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5月份懷孕了,勞動合同6月底結束。公司與我商量後讓我休長病假,並簽訂新合同,新合同的工資是原來的70%,並且病假工資是工資的`30%。我簽訂新合同後才發覺病假工資勞動法規定的是40%,而且懷孕期間工資應該是不變的,我應該如何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