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公司與員工簽定的用工合同中未寫明薪資,合同簽定期限等必備條款是否可以視為無效合同,即使簽定合同對員工是否也起不到約束作用?問二:如果説部分條件不符合不影響其勞動合同的其他效力,那採取什麼辦法員工可在薪資上得到有效保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