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範例 行業範例 行政範例 職場範例 校園範例 書信範例 生活範例 節日文化範例
當前位置:文學範文吧 > 職場範例 > 社保

什麼是工傷保險待遇

欄目: 社保 / 發佈於: / 人氣:1.48W

什麼是工傷保險待遇

什麼是工傷保險待遇

摘要: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因工發生暫時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一種補救和補償,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遺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傷保險待遇的高低,項目的多少,取決於國家或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的社會生活水平。下面為您整理的工傷保險待遇一覽表。

説明:

1、參加工傷保險後可享受的待遇

工傷保險的待遇包括: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參保單位按月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後,從繳費的次月起,參保人員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從欠繳次月起工傷保險待遇由參保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2、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待遇包括: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由所在單位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需要到所在地的市(縣)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其中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及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要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醫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方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對於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費用、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等不屬於工傷醫療待遇範圍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以支付。

3、職工治療工傷,如何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治療工傷,情況緊急時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在傷情穩定後應轉往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受傷職工認定工傷前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待認定工傷後,醫療費用中符合工傷保險醫療支付項目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給予報銷。

未按規定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

4、安裝配置輔助器具有的規定

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或確認,且要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管理規定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後,在暫停工作接受治療,領取工傷津貼的時間。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期與醫療期相關聯,但不等同於醫療期。停工留薪期滿後,工傷職工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並依據鑑定結果確定是否享受傷殘撫卹待遇和是否要回到工作崗位工作。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停工留薪滿後需要治療的,仍可按照工傷保險規定,接受治療。

6、停工留薪期的確定

停工留薪期按照傷情不同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 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

7、工傷職工享受生活護理費的規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按照確定需要生活護理費時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執行。

8、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並經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並經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9、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並經鑑定為五級至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和的標準為: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餘月數計算,但計算五級傷殘的剩餘月數最多不得超過72個月,六級不得超過5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