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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欺詐行為的博弈分析論文

欄目: 保險 / 發佈於: / 人氣:7.43K

一、人壽保險欺詐行為的概述

保險欺詐行為的博弈分析論文

(一)保險欺詐行為的內涵

保險欺詐行為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佔有保險賠款為目的,採取各種欺騙手段騙取保險人賠款的違法犯罪行為[1]。

(二)人壽保險欺詐行為的成因及危害

1、人壽保險欺詐行為成因。本文認為,之所以投保人、保險人等會有欺詐行為主要在於主因素觀和客觀因素。主觀因素:無論保險人還是投保人,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會為了自身利益而進行欺詐。客觀因素:在當今激烈的競爭環境下,保險公司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創造更多的效益,尤其是在競爭初期,可能會採取一些欺詐的行為。

2、人壽保險欺詐行為危害。人壽保險的欺詐行為對保險公司和社會大眾都有着很大的影響。

(1)增大經營的風險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欺詐行為會使得其賠款大量增加,長此以往必然造成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將面臨破產的風險。

(2)增加道德風險

對於社會大眾來説,既會誤導保險產品的消費者,又促使社會上的一些人由於公平性的缺失——欺詐者往往獲“利”,而經不住利益的誘惑,摒棄道德準則甚至鋌而走險置法律於不顧。

(3)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個別投保人、受益人等為了謀求鉅額保險金,不惜殺害、傷害被保險人,這種行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

(4)不利於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保險欺詐行為的存在會降低人們對保險的認同,近年來,我國保險業隨着經濟的增長有所發展,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有所上升,但過多的保險欺詐行為的案件時有發生會造成大眾對保險的排斥心理。

(三)人壽保險欺詐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1、投保人的欺詐行為

(1)故意製造保險事故

投保人利用故意製造保險事故或者編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他們的欺詐手段往往經過精心的的設計,如故意偽造保險事故現場對保險公司進行欺詐,從而達到從保險公司獲得保險賠償金的目的。

(2)誇大損失程度

故意誇大損失程度主要是指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故意誇大損失程度以騙取高額保費。當損失程度特別巨大時,由於這種欺詐行為隱蔽性極高難以被識破,如果稍有不慎,便會給保險公司造成很大的損失。

(3)超額投保

《保險法》中規定投保人不得超額投保,超過部分無效,多繳的保費應予以退還。

(4)虛構保險標的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標的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然而一些欺詐者會將虛擬的`標的進行投保,之後謊稱標的完全損失而騙取賠償金。

(5)對標的風險不如實告知

投保人不如實告知或者不告知保險人保險標的所面臨的風險,使保險人無法對保險標的的承保做出正確的估計,這就給一些人進行保險欺詐提供可乘之機。

2、保險人的欺詐行為

(1)對保險合同內容有意隱藏、隱瞞

有些保險營銷員為了完成自己的業務量,在保險推銷的過程中,對消費者進行誤導,而對於保險合同中的重要的責任條款卻不進行明確的説明,從而危害消費者的利益。

(2)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

有的保險人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通過變造或者偽造保險合同,用以欺騙投保人,從而達到其騙取保費的目的。

(3)串通投保人騙取保險金

有的保險從業人員為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夥同投保人,與其相勾結,共同騙取保險公司的賠償金。

二、反人壽保險欺詐的對策及建議

(一)制定相關法律

目前,我國針對人壽保險欺詐這一問題的立法相對比較零散,沒有形成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現行立法對於很多保險欺詐行為並沒有做到有效抑制。鑑於在第一個模型中提到的情形,對監管者的監管同樣也不能放鬆。

(二)完善壽險經營環節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的運營方式一般都比較混亂,這也為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提供了可趁之機,因此,只有改革保險公司內部運營機制,才能更加有效的預防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

(三)建立誠信信息檔案

在全社會建立誠信機制的措施,利用道德輿論監督保險欺詐者,給欺詐者的心理施加壓力,以此減少保險欺詐案件的發生。在保險行業內可以建立“壽險承保信息中心”,這在無形中為完成“期間防線反欺詐工作”提供了基礎。通過上述舉措,分別從法律、壽險經營環節、誠信檔案三個方面來遏制人壽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這樣,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利益都會得到保護,我國的壽險行業也會更加健康穩定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