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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提出辭職後可以反悔撤銷嗎?

欄目: 勞動保障 / 發佈於: / 人氣:2.9W

案情簡介

勞動者提出辭職後可以反悔撤銷嗎?

2008年12月30日,黃某進入上海某投資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9年10月27日,黃某以家庭原因和自己個人計劃為由,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2009年11月3日,公司人力資源部確認已收到黃某的辭呈及公司上級主管的批准,並要求黃某按照公司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並確認黃某最後工作日為2009年11月27日。

2009年11月27日下午,黃某至復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就診,經診斷為見淋巴細胞,未見腫瘤細胞,醫囑建議休息4天。當天中午,黃某向公司發出電子郵件,郵件內容為“今天是我的最後工作日,但公司與我的正式解聘日尚未確定。而我也因為工作太忙一直沒有時間去體檢。在體檢結果出來後,我將討論並決定正式解聘日。”2009年12月1日,黃某再次發電子郵件給公司,告知公司其病情,並要求有關勞動合同解除事項此後再談。2010年12月10日,公司以公證方式送達黃某的.退工單原件的通知。

2010年1月15日,黃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係,並按60000元/月標準支付2009年11月27日至實際恢復勞動關係之日的工資。黃某未獲仲裁支持後,繼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系黃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非被告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黃某以醫療期為由,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係,法院不予支持。

勞動者單方解除權系形成權,一經到達即生效,無法撤銷。勞動者事後的撤銷行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雙方勞動關係的解除狀態不被變更。用人單位如果因為勞動者的辭職而開始招聘新員工或對其他員工作出了新的工作安排,任意的辭職撤銷對於用人單位其他員工以及應聘的流動人才都會造成損失。

對於勞動者提出的撤銷請求,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是可以撤銷辭職的,但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則不能撤銷辭職。因此,勞動者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前應認真考慮清楚,用人單位在處理撤銷辭職申請事宜時應謹慎考慮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