擔的社保
有沒有相關法律依據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