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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法的案例介紹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71W

 一、合同法:

關於合同法的案例介紹

1、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台價值1000萬元的精密機牀閒置。該公司董事長王某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機牀轉讓合同。合同規定,精密機牀作價950萬元,甲公司於10月31日之前交貨,乙公司在交貨後10天內付清款項。在交貨日前,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的經營狀況惡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並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予以拒絕。又過了1個月,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的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於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訴。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東會決議規定,對精密機牀的處置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2)甲公司的機牀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費50萬元。11月5日,甲公司將機牀提走並約定10天內付保管費,丙公司可對該機牀行使留置權。現丙公司要求對該機牀行使留置權。

問題:(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轉讓機牀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麼?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為什麼?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權?為什麼?

2、公民張某急欲一筆資金從事服裝批發與零售業務,於是張某找到熟人李某,借款人民幣5萬元。1999年4月1日,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約定:向李某借款人民幣5萬元,從4月10日起,借期為6個月。應李某要求,張某將其一處平房作擔保,折價人民幣

3萬元。雙方於4月8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李某於4月10日,將3萬元交給張某。李某稱以一處平房擔保,似嫌不足,提出再提供一項擔保。張某於是找到密友王某、毛某,要其向李某擔保。王某、毛某二人立即寫了一份擔保書,書上寫着:如果張某到期不還款,並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王某、毛某願承擔還款責任。4月12日,毛某、王某分別在擔保書上籤了字,李某收下了擔保書。

8月1日,張某因着急用錢,將其那處已經設定抵押的平房作價

2.5萬元賣給趙某。此事李某尚未知情,趙某也不知房屋抵押一事。 10月1日,李某按約要張某還款3萬元,並要求其支付利息3000元。張某稱無錢還款。李某欲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張某的`房屋,卻發現房屋已由趙某居住。李某遂找到王某承擔擔保責任,王某稱張某有一處房產,應先執行財產,再強制執行張某其他財產及毛某財產,之後才可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

問題:(1)本案中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關係?

(2)張某與李某之間的借款合同何時成立生效?借款金額是多少?

(3)趙某是否擁有那處房屋的所有權?為什麼?

(4)本案中,李某要求張某償還本金、利息的要求是否應予支持?

(5)王某、毛某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是什麼?

(6)王某的答辯有無法律依據,為什麼?

(7)本案應如何處理?

3、廣安房地產開發公司9月份經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主管部門審

批,籌建“廣安花園”。10月初,公司在當地電視台、廣播電台中向公眾播出銷售廣告,吸引市民入住“廣安花園”。10月10日,市民張某向廣安公司提出要購買“廣安花園”的房屋一個單元。廣安公司表示,有意購買者可預先登記並留下聯繫地址、聯繫方法等,張某遂登記了A座樓B單元C層D號。11月1日,廣安公司將張某預登記的房屋賣給他人。11月20日,廣安公司通知張某另選一單元房,張某之妻前往。張妻沒有簽訂買賣合同,但要求廣安公司收下現金人民幣5000元,作為以後購買房屋的“定金”。廣安公司收款後,開了收據給張妻。後張某堅持購買其於10月10日預先登記的房屋,雙方引起了糾紛。張某遂於12月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廣安公司按其登記房屋給付。訴訟期間,廣安公司的所有商品房全部售完。

現問:(1)請對廣安公司與張某及其妻的各個行為進行法律定性,並説明理由。

(2)請問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了嗎?

(3)廣安公司應否雙倍返還定金?

(4)廣安公司應對張某夫婦承擔什麼責任?

4、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台價值1000萬元的精密機牀閒置。該公司董事長王某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機牀轉讓合同。合同規定,精密機牀作價950萬元,甲公司於10月31日之前交貨,乙公司在交貨後10天內付清款項。在交貨日前,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的經營狀況惡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並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予以拒絕。又過了1個月,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的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於是提出解除

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訴。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東會決議規定,對精密機牀的處置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2)甲公司的機牀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費50萬元。11月5日,甲公司將機牀提走並約定10天內付保管費,丙公司可對該機牀行使留置權。現丙公司要求對該機牀行使留置權。

問題:(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轉讓機牀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麼?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為什麼?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權?為什麼?

 二、婚姻、繼承法:

1、馬天明與妻子一直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區,老兩口在北京市東城區還有一套房子有大兒子馬勇居住。1999年5月,馬天明的妻子去世,馬天明因生活上缺乏照顧,心情長期憂鬱,卧牀不起,2001年8月因病情突然惡化在家中去世。四個子女悲痛之餘開始商量分割遺產。二女兒馬麗提出父母最重要的遺產是兩棟房子,要求公平分割兩棟房產。馬勇主張自己在東城區房子裏已經居住了二十多年,父母實際上是把該房送與自己,不應分割。兩人爭執不下,不歡而散。馬勇為防止夜長夢多,立即將東城區房產出賣給沈深,並稱該房屬於遺產,尚未辦理過户手續,將來會為沈深辦理過户手續。馬麗知道此事後非常氣憤,在與馬勇協商分割價款未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家析產。根據本案案情,回答以下問題:

(1). 馬麗應當向哪個法院起訴?

(2). 法院受理後,通知其他子女參加訴訟。大女兒馬月因在外地工作,表示不想參加訴訟,但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小兒子馬俊因與哥哥馬勇關係甚好,不願因此破壞兄弟關係,因此對法院的通知為做任何表示。法院應當如何確定本案當事人?

(3).沈深可否參加本案?如果參加,其訴訟地位是什麼?其應以何種方式參加訴訟?

(4).如果訴訟過程中,馬天明的弟弟馬天祿向法院提出當初馬天明在買房時曾經向他借款3萬元,要求以遺產償還。馬天祿應以何種方式參加訴訟?

(5).設在案件開庭審理的法庭辯論階段,被告馬勇突然提出本案審判員朱某是馬麗的丈夫,此階段應否接受被告的迴避申請?

(6).設在馬麗起訴前,馬勇得知馬麗要起訴,遂與馬麗協商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併達成書面協議,馬麗遂向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應否立案受理?

2、被繼承人劉惠良於 1996年 5月病故.其有 3子二女,長子劉伯瀟,次子劉仲湘,三子劉叔湖,女劉季南.劉伯瀟在其父病故後因悲痛過度,於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蘭,子劉明川和劉明秀.劉仲湘與前妻有一子劉明月,與趙秀蘭有一子劉明山;劉叔湖有妻任好君;劉季南於 1994年 8月去世,有丈夫馬行空,女兒馬玉花. 劉惠良於1993年10月立有一份遺囑,言明:劉叔湖一向拒絕贍養自己,不能繼承遺產;鄰居張陽與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遺產房屋1間,現金二萬元;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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