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試用期是6個月

2009年10月,甲與乙用人單位達成口頭協議,甲做行政祕書,工作期限為2年零6個月,其中試用期是6個月,試用期內的月工資為1200元,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2000元。甲按照約定,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2010年10月底,甲找到了另外一個更好的工作崗位,辦理好相關交接手續後,就辭職了。
問:(1)甲與乙之間所約定的口頭形式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若違法,乙依法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2)甲與乙之間所約定的`試用期期限是否合法?若違法,最多可以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乙據此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標籤: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