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況簡單介紹下:我9月底向公司提出辭職,但是領導拒絕我的辭職。他説我的`合同從06年12月到08年12年還沒期滿,他還説加上我的工作崗位關係公司一些重要產品研發和生產,還説公司沒人可接手我的餘下任務。事實:我的手頭工作在現在這個時間已經處於停滯狀態,目前並無任何改動之必要。公司就是不想放人。問下:我9月底交的辭職信領導沒接受,那麼按照勞動法,30天后我是否就可以走人了?當然我會在這期間交接我手上所有的工作。我要是強行離開呢??希望各位幫助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