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懂
法律的`各位大俠請教,請幫幫我,情況如下:
我於去年畢業來到一家
建築公司,當時沒有怎麼想,覺得工作還挺適合自己,也覺得這個公司在發展之中,就與公司簽定了五年的
勞動合同,現在還不到一年的時間,感覺做不下去了,想
辭職,但當初與公司籤的
合同裏規定,我如果違約的話,要賠2萬塊錢,當然自己賠不起。怎樣才能走呢?
合同一式三份,但現在還沒有公證,公司全部都保留着,對我有利點的情況就是裏面有一條公司不得無故拖欠
工資,工資每月月底發,實際是到第二個月月底才發。公司招聘我們的時候有些承諾沒有兑現,但我們沒有保留他們當時的招聘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