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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勞動合同模板九篇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7.45K

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選】勞動合同模板九篇

勞動合同 篇1

吳小姐從本市某大學畢業後,與本市某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由於吳小姐積極肯學、工作努力,一年後,企業選送吳小姐前往外國的投資公司進行培訓。出國培訓前,企業與吳小姐簽訂了一份培訓協議,雙方約定:公司出資對吳小姐進行一年的專業培訓,吳小姐在培訓結束後為企業服務十年,否則賠償培訓費8萬元。吳小姐如期去外國培訓了一年,結束培訓後即回企業工作。又一年後,雙方簽訂的三年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此時,企業要求吳小姐按服務期約定續簽勞動合同,吳小姐則不願再與企業續約而要求終止勞動合同。

吳小姐認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現雙方合同期滿,自己不願續簽,要求終止勞動合同合法合理。雖然與企業簽訂有培訓協議,但其效力低於勞動合同,現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培訓協議也就不再有效。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公司認為:雖然吳小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但公司與吳小姐之間簽訂的十年服務期的培訓協議,是對原勞動合同期限的變更,遵循了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該協議已成為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吳小姐應當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繼續履行服務期。

看來各人都有一定的道理,那麼究竟以哪份合同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勞動合同終止的幾種情形,其中的一項就是“勞動合同期滿”。以上規定説明,如果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那麼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依照協商一致的續訂合同原則,雙方均不得強行續簽合同。

問題在於雙方之間存在一個服務期問題,雖然《勞動法》對服務期沒有具體規定,但《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對此卻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以上規定明確:在企業出資培訓勞動者的前提下,企業可以與勞動者作出服務期的約定,勞動者一旦接受了培訓、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就必須嚴格履行服務期義務,否則被認為是違約行為。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進一步規定:“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服務期要求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但用人單位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提供工作崗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當初出資對吳小姐進行了培訓,吳小姐承諾在培訓結束後為企業服務1年,雙方簽訂的培訓與服務期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吳小姐在接受了企業的出資培訓後,應依法承擔為企業服務十年的義務;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要求吳小姐續訂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服務期,吳小姐應當與企業續訂勞動合同。吳小姐不願再與企業續約而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是一種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雖然有上面的規定,但是從培訓協議和服務期限,以及違法服務期限的賠償來看,顯然並不很合理。吳小姐被送到國外培訓一年,卻約定的服務期限是1年,違反服務期限的賠償是8萬元。阿華認為,吳小姐可以約定顯失公允,要求勞動仲裁部門或法院認定這個約定為無效條款。

勞動合同 篇2

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祕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幾次差錯,讓總經理很不滿意。於是,公司決定解除她的勞動合同。杜小姐對此不服,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機構在審查公司與杜小姐簽訂的勞動合同時發現,公司在這份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公章,也沒有合同鑑證機關的鑑證,公司這方只有一個法人代表的個人簽字。

有人認為這份合同屬於無效,但杜小姐不同意,她認為:“第一,我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然公司沒有加蓋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親筆簽名,這就表示公司認可該合同,怎麼能説是無效合同呢?第二,這份合同雖然沒經過鑑證機關審查鑑證,但合同條款中並沒有違法和不公正的內容呀。所以,不能説這是一份無效勞動合同。”

又有人認為:“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訂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沒有經過鑑證,這份勞動合同當然無效了。”

這份勞動合同無效嗎?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時,應該在勞動合同上籤章。即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但這個問題的出現主要是由公司的過錯造成的,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所以,雖然合同未加蓋公章,但畢竟有法人代表(總經理)的簽名,法人代表有權代表公司訂立合同。不能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是無效合同。

實際上,該公司與杜小姐雙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時間裏,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也享受了各自的權利,現在有人突然説合同是無效的,實在是荒唐可笑。

其次,關於勞動合同的鑑證,我國目前的規定是“鼓勵鑑證”,而不是“強制性鑑證”。換句話説,鑑證只是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查認定的一種形式,並不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更不能用它來作為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標誌。因此,稱勞動合同未經鑑證機關審核蓋章,就是無效合同的説法,也是站不住腳的。所述,儘管該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還不能因此認定該合同無效。只要該合同內容是合法的,且雙方在簽訂時沒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仲裁機構完全可以將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篇3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 熱線。 勞動合同的概念及結構[1] (1)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4)生產條件或工作條件; (5)勞動紀律和政治待遇; (6)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7)違約責任; (8)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9)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

編輯本段合同條款

勞動合同應具備的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xx公司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合同範本《勞動合同 熱線》。

甲方(單位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

2、試用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3、培訓期、見習期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及要求

乙方安排在_______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乙方所處的部門、工作任務、工作地等,乙方應接受調整。

乙方須根據甲方規定的崗位工作職責和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

第三條 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1、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及工作業績確定工資報酬,在本單位內參照適用同工同酬待遇。

2、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月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

3、甲方按月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不得無故拖欠。

4、甲方在年終時根據乙方的當年實際業績、效率、效益、損失、工作態度等因素考核結算乙方的獎金。

第四條 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五條 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乙方必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因其它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

5、一方解除勞動合同,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説明理由,並向對方書面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七條 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責任保證

如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甲方發生經濟損失,則乙方必須盡責處理善後事宜,挽回相應經濟損失。甲方可以根據損失的大小及乙方的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在本條事項未完全處理完畢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單方終止與甲方的勞動關係。原勞動合同期屆滿的,則相應順延到本條事項處理完畢。

編輯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乙方(員工):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授權委託人: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合同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終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其中試用期為______月(天)。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其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止。

二、工作內容

第三條甲方根據(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崗位從事工作。

甲方經與乙方協商,可對乙方工作崗位進行調整。調整崗位為__________崗位。

第四條乙方應按照甲方工作崗位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工時

第五條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以下第__________種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制。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日、周、季或年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標準工作時間。

3.不定時工作制。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條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其勞動工時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實行計時工資制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規定工作任務的,甲方每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乙方試用期工資__________元;試用期滿後每月支付乙方工資為__________元。甲方支付乙方試用期及試用期滿後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甲乙雙方應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約定合理的定額、單價確定工資支付標準:__________,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支付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條甲方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工傷保險,大病醫療保險等保險。

第十一條乙方因工負傷的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十三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和安全防護用具,制定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十四條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違章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

七、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乙方在合同期內應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的,甲方可給予必要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經教育不改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六條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依法變更本合同。

第十七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有《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並按規定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九條甲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有《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依法解除本合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條甲方在試用期內,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未按約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期滿終止或解除的,甲方應依法為乙方出具終止或解除本合同證明書。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補足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外,還可以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向甲方申請賠償金:

1.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支付乙方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第二十四條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條件解除本合同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本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約定賠償金為___元。

十、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出人的,按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塗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

或授權委託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計算機系____屆畢業生)

為提高我院畢業生職業能力,真正培養適合社會需求的專業人才,我係對畢業生實施院外對口專業實習教育,我係和本系學生就學生本人的院外對口專業實習問題,達成如下協議(乙方在自由選擇的基礎上,同時遵守如下協議):

1.甲方負責指派相應的指導教師負責院外實習的指導工作,必要時可派指導教師巡視。

2.甲方在乙方離校前有責任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乙方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勤或抽查,解決有關實習中出現的問題。

3.甲方負責並建立畢業生就業網站和專用信箱負責技術答疑。

4.乙方自願選擇院外實習單位,並負責通知家長關於實習的所有情況,實習期間要經常與家長聯繫,甲方不負責通知家長,若因此造成對乙方的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5.乙方服從甲方有關院外實習的規定(詳見《計算機系_________屆畢業生院外實習實施方案》)。

6.乙方要向甲方提供詳細的通訊地址、聯繫電話,以便甲方與乙方聯繫,如因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不詳或虛假造成對乙方的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7.乙方遵守實習單位的一切規定,遵紀守法,對自己的`一切安全行為負法律和安全責任,若因乙方個人原因而引發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8.乙方在實習結束時,要進行綜合能力測試和答辯,相應的實習單位要對學生的實習進行總結,並量化成績。對於成績不合格或者答辯不過者,不得畢業。

9.乙方必須每月定期向甲方(責任教師)彙報實習情況,如遇到特殊情況應及時報告甲方(責任教師),以便甲方(責任教師)能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10.乙方的課程考試和重修有關事宜,甲方不負責通知,乙方自己負責與系辦聯繫(聯繫電話:_________)詢問有關情況。

11.乙方必須有單位實習協議,並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以前將正式就業協議交到輔導員處。

12.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輔導員或責任教師一份。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乙方家長(簽字):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 篇6

近日,重慶市人才中心的一項調查顯示:近半求職者希望勞動合同期限只籤一年,選擇籤3-5年的只有17%,籤5年以上的僅5%,3%的求職者認為有沒有勞動合同無所謂。專家分析説,如今多數求職者並不打算在同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5年,他們認為籤1年合同“船小好掉頭”,利於下一步就業選擇。

你希望籤幾年的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你是否已盤算好離職所需付出的成本?勞動合同期限對你的職業發展有何影響?

1年太短,5年嫌長,3年正好

劍華(財務)

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究竟多長時間為好?這個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一般來説,簽約期限的長短與自己的能力、工作性質成反比——如果你有很強的能力,有很強的人脈和專業優勢,而公司給你的待遇卻不夠高,或阻礙了你的上升空間,那麼,你多半會選擇簽訂短期合約;但你若能力一般,崗位又很容易找到替代者,比如低技術含量的服務型行業,那麼為了有份穩定的收入,相信你肯定希望能簽訂較長期限的合約。

我呢,上述“兩種人”都不是,既不算稀缺人才,也不是毫無特長,到底籤幾年才算合適?説真的,我一時還真拿不定主意。不過,經驗告訴我,期限太長或太短都不好,如果一定要用數字量化的話,就是1年太短,5年嫌長,3年正好!

籤1年合同,雖説“船小好掉頭”,但弊端也顯而易見。首先對用人單位不利,如果一年期滿後,員工就可以終止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豈不無形中成了員工的跳板和培訓學校?也損失了員工為單位創造價值的潛在機會;其次,對員工自己發展也不利,因為服務期太短,單位不但不會重用你,不找藉口剋扣你的工資待遇就不錯了;第三,如果合約期太短,一旦用人單位想裁員,只要與你合約結束不續約,就可以避免支付任何補償金,這對員工來説而言,無疑是一大損失。

説5年合同太長,是因為這不利於人才流動。如果你在一個單位工作了二三年仍然得不到重用,就説明此處非你久留之地。為確保自己的價值不被低估,及時退出該公司該是一個比較明智的選擇。而如果簽約時間太長,公司萬一用合約來限制你的自由,就會陷入被動,即使能成功離職,也難免付出比較高昂的代價。

為什麼説籤3年正好呢?這可不是簡單的中庸,而是一種意在雙贏的策略:對用人單位來説,可以減少頻繁換人的損失;對員工來説,3年的時間,足以看清一個單位了,覺得不好可以不續簽,覺得好就續簽,進可攻退可守,何樂而不為?

別貼上“飛鴿”標籤

桂子(辦公室主任)

如果説,求職者在和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時就盤算好離職成本,那他將成為職場中不受歡迎的人。心猿意馬的人在哪裏也幹不長,他付出的最大成本是:得不到用人單位的信任。

十年前,我大學畢業找工作,單位答應幫我解決進京户口,條件是必須在廠裏幹滿5年。説實在的,這家工廠給我的工資很低,一個月才1000元左右。幾個一起來的大學生因受不了這份清苦,都先後交幾千元違約金開溜了。我思之再三,還是留了下來:5年合同,一諾千金,過河拆橋的事我做不來。所以,我在這塊“貧瘠的土地”上堅守下來。

勞動合同 篇7

勞動合同違約金問題

案例

四川某餐飲公司的廚師長林某,在沒有徵得公司批准的情況下突然離職,公司追究他的違約責任,為此他與公司“鬧”上法庭,勞動合同違約金問題。經過法庭審理,法院判令林某支付餐飲公司違約金250萬元。

有人把法院這次作出的賠償判決稱為“中國餐飲界第一賠償案”:其一,賠付金額之高在我國餐飲業還從未有過;其二,國內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數額之大也是第一人。

該餐飲公司已有上百年曆史。1999年,某集團公司將其從北京引入四川成都,成立四川某餐飲有限公司,開始在成都開店。幾年時間,在成都,該餐飲公司的名聲就到了幾乎無人不曉的地步。

20xx年初,從河北到四川打工的廚師林某得知自己的師傅升任餐飲公司的行政總廚後,找到師傅幫忙,並在師傅的幫助下,進入餐飲公司,當上了一名初級廚師,月薪20xx多元。

林某在事業上是個有心人,勤奮好學,很快從眾多廚師中脱穎而出。20xx年,林某獲准進入餐飲公司研發團隊從事餐飲公司菜品的學習、研究和開發,他的月薪也因此而翻番。

其後,隨着林某廚藝不斷提高,他不僅躋身高級廚師之列,還當上了廚師長,成了餐飲公司的中堅力量,月工資也由原來的5000多元上漲至1萬多元。

20xx年,該餐飲公司進行連鎖擴張。為了留住人才,同年7月,公司與林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即《聘用協議》),約定公司聘用林某為該公司顧問及集團公司副總經理;林某負責餐飲公司菜品的開發研究、菜品創新、廚藝人員的培訓及各分店餐飲公司大廚人員的擔保。聘用期限從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7月9日,為期10年。協議還約定,在聘用期內林某年薪30萬元,公司還向林某提供一套面積達230平方米、價值上百萬元的住房和一輛2 0L的雅閣轎車。除此之外,公司還許諾根據經濟效益將給林某以豐厚的年終獎金和提成。預計林某10年的總收入可達近500萬元。

餐飲公司與林某在《聘用協議》中特別約定:“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林某不得在聘用期內無故離職,否則承擔500萬元違約金。”

隨後,餐飲公司為了讓林某更安心地工作,還把協議中約定提供的雅閣轎車換成了檔次更高的寶馬轎車。

然而,不到一年時間,林某與餐飲公司在用人問題上發生了衝突。公司要求對全國各分店廚師進行統一管理和調配,而林某卻希望他負責的分店的廚師都是他自己的徒弟,因為他認為自己的人更便於管理。並且,林某還認為公司在這個問題上對他不信任,進行“牽制”管理,他無法接受公司的做法。20xx年7月,林某離開了餐飲公司,到外地一家高檔餐飲公司做高層管理人員。

公司遂於當年8月30日以林某無故離職為由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林某償付違約金250萬元。

同年12月30日,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了裁決書,認為林某違反協議約定,在未得到餐飲公司允許的情況下,未辦理任何離職手續就單方面離職,其行為已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和協議約定,嚴重損害了餐飲公司的利益,對其造成了經濟損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確定林某違約後,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仲裁委裁決林某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餐飲公司違約金250萬元。

20xx年1月10日,林某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不服,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予支付違約金250萬元和不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隨後不久,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經過審理,法院最後認為,林某與餐飲公司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籤訂《聘用協議》的,其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現,協議合法、有效。20xx年4月19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林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內到餐飲公司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並在三十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餐飲公司違約金250萬元。案件受理費由林某負擔。

20xx年5月20日,林某收到了一審判決書。拿到判決書,他的心裏很不平靜,儘管他曾在餐飲公司中擔任高層管理人員,但時間不到一年,自己所掙的錢遠不夠支付違約金,250萬元對他來説,如同天文數字。為此,6月3日,林某向當地中級法院提起了上訴。20xx年9月,中級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事後,法院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我國的勞動法中,沒有對勞動合同違約金作出規定,林某無故離職的行為不僅違反協議約定,且必將對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而聘用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受到尊重。因此,公司要求林某支付違約金250萬元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的這個廚師所獲得的工資待遇,遠遠高於一個普通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同時他擔任的職務,涉及比較重要的技術領域,那麼與這個高報酬相適應的,當然就應該是高風險。承擔250萬元的違約金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同時也不違反公平的原則。

此案發生在《勞動合同法》出台之前。在當時,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只有《勞動法》,而我國的《勞動法》中沒有對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作出禁止性規定。因此,長期以來受民法觀念的影響,在司法實踐中,我國一些地區認可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但也有些地區認為,在勞動合同關係中,一般的勞動者屬於弱勢羣體,所以法律應當側重於保護,關於普通勞動者的違約行為的違約金約定,應當考慮勞動者具體的收入,不宜規定得過高,如果規定得過高,勞動者一方有權利要求予以減少或者是予以免除。比如,20xx年2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對勞動合同違約金問題的規定是:“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則完全不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於下列情況:(1)違反服務期約定的。(2)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也就是説,上述關於違約金爭議的案件,如果發生在北京的企業中,則仲裁機構或法院很可能依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條款,支持的違約金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林某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即30萬元,而不是250萬元;而如果本案發生在上海的企業中,則仲裁機構或法院很可能依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條款,認定該協議無效,進而根本不支持企業要求林某承擔違約金的請求。

由於我國各地對勞動合同違約金的理解各不相同,因此關於該違約金的地方規定差異很大,從而很可能出現各地處理同一問題的結果不唯一性。面對這種混亂狀態,擺在《勞動合同法》面前的問題是,國家應該怎樣看待違約金?違約金在新出台的《勞動合同法》中應做怎樣的具體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的特點,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最好是由法律規定,如果允許違約金成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就會對勞動者很不利,其理由如下:

如果由當事人自行約定違約金,就等於忽視了勞動合同與其他合同的本質不同,忽略了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的弱者地位。特別是在我國,勞動力長期供大於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很難真正實現,這就容易使雙方在約定違約金時,更多地體現用人單位意志,用高額違約金來限制勞動者的自由流動。

勞動合同 篇8

_____________系我單位員工,性別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本。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工資發至__________年_____月份,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員工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9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存根201 第 號

茲有本單位職工: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碼 ,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自 年 月 日起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本證明一式兩聯,此聯為單位聯)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騎縫章)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201 第 號

茲有本單位職工: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碼,,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自 年 月 日起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送 本人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