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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法的幾個基本問題

欄目: 勞動法 / 發佈於: / 人氣:2.11W

請基於最新的勞動法:)

關於勞動法的幾個基本問題

1、現在單位大多喜歡來個試用期,大多喜歡1-3個月,大多喜歡用滿3個月,法律規定最長試用期不得超過多久?

2、現在單位大多喜歡來個基本工資 加班工資。基本工資,有的是5天8小時,有的是6天8小時。5天合法還是6天合法?

3、關於保障工資,即最低工資標準,專業術語怎麼説?這是怎麼解釋的`?

1)説的是每個月的實際工資呢,還是説基本工資?(如果指實際工資,就沒譜了,看着工資不低,有的十幾個小時呢,算下來每小時的工錢並不高。)

2)單位應依法為員工繳納5保,按相關規定單位交一部分,個人交一部分,保障工資指繳納前的帳面工資,還是繳納/扣除後的實際到手/帳的工資?

3)試用期的員工在最低工資標準的保障範圍內嗎?(如果受保障,大多單位試用期內不繳保險,那就要全額發放給員工。如果繳納,財務方面還可以享受相應的減免優惠,發放多不划算啊,還不如早籤合同早錄用。這樣豈不是違背了用人單位採用試用期的部分初衷了嗎?亂了亂了。。。)

4、假設工廠招工,並不要求提供崗前近期體檢表,為什麼?逃避職業病?這應該算是結合論述題了:)結合勞動法,應該怎麼做?如果已經上班了,如何補救?

請逐條解釋啊,如果有衍生的法規及相應補充,那更好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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