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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制度(15篇)

欄目: 投資 / 發佈於: / 人氣:7.6K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投資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投資管理制度(15篇)

投資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公司,是指簽訂正式投資協議,並已完成劃款、工商變更登記等工作,正式進入投後管理期並經公司授權由項目投資中心負責管理的公司。

第二條投資後管理

投資後管理(以下簡稱:投後管理),是指對項目公司及影響風險控制的有關因素進行持續監控和分析,提供增值服務,處理突發重大事件的管理過程。包括投後監督管理、管理諮詢、風險預警及退出。

第三條投後管理負責人

1、由項目投資總監指定具體投後經理,負責所投項目公司的投後管理業務。

2、投後經理在具體的投後管理中,可根據具體工作需要,申請獲得諮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的支持。

第四條投後管理內容

1、監督管理

①風險管理

②執行投資合同中約定的權利;

③出席項目公司董事會議。

2、管理諮詢---增值服務

①協助項目公司招聘和解僱關鍵管理人員;

②對項目公司的日常運作管理提供諮詢與建議;

③對項目公司的發展戰略提供諮詢與建議,並協助其完成;

④協助項目公司與關鍵的原料供應商或產品顧客建立並維持穩定的關係;

⑤對項目公司市場營銷策略提出建議;

⑥對項目公司的財務管理提供建議;

⑦為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方案與建議。

3、投資退出設計與實施

①投資退出設計

根據項目公司發展態勢、市場環境變化和投資公司自身的投資策略、機會,選擇適當時機、選擇投資退出方式,依據最有利的方式設計投資退出方案。

②投資退出實施

a.已約定退出方式之投資退出實施。

b.未約定退出方式之投資退出實施。

第二章對接協調會

第五條投資完成,投資總監負責組織召開項目公司和投後管理對接會,參加人員為投後管理經理和項目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接會上主要有以下兩項內容:

1、闡述投資理念和投後管理的基本要求;

2、明確項目公司總經理助理、行政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財務總監)等人員作為日常對接人,建立日常對接的長效機制。

第三章日常性管理

第六條財務信息收集

1、投後管理部門定期收集彙總項目公司月報、季度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月、季度報告應在月度、季度結束後的15天內完成收集,年度報告應在年度結束後的30天內完成收集,報告以紙質版(需加蓋公章)+電子版進行彙總。

2、投後管理部門對財報進行簡單分析,根據實際情況編寫分析報告,提出改進建議。

3、如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異,應及時向投資總監彙報並商討提出處理對策。

第七條定期走訪

1、投後管理經理每季度走訪項目一次,並向投資總監書面彙報項目生產經營計劃執行情況以及書面形式訪談紀要。

2、投後管理經理應拜訪項目公司研發、生產、銷售、財務等負責人,直接掌握獲取第一手生產經營以及市場等信息;對於中早期項目應當積極參加項目公司的重要工作會議、產品推介或訂貨會等。

第八條突發或重大事項變異處理

如項目公司生產經營發生重大突發事項或投資協議履行發生重大違約,投後經理應立即向投資總監報告,提出妥善處理對策,經領導審核同意後執行。

如發生以下情況,視為重大突發事項和重大違約:

1、項目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履行或投資資金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

2、項目公司單項投資虧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或雖不足100萬元但投資虧損額達到賬面投資額20%以上的;未能按照合同完成預定利潤目標的60%以上的;

3、對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致使項目公司負債過高,超出項目公司經濟承受能力的;導致銀行到期資金不能歸還的';

4、參、控股股權比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控制權轉移的;

5、項目公司嚴重違約,出現損害投資人利益的。

第九條項目競爭分析

投後管理部門每年一次對投資項目進行國家政策變化、行業趨勢變化、競爭格局變化研究,重點分析市場、技術變化和競爭對手變化對項目公司產生的重大影響,與投資總監共同探討解決方案然後反饋給項目公司。

第十條項目總體運行狀況評估

投後管理經理於項目投資完成後滿6個月對項目進行總體運行評估,對項目運行實際結果與年度經營計劃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偏離原因;此後每年一次,出具書面的評估報告,並提出調整公司投資戰略的建議方案上報投資總監。如出現重大變異,可即時上報公司最高層進行風險預警。

項目總體運行評估基本指標應包括:

1、對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決策、實施和運營情況進行全面回顧;

2、對項目財務和經濟效益、技術和能力、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分析評價;

3、對項目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責任追究建議;

第四章決策性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派出董事、監事代表公司出席項目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或監事會,聽取審查項目公司經營報告並行使權力參與項目公司的決策管理,具體由投後管理部門負責安排,要求項目公司提前通知會議時間地點並提交相關會議資料。

相關資料由投後管理部門牽頭對會議資料進行討論,所有涉及要行使表決權的議案,都要經過投資總監審查決定;重大事項要提交合夥人會議(項目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出席會議必須按照會議精神履行投票決定權。

第十二條董事不方便參與,可指定投資總監或投後經理列席參加,代表本公司立場表達意見提出建議並按照公司會議精神行使投票權,所有與會人員應及時將相關會議情況向投資總監報告,所有會議資料應留存投後管理部門歸檔備查。

第五章增值服務

第十三條投後管理經理應及時瞭解項目公司對增值服務的需求,並及時提交給公司。需管理層面出面跟項目公司高管溝通提供增值服務,投後管理經理應做好各種對接和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投後管理經理應當積極參與推動項目公司規範化工作以及再融資工作;每年須針對項目公司的具體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書面管理建議,作為對所負責項目公司提供增值服務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建立雙方高層相互溝通的長效機制,以項目公司核心高管定期來公司或不定期電話溝通等形式進行。

第六章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投後管理所形成的所有文檔均抄報或提交投後中心,投後管理部門對每一個項目建立獨立檔案並妥善保管,便於公司或部門隨時查閲、跟蹤管理和評估。

第七章分級管理

第十七條為節省人力實現有限資源的最優化配置,將項目公司分為A類(重點關注)和B類(一般關注)。特殊情況下,項目發生嚴重突發事項或重大違約程度,可召開會議討論將項目公司列入A類,A類項目公司投後管理採取個案個議的模式討論確定;B類項目公司採取2-4章規定。

第八章投後管理部門彙報

第十八條投後管理部門每月組織召開投後管理運營分析會,編制經營分析報告,次月20日彙報,報告內容應包括項目投資總體情況、各項目公司經營情況等內容。

第九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項目投資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審批通過之日起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規範大連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投資、擔保,使投資、擔保行為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規避和減少決策風險,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大連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

本制度的決策行為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爭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符合國家行業政策,發揮和加強公司的競爭優勢;

(四)採取審慎態度,規模適度,量力而行,對實施過程進行相關的風險管理,兼顧風險和收益的平衡;

(五)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必要時諮詢外部專家。

第一章:投資管理制度

第二條投資行為: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為獲取未來收益而預先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實物或出讓權利的行為

企業的對外投資按投資回收期的長短可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長期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第三條投資權限:短期投資可由總經理審定並批准執行,但金額超過200萬以上600萬以下的必須報董事會批准,超過600萬的,由股東大會三分之二股東通過;長期投資一律由總經理審定,上報董事會批准,金額超過600萬以上的,由股東大會三分之二股東通過。

第四條投資前應成立投資項目管理小組.管理小組由總經理辦公室、財務部和相關專家組成,投資項目上必須有管理小組負責人的簽字。

第五條公司對外短期投資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充分利用企業閒置資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企業資產的15%

第六條公司對外進行長期投資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但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30%。

第七條投資管理:短期投資由投資項目管理小組適當做出投資報告説明可行性;進行長期投資之前,應由投資項目管理小組進行投資立項的前期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包括投資環境、投資機會、投資收益和投資風險的分析。對每一個投資項目方案,均應編制預期現

1.投資方案的淨現值

2.投資方案的內部報酬率

3.投資方案的回收期

投資項目小組應將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公司總經理審批後實施。公司章程規定需報經公司董事會的,經董事會討論後,由董事長簽字生效。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大會決金流量表,通過考核以下指標,篩選出最佳投資方案:會議的,股東大會三分之二股東數通過。

第八條公司投資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制,項目負責人為投資項目的責任人,由公司總經理任命。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應按已批准的項目投資實施方案,制定項目投資實施計劃,並嚴格按照計劃規定和要求實施。

第二章:擔保管理制度

第十條擔保行為:本制度所述的對外擔保係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的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公司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一條擔保權限:公司應嚴格控制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提供擔保的事項需按照決策權限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批准。公司股東大會可以在不違反現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決定公司一切擔保事項。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外擔保一般可由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為資產負債率超過5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三: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四: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資產總額30%的

第十三條為減小企業風險,由董事會做出擔保決議的,必須由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三分之二通過;由股東大會做出擔保決議的,必須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三分之二通過

第十四條擔保管理:任何擔保均應訂立書面合同,並應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通過,董事、總經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六條擔保決策做出前,應當充分掌握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對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詳盡分析,編制風險評價報告,提交公司相關決策部門

第十七條擔保合同訂立後,應及時通報董事會祕書、財務部門等。

第十八條擔保合同應當定期彙總,編制擔保清單,並定期跟蹤被擔保企業的經營狀況。

第十九條當出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時,公司有義務及時瞭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並在知悉後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公司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後,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追償,並將追償情況及時披露。

第二十一條公司董事、總經理或其他人員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的擔保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害的,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對擔保事項的信息披露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範性文件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規定的,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投資管理制度3

一、制定

1、目的

為更好的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絡,提高辦公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基本要求

3、命名規則:部門+姓名;例如:“銷售部-張三”。

4、嚴格保守公司機密,對業務通報、羣內信息、工作內容等敏感信息嚴禁轉發給非相關人員,一經發現則按照相關條例進行處罰。

5、領導人在羣裏下達的當天需要完成或者解決的問題,相關責任人必須在網絡暢通的情況下馬上予以回覆確認,即使當時難以解決,也要即使在羣裏作出迴應或給出可解決的`實施辦法。

6、如果羣內成員不停從羣管理、執意退羣,則以警告處分,退羣帶來的後果個人承擔。

7、對於公司對外的分享信息,每人均有義務分享到朋友圈增加活動效果和公司影響力。

8、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要求:

(一)進羣要求

(二)信息發佈要求

1、務實、效率、正面,重在價值分享。

2、倡導“乾貨”分享,歡迎正能量話題討論。

3、發佈項目相關新聞。

4、鼓勵分享時政、財經、科技等有價值信息,內容請在200字內,超過則使用鏈接分享。

5、可以發廣告,但同樣內容僅限發佈一次。

6、嚴禁發佈反政府負面消息。

7、允許發圖,圖片內容健康,不得有色情內容,不可惡意刷屏。

8、不提倡政治話題出現,所有管理員均有權隨時終止政治話題。

9、晚上23:30至早上07:30休息時間段請勿羣聊。

10、每日檢查羣成員,不應加入人員予以剔除。

11、對羣成員發佈非本羣應發容有權制止,並指導其發佈相應的內容,有權終止不合時宜的話題和言語。

12、發佈負面廣告信息者警告一次,第二次再發直接清退出羣。

13、不得發佈帶有煽動性、過激性的信息,違者直接清退出羣。

14、不尊重他人或故意打斷其他成員的發言,警告處理。

15、未經羣主或管理員同意,不得擅自拉人進羣。

三、羣成員

所有符合申請加入羣資格的員工均為羣成員,羣成員均需要嚴格遵守國家互聯網管理法規及本制度的相關規定並接受監督;

四、羣內容要求

羣內發言規定

禁止在羣內(包括羣空間各欄目)發佈、傳播或從事一切含有下列與工作無關的、負面的不健康的信息與活動,凡違反以下規定者,視情節嚴重作禁言、清理出羣等處理。如遇違規嚴重者,羣管理員可報人資中心並依據《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給予違規者處罰。

1、反對公司確定的基本原則,損害公司榮譽和利益;

2、發表任何影響、煽動公司團隊安定、團結的言論;

3、進行人身攻擊或漫罵、言語攻擊其他成員;

4、惡意刷屏,或髮帶有欺騙性質的言論及消息;

5、惡意干擾羣內聊天(包括但不限於聚眾挑釁滋事、濫發廣告;持續使用尺寸過大的圖片、大號字體等);

6、非羣管理員授權,禁止羣內成員私自成立下屬羣組,以便於羣管理者統籌資源、合理分配,確保公告及發佈信息的權威及正確性;

7、嚴禁其他經管理員一致認為應禁止的活動及話題,其他事宜另行補充。

五、附則

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制定並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投資管理制度4

房地產公司投資管理部部門職責

投資管理部是負責公司資產管理、對外投資項目管理和代表投資方對公司所投資企業進行管理的部門。投資管理部向公司領導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1. 組織制定公司對外投資企業管理辦法(財務人事等專項職能管理辦法除外),負責公司對外投資企業的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利益;

2. 調查、收集、分析對外投資企業經營狀況,編制統計報表,撰寫投資分析報告提供領導參考,並向對外投資企業反饋意見;

3. 對公司外派人員進行管理;

4. 調查、收集、分析公司投資的房地產公司、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資金使用狀況、投資回收及投資收益等,撰寫投資分析報告提供領導參考;

5. 建立並完善公司及對外投資企業資產管理制度,負責公司和對外投資企業資產的管理;

6. 負責辦理公司並協助對外投資企業辦理與企業資產有關的各方面的手續;

7. 負責對外投資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限額以上的投資報批工作以及對外投資企業購置、處理限額以上固定資產的審核工作;

8. 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投資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確立、維護和發展企業與職工之間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職工。

第三條縣及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本規定,對企業的用人、培訓、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和勞動安全衞生等實行監察。

第四條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

第五條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自主決定招聘職工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企業招聘職工,可在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確認的職業介紹中心(所)招聘。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區招聘。企業不得招聘未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條企業招聘職工時,應當在中國境內招聘中方職工;確需招聘外籍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人員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並辦理就業證等有關手續。

第七條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職業培訓。對從事技術工種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職工,須經過培訓後,持證上崗。培訓經費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由職工個人同企業以書面形式訂立。工會組織(沒有工會組織的應選舉工人代表)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時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協商談判,訂立集體合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勞動合同簽訂後,應當於一個月內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鑑證。集體合同訂立後,應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條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需經雙方協商同意,並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勞動合同變更內容,可由勞動合同雙方商定。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或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二)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在徵求工會意見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職工經過培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患職業病或因工緻殘的職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按當地政府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因工緻殘就業安置費。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企業的工資分配,應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職工工資水平應在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年提高。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由企業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或勞動行政部門發佈的工資指導線,通過集體談判確定。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最低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企業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每月至少要支付一次,併為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勞動工資統計,並向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及統計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報送勞動工資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社會保險機構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險費應按照國家規定列支。職工個人也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勞動手冊》和《養老保險手冊》制度,記錄職工的工齡、工資及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與支付情況。

第十九條企業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應當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發給生活補助費外,還應當發給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條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標準,根據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計算。生活補助費按每月滿1年發給相當本人1個月的實得工資;醫療補助費按在本企業工作不滿5年的,發給相當本人3個月的實得工資,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得工資。在本企業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計發基數,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半年月平均實得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宣佈解散或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時,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經醫院證明正在治療或療養、以及醫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為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享受撫卹待遇的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以及未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職工,應當根據企業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一次向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會保險費用。

第二十二條企業職工在職期間的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提取使用中方職工住房基金。

第二十四條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

第二十五條企業因訂立集體合同與工會或工人代表發生爭議,爭議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組織爭議雙方協商處理;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勞動爭議、勞動安全衞生、工傷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時間、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等,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企業或者職工一方違反勞動合同,侵害對方利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企業違反本規定招聘職工的,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可以按被招聘者月平均工資的5—10倍處以罰款,並責令其退回招聘的職工。

第二十九條企業職工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企業除按最低工資標準補齊外,還應按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的20%—100%發給職工賠償金。拒發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及賠償金的,對企業處以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及賠償金1至3倍的罰款。隨意加班加點的,應立即改正。不改正的,按超規定總工時數每人當月實得工資的時、日平均數的5倍處以罰款。

第三十條企業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的,應按照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補辦;不按期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應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納入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第三十一條企業違反勞動安全衞生規定的,應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二條阻撓或拒絕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監察的,處以月經營及銷售收入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以上各項罰款,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應在對其警告後仍不改正的情況下,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上述行政處罰,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執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三十五條華僑和台灣、香港、澳門投資者在中國大陸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及股份有限公司,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投資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股權投資業務的安全運作和管理,加強****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風險管理,規範投資行為,提高風險防範能力,有效防範和控制投資項目運作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司制度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的股權投資類業務。

第三條 風險控制原則

公司的風險控制應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覆蓋股權投資業務的各項工作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審慎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範各種風險,公司部門組織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獨立性原則:風險控制工作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並貫徹到業務的各具體環節;

(4)有效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章,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成為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風險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員工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5)適時性原則:應隨着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變化,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風險管理理念等內部環境的改變,以及公司業務的發展,及時對風險控制制度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

(6)防火牆原則:基金與公司之間在業務、人員、機構、辦公場所、資金、賬户、經營管理等方面嚴格分離、相互獨立,嚴格防範因風險傳遞及利益衝突給基金帶來的風險。

第二章 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第四條 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公司應根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特徵,將風險控制工作納入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之中。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共分為五個層次:董事會、董事會下設的風險控制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控制部、業務部。

第五條 各層級的風險控制職責

董事會職責:

(1)審議批准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基本制度,決定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聽取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報告;

(2)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40%的股權投資項目;

(3)決定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機構的設置;

(4)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董事會下設風險控制委員會,其職責包括:

(1)組織擬訂公司的風險管理基本制度;

(2)對單筆投資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40%的,應當提交董事會審批的股權投資事項進行合規性審核;

(3)監督和評估風險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風險控制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報告。

投資決策委員會職責:對單筆投資額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不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40%的股權投資項目的投資和退出作出決策。

風險控制部是公司內專職的風險管理部門,其職責包括:

(1)獨立於業務部開展風險控制、合規檢查、監督評價等工作;

(2)在項目決策過程中出具合規意見;

(3)對投資協議進行審核;

(4)在出現重大問題時及時向風險控制委員會報送相關專項報告。

業務部職責:具體負責項目開發、執行、退出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業務部負責人作為股權投資項目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部門內部的風險控制執行工作,並負有及時報告、反饋項目投資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隱患和風險問題的職責。一般情況下,項目組配備一名具有項目公司所屬行業相關背景的人員。

第六條 為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公司設立獨立於項目組的後台管理和監督部門。

綜合管理部負責股權投資項目的文檔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董事會和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會議籌備,以及相關會議資料的管理等。

財務部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財務核算和資金劃撥,為股權投資項目分別設置賬户、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三章 風險控制流程

第七條 風險管理的業務流程由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控制和風險報告五個步驟組成,是制定風險管理戰略及防範措施的重要基礎。

第八條 風險識別指對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內部及外部風險的'來源進行辨別。

第九條 風險測量是對風險的嚴重程度及發生概率進行科學合理的量化。

第十條 風險分析主要對風險的驅動因素進行歸因分析,並評估其影響,提出避險建議和措施。

第十一條 風險控制是對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制定風險防範和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 風險報告是指業務部、風險控制部根據職責範圍和報告體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領導提交的與風險評估分析相關的報告。

第四章 風險識別與評估

第十三條 股權投資業務面臨政策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合規風險等多種風險。

公司運營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對各種風險進行必要的識別、評估及分析,履行相關的風險控制職責。

第十四條 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項目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並且會影響項目公司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實施,從而轉化為投資失敗風險。項目公司所屬行業的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税收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投資前後技術、市場、產品、客户發生不利變化,並導致項目公司偏離投資方案、估值整體下降,造成無法退出或虧損

第十五條 合規性風險

項目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監管要求,對法律法規等理解有誤、故意違反則將出現合規風險;項目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的要求,對法律法規等理解有誤或故意違反則將出現合規風險。

第十六條 法律風險

與被投資方、合作方、項目管理人之間的合同協議存在缺失導致出現不利於我方的訴訟。

第十七條 操作風險

股權投資業務包括投資項目的選擇(即項目開發、初步審查、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項目實施)、投資項目的管理和項目退出等業務環節,在上述每個環節均存在操作風險。主要可以歸納為決策失誤、投資失控、員工內部欺詐、被投資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詐、盡職調查存在缺失、資金劃撥差錯、項目公司經營管理不善、項目跟蹤缺失、項目公司報告不暢等風險,其中,決策失誤、投資失控是重大風險。

第十八條 市場風險 由於股權投資業務從項目投資到投資退出往往要經歷宏觀經濟、項目所屬行業、產品市場、證券市場等的波動,導致項目公司估值、項目退出的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從而造成退出方案無法實施或投資目標無法實現的風險。其中,對以上市為退出方式的項目,證券市場整體下行的系統性風險是難以控制的。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一節 合規風險的控制 第十九條 公司對股權投資項目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全面和重點分析和檢查,控制投資業務的合規性風險。

第二十條 公司通過以下手段對合規風險進行事前和事中控制:

(一)為保證股權投資業務合法、合規,制定、審查相關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二)制訂、審閲股權投資業務的相關合同、協議,確保合同的規範性和合

(三)監督股權投資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執行;

(四)確保股權投資業務投資決策服從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第二十一條 公司通過以下手段對投資項目進行事後控制。

(一)制定股權投資業務的合規檢查制度;

(二)對股權投資業務運作和內部管理的合規性進行檢查,並向公司通報;

(三)檢查相關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資產管理業務遵守公司內部制度。

第二節 市場風險的控制 第二十二條 市場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體現在投資立項環節上。 第二十三條 公司制訂項目立項標準。立項標準應該參照國家產業發展規劃,符合公司關於投資範圍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業務部應當根據立項標準和投資範圍,對備選企業進行篩選形成項目池。項目人員應當在廣泛收集項目方提供的商業計劃書及其他相關信息材料的基礎上,對入選項目池的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和風險收益分析。符合立項條件的,根據公司規定申請立項審批。

第三節 法律風險的控制 第二十五條 風險控制部應當對公司簽定的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進行審核,防範法律風險。

第二十六條 在項目運作過程中,風險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專業支持。必要時,可申請引入外部中介機構提供法律服務,防範法律風險。

第四節 操作風險的控制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制定專門的項目管理和投資決策制度,明確項目投資的業務流程和具體要求。

第二十八條 為維護公司的權益,項目投資的範圍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公司資產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二)不得將公司資產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三)單筆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股東審議;;

(四)單一投資股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40;

(五)不得將公司資產投資於股東或其控制的企業;;

(六)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約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投資;第二十九條盡職調查的風險控制;(1)公司建立盡職調查制度,規範盡職調查的工作內;(2)項目組開展盡職調查工作期間,項目負責人必須;(3)項目組應當對盡職調查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4)項目組認為必要時提交股東會審議;

(四)單一投資股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40%,如果突破40%,需提交股東審議;

(五)不得將公司資產投資於股東或其控制的企業;

(六)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約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投資; 第二十九條 盡職調查的風險控制

(1)公司建立盡職調查制度,規範盡職調查的工作內容。項目組在盡職調查期間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程序,記錄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形成相關報告。

(2)項目組開展盡職調查工作期間,項目負責人必須對擬投資企業進行實地考察。

(3)項目組應當對盡職調查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負責。 (4)項目組認為必要時,可申請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參與或獨立進行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 投資決策的風險控制

(1)投資決策委員會對項目投資或退出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獨立發表審核意見;

(2)投資決策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委派專人或聘請外部專業機構進駐現場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提交獨立的調查報告;

(3)公司股權投資業務的項目投資和項目退出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單筆投資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40%的項目,應當經過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董事會審議,並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提交股東審議。

第三十一條 項目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建立對已投資項目的跟蹤管理機制。

(1)項目組負責項目投資後的跟蹤管理,具體包括:定期實地回訪項目公司;定期收集項目公司財務資料、行業發展情況、企業財務狀況;定期對項目公司進行重新估值;定期對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進行重新評估等。

(2)項目組負責每月度、每半年度完成項目公司一般估值工作和全面估值工作,編制《月度項目情況報告》和《項目股權價值評估報告》(每半年),並向主管領導提交估值報告。

第三十二條 公司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和應急處置機制,對投資項目重大風險事項的處置進行決策。項目組在跟蹤過程中發現公司在項目公司中的權益發生變動、或者項目公司的財務指標惡化、虧損等重大事項的,項目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公司建立項目退出審批機制,對項目退出進行決策。 當項目達到預期投資目標或出現重大緊急事項需要退出時,項目組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退出方案,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40%的股權投資項目,應當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審議。

退出方案未通過審議的,項目組應當研究並重新設計退出方案,直至項目實現退出。

第五節 其它環節的風險控制 第三十四條 對財務與資金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制定規範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配備專職的財務核算人員。

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及要求使用資金、單獨開立銀行賬户,不得與母公司共用銀行賬户。

第三十五條 對人員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應當專職,不得在母公司擔任職務。 公司董事、監事、投資委員會成員存在由母公司人員兼任情況的,公司建立專門的內部控制機制,解決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

第三十六條 公司建立專門的內部控制機制,對公司與母公司之間的風險進行隔離,防範利益衝突,規範關聯交易。

第六章 風險控制報告

第三十七條 風險控制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性報告兩類。 第三十八條 風險控制部定期對公司業務運作、日常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風險評估與評價,在每年度4月底、8月底前向公司領導上報年度或半年度風險控制報告,為公司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九條 公司發生或可能重大事項的,風險控制部接到報告後,根據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規定向公司領導報送臨時性報告。

第四十條 風險控制報告中應明確風險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應對或補救措施等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風險控制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7

石油公司投資管理部職責説明書

投資管理部

部門名稱:投資管理部部門定編/

直接上級:公司分管領導下屬部門/

主要職能:負責公司投資項目、工程造價、標準與施工管理等工作

序號職能領域主要職責

1、投資管理

組織制定公司投資管理有關規章、制度、標準,建立投資模型

負責審核、編制公司年度(分批)投資計劃,並依據集團的批覆下達執行

監督檢查投資計劃及項目執行情況

負責為權限外的投資項目進行初審;負責權限內的投資項目的審核

組織開展投資統計和投資活動分析及資料歸檔

負責投資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工程造價管理

轉發國家、地方、集團有關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度,並監督執行

組織制定工程造價、工程建設標準

負責工程造價及預算編制

負責制訂和修訂公司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監督和指導公司所屬各單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負責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審核工作

參與限上工程項目招標、工程設備招標、材料招標、合同審查工作,負責限上工程項目的估算、概算、施工圖預算、結算的審查工作

負責限上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的審核

配合集團公司做好所屬各單位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理論培訓、業務交流及資質管理等工作

相關資料的統計歸檔

3、工程標準化管理與施工管理

組織編制vi手冊與工程建設標準、工程施工標準手冊

監督施工是否合標,跟蹤工程質量、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負責網絡建設過程中的內、外部協作工作

負責施工安全監管

參與限上項目驗收、後評價工作

組織限下項目驗收、後評價工作

4、科技項目管理

編制科技項目年度計劃

組織、鼓勵公司各單位進行科技創新,協助下屬單位完成科技項目相關申報、審批工作

配合各單位完成科技項目,協調資源保障工作

科技類項目報表統計、總結工作

做好科技成果的管理

做好科技項目的'檔案管理

5、固定資產管理

審核相關部門及下屬單位的經營性固定資產購置、更新計劃

審核公司級下屬單位固定資產處置、報廢申請

參與固定資產盤點

監督所屬各單位固定資產管理

6、部門基礎管理

制定本部門工作計劃、目標和任務,並組織執行。做好年度工作總結

制定本部門年度財務預算,按照規定的管理制度進行支出

根據人力資源部的要求進行本部門人員考勤管理和工作考核評定

制定本部門的培訓計劃,提交人力資源部,並協助人力資源部對本部門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其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負責本部門各類辦公設備的正常維護和保養

部門協作關係:

內部協調關係:集團公司、機關各部室、所屬各公司

外部協調關係:政府各相關單位,其他外部單位

投資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了加強投資計劃管理,明確投資決策權限與投資管理責任,強化投資項目的事前、事中、事後控制,提高投資質量,防範投資風險,提升投資效益,實現企業戰略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使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企業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投資控制。

第3條投資管理的原則

本企業對投資的管理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1)以事前控制為主,其他控制為輔。

(2)預決算的控制應公正、合理、準確、精細。

(3)投資控制貫穿於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各實施階段的投資控制同等重要,不可偏廢。

第4條管理職責

(1)投資發展部負責編制投資計劃,對投資項目進行評估與選擇。

(2)造價部負責投資估算、預算、竣工決算的編制等工作。

(3)項目開發部負責編制《項目投資建議書》及投資項目立項審批等工作。

第二章投資的審批權限

第5條集團控股企業的投資審批權歸集團企業,非控股企業由其董事會確定。按照投資項目下管一級的原則,集團企業只受理所屬一級獨資及控股企業的投資申報,其他企業的投資項目按照隸屬關係,分級管理。

第6條集團企業所屬企業的對外投資總量必須與其資產總量相適應,累計總規模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同時,為防止企業資產過度分散、管理鏈條過長,應嚴格控制集團(總)企業下屬二級企業的對外投資。

第7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權限

(1)投資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企業自主決定,報企業投資發展部備案。

(2)投資在300萬~600萬元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調研、論證、審查後審批,報企業總經理辦公室備案。

(3)投資在600萬~1200萬元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諮詢、論證、審查,報總經理審批。

(4)投資在1200萬~3000萬元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論證審查後,由總經理審批,報董事會備案。

(5)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論證審查,報董事會討論後由董事長審批。

第8條集團及控股企業設立新企業或參股其他企業、搞新項目開發等,必須事先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對企業發展戰略的影響。

(2)對企業經營的影響。

(3)主要風險和應對措施。

(4)企業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管理能力能否滿足新的投資需要。

(5)投資收益。

(6)税務論證。

第9條按規定必須上報審批的項目,由投資單位在未簽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協議及未進行任何實際投資之前,備齊以下資料,上報集團企業投資發展部。

(1)項目投資申請報告或建議書。

(2)投資企業對投資項目的投資決定或決議。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有關合同、(協議)草案。

(5)資金來源及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

(6)有關合作單位的資信情況。

(7)政府的有關許可文件。

(8)項目執行人的資格及能力等。

第10條集團企業投資發展部在收到項目報批的全部資料後,應組織有關部門對該項目進行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予以否決的項目,在徵得企業主管領導的同意後,由投資發展部將初審意見書面返還給申報單位。申報單位對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申請複查一次。

第11條經初審認為基本可行的項目,在徵求主管領導意見後,由投資發展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召開投資審議會的建議。

第12條投資審議會的內容

(1)查詢項目基本情況,比較選擇不同的投資方案。

(2)對項目的疑點、隱患提出質疑。

(3)評價項目執行人的`資格及能力等。

(4)提出項目的最終決策和建議等。

第13條總經理根據投資審議會對項目所做出的決議,簽署審批意見。

第14條投資發展部根據總經理的審批意見,下達書面批覆文件。一般情況下,在收到投資單位的上報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的審查與批覆。

第15條凡屬於備案的項目,由投資單位在項目實施後10天內向集團企業提交備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報告、合同及章程等。

第三章投資控制

第16條策劃階段的投資控制

(1)投資發展部負責市場調查和項目情況調查,進行項目定位,擬訂最佳開發規模和銷售策略。

(2)設計管理部委託多家設計單位設計規劃方案,由投資發展部從中挑選最佳方案;根據總體規劃方案,項目開發部編制項目實施計劃,提交投資發展部評審;再由造價部進行投資估算,財務部進行項目經濟評價,最終由項目開發部形成《項目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

(3)投資發展部組織對《項目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審工作,由總經理簽署意見後提交董事會審批。

(4)立項後,依據投資估算和項目實施計劃,財務部編制詳細的項目投資計劃及籌資計劃。

(5)投資發展部審核項目投資計劃和籌資計劃,總經理同意後提交董事會審批。

第17條設計階段的投資控制

(1)造價部依據《項目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成本控制目標。設計管理部根據該目標,編制《設計任務書》。

(2)設計管理部委託設計單位形成初步和擴初設計方案,並提交經濟技術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後,由總經理簽署意見,提交董事會審批。

(3)項目開發部考察造價諮詢單位,形成《考察報告》。經總經理批准後,項目開發部同造價諮詢單位簽訂委託合同。

(4)造價部審核設計概算,若概算造價突破估算時,應分析突破原因。如是設計原因,應返回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如是增加功能或項目,應重新進行項目評價;如是其他原因,應做補充説明或解釋。

(5)《投資概算報告》提交投資發展部評審通過後,經總經理批准,由設計管理部與設計單位交底,委託編制《施工圖》。

(6)項目開發部組織設計管理部、工程技術部、材料設備部和造價部共同討論甲、乙供材的範圍並做出甲供材料清單、價格,由造價部編制《材料設備限價表》。若有特殊材料設備且價位不清時可暫估價位,由總經理批准並加以説明、備案。

(7)在接到施工圖紙、圖紙會審記錄、材料設備價格一覽表、甲供材料清單後,造價諮詢單位需在一個月內做出《預算書》或標底,由造價部審核。要求施工圖預算與設計概算的誤差控制在±5%以內。

第18條施工階段的投資控制

(1)根據施工合同,依據工程當月實際完成工作量,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報監理單位認可簽字蓋章後,轉項目管理部核實當月實際完成工程量,項目管理部經理審定工程量,再轉給造價部。

(2)造價部重新核定施工單位的實際完成工程量,並根據合同及國家有關規定審核計算進度款,然後交給項目開發部審核,總經理審批;最後經財務部進行全面稽核,根據工程進度款支付計劃,監督和審查當月實際應付的工程進度款。

第19條竣工階段的投資控制

(1)造價部在接到《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後,依據合同中的要求,通知承包方報《工程決算書》給監理單位,《工程決算書》應蓋有其單位印章和簽有編制人姓名。

(2)《工程決算書》經過監理單位初步核對後,由造價部委託造價諮詢單位審計《工程決算書》。最後由工程預算部統一編制《竣工決算書》。

(3)項目開發部最終審定《竣工決算書》,確定工程造價,雙方簽字、蓋章。造價部進行施工圖預算對比分析,做出《工程造價成本分析報告》,找出控制偏差,總結工作經驗與教訓。

第四章項目投資成本分析

第20條編制《項目財務決算書》

(1)財務部與施工單位核對工程款撥付情況。

(2)根據《竣工決算書》和工程款以及其他項目撥付情況,由財務部編制《項目財務決算書》,交總會計師審核。

第21條由財務部牽頭,與造價部共同完成項目成本分析

(1)收集《項目投資估算書》、《設計概算書》、《施工圖預算書》(或標底)、《竣工決算書》以及有關施工合同、訂購合同等資料。

(2)根據項目實際運作情況,將實際成本與投資估算、竣工決算、施工圖預算(或標底)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差異,分析原因。

(3)編制《項目成本分析報告》,總結經驗。

第22條投資發展部負責審核《成本分析報告》。

第23條總經理批准《項目分析報告》,報送董事會備案。

第五章項目的驗收和考核

第24條企業定期在投資項目運作後開展評價工作。由投資發展部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成立投資評價小組。

第25條項目按批准的內容已經完成,具備投產和使用條件,達到竣工文件規定的標準後,企業應及時申請項目竣工後驗收報告,編寫竣工資料,報集團總部投資發展委員會。

第26條效益考核

(1)項目竣工驗收投產後,經過試生產期考核(3~6個月),在達到設計規定的效益要求之前,企業應逐月對項目投資效益進行考察分析。

(2)不能達到設計規定的,應及時向集團總部彙報並提出有效措施限期達標,並每月向集團總部經濟發展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報告項目經濟效益情況。

第27條集團企業每年進行一次投資項目評比活動,對獲獎的投資項目主管領導和投資項目執行人、監督人實行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28條本制度由財務部編制,解釋權、修改權歸財務部。

第29條本制度經企業董事會討論決定後,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各類投資理財行為,促進投資理財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參照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下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制度》,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及分支機構,從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業務是指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融資諮詢、投資顧問、資金中介等行為。

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類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投資理財類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夥制企業。

第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堅持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誠實守信的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第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户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由各級政府實施屬地管理。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範處置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市政府成立市投資理財類業務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級聯席會議),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政策制訂和督導檢查工作;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市金融辦為牽頭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的聯繫和調度。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的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縣級聯席會議),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建立行業自律組織,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督促會員單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依法合規經營,並自覺接受市級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制度規定的註冊資本。

(三)主要負責人應具備金融、信貸、擔保、投資或理財從業經歷。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第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其實收資本金必須為貨幣資金,並且一次性繳付。

第十二條企業法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當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三)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法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30%。

第十三條自然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二)堅持股東本地化原則,本轄區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60%,原則上不吸收市外股東入股。

(三)有持續出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和投資理財從業經歷,熟悉國家、省市有關投資理財行業的各項規定。

第十四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向工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投資理財類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等事項。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法人股東的企業信用報告,個人股東的個人信用報告、資金來源證明;法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基本情況。

(七)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八)工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工商部門收到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申請後,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及時告知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

第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工商部門批准後,提交聯席會議重新備案: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變更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

(六)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七)分立或者合併。

(八)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七條市轄區內投資理財類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市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需按新設立公司的要求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部門提交文件資料。原則上不允許市轄區外投資理財類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解散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縣級聯席會議監督其清算過程。

第三章業務範圍

第二十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

(二)融資諮詢業務。

(三)投資顧問業務。

(四)資金中介業務。

(五)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二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活動。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第二十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所收取的各種費用,可根據項目的風險程度,與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當事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係,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債務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債務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每季度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業務開展情況等信息報送至當地金融管理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級聯席會議對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起草有關規章、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

(二)負責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信息統計工作。

(三)指導全市投資理財類行業自律組織建設。

第三十條明確市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市金融辦負責搞好組織協調;市工商局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市公安局負責受理有關部門移交和羣眾舉報的涉嫌犯罪線索,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會監管分局負責對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的監管,及時向聯席會議反饋有關監測情況。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負責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管,其中對有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工商局負責監管和查處;對無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公安局負責查處。

第三十一條各縣(市、區),經濟開發區聯席會議負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範與處置,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審核備案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設定業務範圍。

(二)負責對投資理財類公司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

(三)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報告和應急管理,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級聯席會議報告本轄區投資理財類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三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企業年度檢驗制度》的規定及時向工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工商部門審核後抄送縣級聯席會議其他部門。

第三十三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投資理財類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説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第三十四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每半年對轄內投資理財類公司現場檢查一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投資理財類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三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發生風險案件,金額可能達到其淨資產5%以上的投資損失,以及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縣級聯席會議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市級聯席會議報告。

第三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經營活動涉嫌違規經營的,由相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符合立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邀請檢察機關介入偵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貪贓枉法、或者玩忽職守,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職務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投資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公司投資業務的運作和管理,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根據國家法規、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有關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業務,包括直接股權投資、併購投資、債權投資、結構性投資等。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自有資金投資及受託管理資金(基金)投資等一切投資行為。受託管理資金(基金)投資,是指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或受託投資管理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投資委託人的投資意願,與委託人簽訂合夥協議或委託投資管理協議,對外進行投資,以實現受託管理資產收益最優化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規範投資業務的基本原則,適用於投資業務的全過程,包括但不限於項目開發與立項、立項項目的執行、項目投資決策、項目投資決策的執行、項目投資後的持續管理、投資項目退出等。

第二章

投資管理的內部機構設置

第四條

公司投資管理內部機構包括:董事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總裁辦公會、投資管理部、風險控制部、綜合管理部。

第五條

由總裁向董事會提交公司年度投資計劃,由總裁根據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投資業務的決策機構,其成員由董事會任命,受總裁直接領導,對總裁和董事會負責,根據總裁和董事會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在授權範圍內對公司的投資進行決策。

第七條

公司總裁辦公會負責對公司篩選的投資項目進行初步判斷,對投資項目立項進行決策,對投資項目的相關執行事項進行審議。

第八條

投資管理部負責投資項目開發、選擇、盡職調查、投資方案設計與談判、項目實施、後期管理等。投資管理部實行投資經理負責制,每一項目指派專職投資經理,承擔具體工作。

第九條

風險控制部負責投資業務的合規審查及風險控制審查。風險控制部監督投資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對投資項目進行法律合規審查及實質風險審查,並提出相應的風險控制意見;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執行;制訂、審閲投資業務的相關合同、協議,確保合同的規範性和合法性。

第十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投資項目的檔案管理、印章管理、總裁辦公會的會議籌備以及相關會議資料的管理等。

第三章

項目開發

第十一條

公司獲得項目資源信息後,應當登記相關項目資源信息,包括信息來源、項目基本情況、項目融資需求和投資方式、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條

投資總監根據項目資源信息,組織投資管理部就項目信息進行初步判斷,並將結果報告總裁複審。如認為該信息有價值,即由指定的投資經理(“項目開發負責人”)負責跟蹤並進行初步盡職調查。

第十三條

項目開發負責人定期對項目開發情況做出總結,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審閲。

第四章

項目立項

第十四條

投資項目由總裁辦公會決定是否立項。

第十五條

項目開發負責人根據初步盡職調查情況,形成《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應當對下列事項做出初步判斷:

(1)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公司的投資理念;

(2)投資項目是否屬於公司設定投資對象範圍;

(3)與潛在投資對象的核心人員就初步的交易結構進行初步溝通,討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投資項目是否具備投資價值。

第十六條

進入立項階段的項目,項目開發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投資總監提交《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投資項目立項申請》。

第十七條

投資總監收到《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投資項目立項申請》後,投資總監應對項目做出評價,將《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投資項目立項申請》及其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和風險控制部。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後,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十八條

對擬提請立項的投資項目,風險控制部組織相關人員結合項目的《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對提請立項的潛在投資項目的合規風險進行審查和風險評價,形成《投資項目立項合規風險報告》,提交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總監對項目做出評價。如風險控制總監出具否定意見,投資項目退回投資管理部,由投資管理部按照風險控制總監的意見對項目進行處置。

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後,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投資項目立項合規風險報告》、風控總監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並由總裁提交總裁辦公會。

第十九條

總裁收到《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投資項目立項申請》、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項目立項合規風險報告》、風控總監評審意見後,應當及時召開總裁辦公會,並根據《總裁辦公會議事規則》對該立項申請予以審議,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決議。

第二十條

總裁辦公會對投資項目立項的決議可以是:批准立項、暫緩立項和不予立項三種。

(1)對於批准立項的,總裁辦公會應當對該項目的.操作提出相應的約束條件和對後續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

(2)對於總裁辦公會認為相關決策信息尚不完整或立項條件尚不成熟的,總裁辦公會可以決定暫緩立項。對於暫緩立項的,該項目開發工作繼續進行。項目開發負責人可以適時按前述程序再次提請立項申請。

(3)對於總裁辦公會決定不予立項的開發項目,該項目開發工作終結。由項目開發負責人編制《項目開發總結》,報投資總監、總裁審閲並將項目資料歸檔。

第五章

立項項目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批准立項後應成立項目組,項目組由投資經理負責,項目組對擬投資對象開展盡職調查,並組織相關中介機構進場工作。

第二十二條

項目組對擬投資對象的盡職調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問卷、內外部相關資料蒐集、現場調查、內外部相關人士訪談、購買專業機構或人士的相關服務或報告等,盡職調查結束項目組應當形成《盡職調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投資經理應收集從項目立項階段開始的全部項目資料並形成工作底稿,完成盡職調查工作後,將工作底稿交由綜合管理部歸檔。

第二十四條

對擬投資企業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並對項目出具法律意見書。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的選聘及其報酬的確定應經總裁辦公會批准。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盡職調查報告》、中介機構報告、對擬投資企業的估值、初步的投資方案、談判方案和投資後續管理等形成《投資項目建議書》,提交投資總監,投資總監對項目進行評價並將《投資項目建議書》及評價意見提交總裁辦公會,由總裁辦公會進行評價並提出意見。

第二十六條

項目組應當根據總裁辦公會的意見展開與擬投資企業的談判,談判結果應及時向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彙報,並得到相應指導意見。

第二十七條形成初步談判結果後,應當即時形成最終投資方案,並由風險控制部負責起草相關交易之法律文件。

第二十八條在盡職調查和談判過程中,根據項目需要,可召開一次或多次的項目討論會,就項目價值、風險、方案等關鍵問題進行討論。項目討論會可以由項目負責人召集,也可以由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召集。

第二十九條項目負責人如認為該項目不能實現原有投資目標或無法按既定條件達成協議時,可以提出終止立項項目的執行。項目負責人提出終止申請,應詳細説明理由,編制《已立項項目終止申請》並由投資總監提交總裁辦公會,總裁辦公會做出是否終止的決定。

第三十條

對於決定予以終止的項目,由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總結報告》,經總裁、投資總監審閲後,連同所有項目檔案由項目負責人會同綜合管理部組織歸檔。

第六章

項目投資決策

第三十一條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是否進行項目投資作出決策。

第三十二條提請投資決策的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已完成盡職調查;

(2)已完成項目可行性論證,具有投資價值;

(3)已與潛在被投資項目或企業就交易結構和商業條件達成基本一致意見。

第三十三條

對於提請投資決策的項目,項目組應當提交《項目投資決策申請》。《項目投資決策申請》的內容包括:

(1)項目立項執行過程回顧;

(2)需要提請特別關注的關鍵事項;

(3)下一步還需進行的工作及其進度安排;

(4)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項目負責人將《項目投資決策申請》、《投資項目建議書》、《盡職調查報告》、中介機構的報告(如有)、相關交易之法律文件等(以下統稱“投資決策申請文件”)提交投資總監,投資總監應對項目做出評價,並將投資決策申請文件及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和風險控制部。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後,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三十五條

對擬提請投資決策的項目,風險控制部應當組織相關人員對該項目進行合規審查,並向風險控制總監提交《投資項目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對項目做出評價。如風險控制總監出具否定意見,投資項目退回投資管理部,由投資管理部按照風險控制總監的意見對項目進行處置。

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後,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項目投資方案及《投資項目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

第三十六條

總裁收到投資決策申請文件、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項目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後,應召集總裁辦公會應對項目做出評價,並將投資決策申請文件、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項目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及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召集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並由投資決策委員會祕書負責準備投資決策申請文件、投資總監評審意見、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及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等會議文件。

第三十八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對投資項目進行審議。

第三十九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投資決策的決議可以是:批准投資、不予投資和暫緩表決三種。

(1)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批准投資的,由總裁負責組織實施。

(2)對於投資決策委員會設定約束的決定不予投資的項目,該項目終結。項目組要妥善處理與擬投資企業的善後事宜。同時,由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總結報告》,經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審閲後,連同所有項目檔案由項目負責人會同綜合事務部組織歸檔。

(3)對於投資決策委員會暫緩表決的投資項目,待條件成熟之後再次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表決。

第七章

項目投資的執行

第四十條

在公司做出投資決議之後,由總裁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對於批准投資的項目,項目組應當按照相關決議完成與擬投資企業的最終談判。如最終談判出現重大變化,應按上節有關規定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最終談判達成一致,項目組應對相關交易之法律文件文本定稿,經風險控制部門確認後,報投資總監、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總裁審查批准,相關交易法律文件應當由董事長或授權總裁簽署。

第四十三條

相關交易法律文件生效後,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公司財務總監根據申請進行復核,經總裁審批後,辦理投資款項的劃轉事宜。

第四十四條

項目組應當及時按照相關交易法律文件的規定,取得投資項目的股權或債權及其他法律文件,並協助被投資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項目投資執行後,由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總結報告》,經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審閲後,連同所有項目資料文件由項目負責人會同綜合管理部組織歸檔。

第八章

投資後的管理

第四十六條

投資管理部應當根據《投資項目建議書》中載明的投資後持續管理的主要思路、方式、擬採取的措施,指定專門項目負責人跟蹤投資項目、落實投資後續管理工作,保證公司相關投資決議的實施。

第四十七條

風險控制部應指派相關專職人員跟蹤項目投資後的後續管理,並及時做出合規風險提示。

第四十八條項目投資後的持續管理主要通過參加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委派董事參加董事會或其他參與被投資企業的重大決策、委派專門人員監督控制項目有關財務、資金、關鍵環節等方式進行。被投資企業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或以其他方式參與被投資企業的重大決策前,項目負責人應當就相關議題形成《項目投資後續管理意見》,詳細説明建議公司採用的意見,提交投資總監。

第四十九條投資總監應對《項目投資後持續管理意見》做出評價,並將《項目投資後持續管理意見》及評審意見提交主管投資業務副總裁、風險控制部。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後,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五十條

風險控制部應當組織相關專職人員對提請審議的意見進行合規審查,形成《投資項目專項風險評價報告》,並提交至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總監對項目做出評價。如風險控制總監出具否定意見,投資項目退回投資管理部,由投資管理部按照風險控制總監的意見對項目進行處置。

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後,由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投資項目專項風險評價報告》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

第五十一條

總裁收到《項目投資後持續管理意見》、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項目專項風險評價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後,應召開總裁辦公會對該意見予以審議並做出決策。

第五十二條

公司委派的在被投資企業擔任董事或其他職務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決議意見執行。公司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時,由總裁或授權代表作為股東代表行使表決權。

第五十三條項目負責人應當對自己負責的已投資項目的後續管理情況定期做出總結,報總裁、投資總監審閲。

第九章

投資項目的退出

第五十四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是否進行項目退出作出決策。

第五十五條

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或項目負責人認為投資已經達到預期目標或合適退出時機時,應當由項目負責人擬定《投資退出方案》。投資退出方案的內容包括:

(1)退出方式;

(2)退出時機的選擇,以及操作計劃;

(3)項目損益的預測;

(4)其他需要揭示的信息。

第五十六條

投資總監應對《投資退出方案》,做出評價,並將《投資退出方案》及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五十七條

總裁收到《投資退出方案》及投資總監評審意見後,應當召總裁辦公會對該意見予以評價,並將《投資退出方案》、投資總監評審意見及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負責召集投資決策會,並由投資決策委員會祕書負責準備《投資退出方案》、投資總監評審意見、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等會議文件。

第五十九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對投資退出進行審議。

第六十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項目退出的決議可以是:批准退出、不予退出和暫緩表決三種。

(1)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批准退出的,項目負責人按相關決議執行完成相關事項。

(2)對於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不予退出的,該項目繼續,項目負責人可以適時再次提交《投資退出方案》,按前述流程進行。

(3)對於投資決策委員會暫緩表決的投資項目,待條件成熟之後再次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表決。

第六十一條

投資退出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重大事件或變化,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報告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並按總裁的決定執行。總裁認為必要時,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

第六十二條

投資退出執行完畢,項目結束。由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總結》,經總裁、投資總監審閲後,連同所有項目檔案由項目負責人會同綜合管理部組織歸檔。

第六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定期對自己負責的項目投資退出的執行情況做出總結,報投資總監、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總裁審閲。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四條

公司投資管理部應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及時發現缺陷並改進,其自查報告應及時報送公司領導及綜合管理部。

第六十五條

公司員工由於工作失職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給公司帶來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將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責任人批評、警告、降薪、賠償、罰款、調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對於違反法律的,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由總裁辦公會制定,經董事會批准後生效。

第六十七條

本制度由總裁辦公會負責解釋。

投資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合稱“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切實建立公司與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良好溝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長期、穩定、和諧的良性互動關係,提升公司的誠信度、核心競爭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投資者關係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與交流,並運用金融和市場營銷等手段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瞭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戰略管理行為。

第三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應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條、投資者關係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與投資者雙向溝通渠道和有效機制,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係,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瞭解和熟悉,並獲得認同與支持。

(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

(三)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投資服務理念。

(四)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並有機統一的投資理念。

(五)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斷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條、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信息。

(二)合規披露信息原則。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深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展投資者關係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佈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現泄密的情形,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司應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係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係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六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係活動時應注意尚未公佈信息及內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發泄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確授權並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係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章、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工作對象:

(一)投資者(包括在冊和潛在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師。

(三)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投資者關係顧問。

(五)證券監管機構等相關政府部門。

(六)其他相關個人和機構。

第八條、在遵循公開信息披露原則的前提下,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信息,投資者關係管理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市場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説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和年度報告説明會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變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併、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企業經營管理理念和企業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九條、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於:

(一)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

(二)年度報告説明會。

(三)股東大會。

(四)公司網站。

(五)分析師會議和説明會。

(六)一對一溝通。

(七)郵寄資料。

(八)電話諮詢。

(九)廣告、宣傳單或者其他宣傳材料。

(十)媒體採訪和報道。

(十一)現場參觀。

(十二)其他符合中國證監會、深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方式。

公司應儘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並應特別注意使用互聯網絡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

第十條、根據法律、法規和《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應披露的信息必須第一時間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網站上公佈,如有必要,也可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進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於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發佈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應明確區分宣傳廣告與媒體的報道,不應以宣傳廣告材料以及有償手段影響媒體的客觀獨立報道。公司應及時關注媒體的宣傳報道,必要時可適當迴應。

第十一條、公司應豐富和及時更新公司網站的內容,並將歷史信息與當前信息以顯著標識加以區分。可將新聞發佈、公司概況、經營產品或服務情況、法定信息披露資料、投資者關係聯繫方法、專題文章、行政人員演説、股票行情等投資者關心的相關信息放置於公司網站。

第十二條、公司應努力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創造條件,充分考慮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以便於股東參加。

第十三條、公司應儘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溝通。

第三章、投資者關係管理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投資者關係管理事務的第一負責人是公司董事長。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制度,並負責檢查核查投資者關係管理事務的落實、運行情況。

第十五條、董事會祕書為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公司投資證券部是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由董事會祕書領導,在全面深入瞭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和日常事務。從事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員工須具備以下素質:

(一)全面瞭解公司各方面情況。

(二)具有良好的知識結構和業務素質,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市場運作機制。

(三)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

(五)準確掌握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內容及程序等。

經董事長授權,董事會祕書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係工作機構協助公司實施投資者關係工作。

第十六條、投資者關係管理部門包括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信息溝通:根據法律、法規、《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要求和投資者關係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通過舉行分析師説明會及路演等活動,與投資者進行溝通;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接待來訪等方式回答投資者的諮詢。

(二)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的編制、印製和郵送工作。

(三)籌備會議:籌備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準備會議材料。

(四)分析研究。統計分析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的數量、構成及變動情況;持續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等各類信息並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五)溝通與聯絡。整合投資者所需信息並予以發佈;舉辦分析師説明會等會議及路演活動,接受分析師、投資者和媒體的諮詢;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參與度。

(六)公共關係。建立並維護與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媒體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係;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股票交易異動以及經營環境重大變動等重大事項發生後配合公司相關部門提出並實施有效處理方案,積極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體合作:加強與財經媒體的合作關係,安排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人員的採訪報道。

(八)網絡信息平台建設:在公司網站中設立投資者關係管理專欄,在網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

(九)危機處理:在訴訟、仲裁、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盈利大幅度波動、股票交易異動、自然災害等危機發生後迅速提出有效的處理方案。

(十)有利於改善投資者關係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設置專線投資者諮詢電話、傳真電話,確保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暢通,並責成專人接聽,回答投資者對公司經營情況的諮詢。當公司投資者諮詢電話變更時應及時公告變更後的諮詢電話。

第十八條、對於上門來訪的`投資者,公司投資證券部派專人負責接待。接待來訪者前應請來訪者配合做好投資者和來訪者的檔案記錄,並請來訪者簽署相關承諾書,建立規範化的投資者來訪檔案。

第十九條、公司業務方面的媒體宣傳與推介,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提供樣稿,並經董事會祕書審核後方能對外發布。

第二十條、主動來到公司進行採訪報道的媒體應提前將採訪計劃報董事會祕書審核確定後方可接受採訪,擬報道的文字資料應送董事會祕書審核後方可公開對外宣傳。

第二十一條、在公共關係維護方面,公司應與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等相關部門建立良好的溝通關係,及時解決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關注的問題,並將相關意見傳達至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並爭取與其它掛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條、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泄露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子公司及公司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董事會祕書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相關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公司出資委託分析師或其他獨立機構發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的,刊登該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時應在顯著位置註明“本報告受公司委託完成”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後10日內舉行年度報告説明會,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會祕書、保薦代表人應出席説明會,會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所處行業的狀況、發展前景、存在的風險。

(二)公司發展戰略、生產經營、募集資金使用、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

(三)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及其變化趨勢。

(四)公司在業務、市場營銷、技術、財務、募集資金投向及發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難、障礙或有損失。

(五)投資者關心的其他問題。

公司應至少提前x個交易日發佈召開年度報告説明會的通知,公告內容包括日期及時間、召開方式(現場/網絡)、召開地點或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等。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以適當形式對公司員工特別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係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係促進活動時,還應舉行專門的培訓活動。

第二十六條、公司進行投資者關係活動應建立完備的檔案制度,投資者關係活動檔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者關係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

(二)投資者關係活動中談論的內容。

(三)未公開重大信息泄密的處理過程及責任承擔(如有)。

(四)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在進行業績説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前,公司應事先確定提問可回答範圍。若回答的問題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問題可以推理出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弘投資),公司應拒絕回答,不得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前三十日內就儘量避免進行投資者關係活動,防止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投資者關係活動中一旦以任何方式發佈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的重大信息,應及時向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報告,並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進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條、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發生下列情形時,應及時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一)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公開譴責的。

(二)經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考評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公司”)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範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為,提高投資項目質量和效益,根據集團公司《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石油勘探、產能建設、****地面建設工程(包括集油站、注水工程、管輸工程、變配電工程、信息化工程、油區道路、區隊建設)及廠區配套、職工住宅建設以及技術改造等項目的管理。

第三條 投資項目管理是指從項目前期規劃與計劃、項目建議書及立項、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工程招投標、項目實施、驗收及項目後評價等階段的全過程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司投資項目管理應當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制定統一的管理制度,明確統一的管理職責和權限。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公司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相關職能部門、項目實施單位在投資項目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黨政聯席會是公司投資項目的決策管理機構,行使所有投資項目的決策管理權,負責審查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分批投資計劃。

(二)總經理辦公會是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投資項目方案編制和實施的組織機構,負責擬定公司年度投資計劃及重大投資項目方案,並提請黨政聯席會審定。

(三)公司項目評審領導小組是公司擬建項目前期設計方案監管機構,負責公司擬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審查工作。

(四)投資管理部是投資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年度投資計劃編制、下達、落實及調整工作,建立設計單位準入資源庫;負責項目建議書及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設計變更、項目實施過程跟蹤檢查管理、項目結算初審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審查、申報工作;負責組織完成****公司限上項目的預驗收、竣工驗收與後評價工作;負責限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查意見備案工作;負責對投資項目管理中的責任追究與獎罰提出意見等。

(五)勘探部負責石油勘探項目建設所需資源的界定、資源配置、礦權獲取工作;負責組織年度勘探方案編制,並監督、指導其實施、驗收和效果評價。

(六)開發部負責****開發方案編制;負責組織年度開發實施方案編制,並監督、指導其實施、驗收和效果評價;參與注水及相關工程建設規模、標準、工藝技術方案的專業審查工作。

(七)工程管理部負責限上項目的施工圖審查,負責組織項目進度、質量和成本管理工作;負責****地面工程、配套建設等項目的工程監理管理工作;負責限上項目開工報告的審批。參與項目投資調研決策及相關方案設計審查;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和後評價等工作。

(八)財務資產部負責組織項目資金的籌措與落實,工程財務決算;參與項目投資調研決策及相關方案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經濟評價等工作。

(九)工程造價管理中心負責估算、概算、預算、結算計價定額、指標及其他相關費用標準的制定;負責限上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估算、概算、工程招標最高限價、概算調整審查。

(十)審計部負責項目資金到位與使用的監督、工程結(決)算審計,負責對初步設計、項目開工手續、施工圖預算、招標議標、項目合同簽訂及建設項目驗收程序等工作進行審查和監督。

(十一)安全環保質監部負責公司限上項目的質量、安全、環保、節能和職業衞生專業範疇內的項目論證、立項、審批、檢查、驗收和投資控制的全過程管理;督促和指導所屬各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展投資項目“三同時”工作;參與限上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後評價。

(十二)物資裝備部負責設備購置專業範疇內的論證、檢查、驗收和投資控制的全過程管理。

(十三)科技與信息化管理部負責科研項目專業範疇內的項目(包括中試、示範項目及新技術推廣項目)論證、實施監督、指導、驗收和效果評價。

(十四)勘探開發技術研究中心負責勘探、開發、注水、油氣儲運等的投資項目相關技術研究論證;負責信息工程專業範疇內的項目論證、檢查、驗收和投資控制的管理。

(十五)生產運行部負責項目試生產、投運和達產達效標定工作,參與項目預驗收和竣工驗收等;負責輸變電工程、建設規模、標準和工藝技術方案的專業審查工作;負責鑽前費、鑽前轉徵費審核,參與鑽前費、鑽前轉徵費計劃落實。

(十六)招標辦負責指導、監督所屬各單位(部門)在授權範圍內組織項目招投標工作,包括工程、設備物資、設計、監理及其他服務的招標;組織監督招標文件資料的統計分析與建檔歸檔工作。

(十七)保衞部負責投資項目中與消防相關的佈局、設施、裝備、器材方案審查;協調項目建設的消防建審,參與項目預驗收工作。

(十八)法律事務部負責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以及合同爭議、糾紛申報處理等專業管理工作。

(十九)紀檢監察部負責對基建項目的招投標、實施、資金使用等進行監督,並對項目實施中的違紀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二十)檔案館負責監督、指導投資項目的檔案資料管理工作,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二十一)公司所屬各單位是具體項目的實施單位,承擔項目建設方的職責,實行項目長負責制和工程項目質量終身負責制,負責編制、辦理需國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備案項目所需的相關文件以及報批工作。完成公司下達的項目前期工作和施工建設任務。

第三章 管理權限

第六條 根據集團公司管理權限層級,投資項目分為限額以上項目和限額以下項目(簡稱“限上項目”和“限下項目”)。

(一)以下項目為集團公司限上項目:油、氣(頁巖氣)資源新區勘探項目;油、氣(頁巖氣)****產能建設項目;投資在3500萬元以上(含3500萬元)的****地面工程所屬集輸、注水、變配電工程、油區道路(新建、擴建)等項目;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技術改造項目;投資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科技項目、安全環保隱患治理、節能減排、信息化建設項目;職工住宅建設、辦公、科研、培訓用房,職工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及食堂、倒班宿舍等非生產項目;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新增的所有生產類投資項目。

(二)以下項目為****公司限上項目:投資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3500萬元以下的****地面工程所屬集輸、注水、變配電工程、油區道路等項目;投資在500萬元(含500萬元) 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投資在50萬元(含50萬元) 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科技項目、安全環保隱患治理、節能減排; 200萬元以下的信息化建設項目。

(三)上述項目以外的投資項目均為限下項目。

以上投資項目管理限額,****公司可以根據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的業務發展與管理需要予以調整。

第七條 集團公司限上項目由集團公司負責審批和重要事項管理。

第八條 ****公司限上項目由****公司負責審批,項目所屬單位負責具體管理和現場實施。

第九條 限下項目實行備案制(特殊要求的除外),由****公司授權所屬各單位管理和實施。

第四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條 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包括項目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項目現場開工報告等環節。

第十一條 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應當確定投資方向和結構,明確重大投資項目、投資規模和投資效益預期。根據集團公司及****公司相關戰略規劃,以每2-3年滾動編制,並建立****公司投資項目儲備庫。經公司投資管理部綜合平衡,提請總經理辦公會審查、黨政聯席會審議通過後,上報集團公司列入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投資項目庫。

公司投資管理部每年以集團公司投資項目庫為基礎開展項目前期(在立項之前開展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以及評價)工作。未納入集團公司、****公司前期工作計劃或本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組織立項審批。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根據集團公司和****公司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各項目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集團公司限上項目的項目建議書需報****公司進行初步論證並提出意見,報集團公司批准;其他項目(不分****公司限上項目和限下項目)由****公司審查通過後,提請****公司黨政聯席會審定,並在提交****公司年度投資建議計劃時一同上報集團公司,作為集團公司備案和列入集團公司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的依據。

石油勘探、****開發項目以勘探、開發部署方案、整體開發方案作為項目建議書。審查通過後的石油勘探、****開發方案,列入集團公司、****公司年度投資計劃後組織實施。

凡產品方案、技術方案、建設規模、建設投資等內容有重大變化或項目建議書批覆超過兩年以上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權限重新報批或取消。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是投資項目決策的主要依據,重點研究項目的原料供應、產品市場、方案優化、經濟效益和競爭能力,論證項目的可行性。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各項目實施單位即可委託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集團公司限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公司初步論證並提出初步論證意見報集團公司,****公司限上項目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審批,限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建設單位審查,報****公司備案。

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項目的項目效益標準及資本金比例:勘探、****開發項目內部收益率達到12%以上,資本金比例為60%;內部配套的安全、環保、節能、信息化建設等項目,原則上內部收益率達到5%以上。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估算原則上應當控制在按本制度規定權限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投資估算之內。超出批覆的項目建議書投資估算10%以上的,項目責任單位應當重新編制項目建議書並按本制度規定權限重新報批。

按本制度規定權限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投資主體、建設規模、場址選擇、工藝技術路線、產品方案、原材料方案、投資估算與經濟評價等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或批准超過兩年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權限重新報批或取消。

第十四條 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是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工藝技術基礎上進行工程化的一個工程設計階段,是為確定項目所有的技術原則和技術方案,提高工程質量、控制工程投資、確保建設進度提供條件。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批准後,各項目建設單位即可進行初步設計編制。集團公司限上項目初步設計報****公司進行初步論證並提出初步論證意見報集團公司,****公司限上項目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進行審批,限下項目初步設計由項目建設單位審查,報****公司備案。初步設計未經批准,不得簽訂設備購置合同。若遇特殊情況,可以對引進訂貨部分先行審定。

對於超出設計批覆的建設規模、設計範圍和設計標準的內容,以及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技術方案、關鍵設備選型與選用、主要材料選用及設計變更、引進範圍變化、概算投資和經濟評價等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或批准超過兩年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權限重新報批或取消。

第十五條 初步設計概算。是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對工程造價的概略計算。投資概算是項目投資控制的依據,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即為項目計劃總投資,計劃總投資就是該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

初步設計投資概算原則上應當控制在按本制度規定權限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之內。超出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10%以上的,項目責任單位應當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本制度規定權限重新報批。

第十六條 初步設計概算審查。審查重點是審查工程量是否真實反映工程內容,計價標準和概算編制方法是否符合規定。初步設計概算審查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集團公司限上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由集團公司依據有關專家對初步設計的審查意見進行復核,並提供書面確認意見,由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批覆。

(二)****公司限上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由投資管理部會同財務資產部,根據有關專家對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審查意見進行確認並提供書面意見,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進行審批。

(三)限下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由各項目責任單位預算管理部門根據有關專家對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審查意見進行確認並提供書面意見,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公司投資管理部備案。

第十七條 已批准的項目投資概算一般不得進行調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程序進行調整:

(一)超出原初步設計範圍的重大變更(如工藝技術路線、產品方案、設備選型、主材規格、項目選址、原材料方案和建設規模等內容發生變化的);

(二)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工程變動或費用增加的;

(三)因國家政策變化(主要包括定額、費用標準修訂、外匯匯率較大調整、貸款利率較大變動等)導致投資費用發生變化的;

(四)因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特別是主要材料、設備價格變動導致工程費用變化的。

第十八條 投資概算的調整程序是:對於因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所引起的概算調整,應當先由建設單位內部預審,與原設計單位取得一致意見後編制變更報告,報****公司投資管理部重新審查,按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進行審批。在未獲批准前不得實施投資調整方案。

第十九條 施工圖設計。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進行限額設計,施工圖預算應當嚴格控制在初步設計概算以內。

第二十條 現場開工報告。已批准初步設計的投資項目具備開工條件後,項目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市場和資金情況,及時編制現場開工報告,按照管理權限審批通過後,適時啟動建設。投資項目應當具備的開工條件是:

(一)項目法人或委託法人已經設立,項目組織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健全,項目經理和管理機構成員已經到位,項目經理已經過培訓,具備承擔所任職工作的條件;

(二)項目的初步設計已批覆;

(三)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已經落實,資金來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承諾手續完備;

(四)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單位已通過招標選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簽訂;

(五)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大綱已編制完成;

(六)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單位已通過招標選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簽訂;

(七)項目法人或委託法人與項目設計單位已簽訂設計圖紙交付協議;

(八)項目施工監理單位已通過招標選定;

(九)項目徵地、拆遷和施工場地“四通一平”(即供電、供水、運輸、通訊和場地平整)工作已經完成,有關外部配套生產條件已簽訂協議;

(十)項目建設需要的主要設備和材料已經訂貨,項目所需建築材料已落實來源和運輸條件,並已備好連續施工3個月的材料用量。需要進行招標採購的設備、材料,其招標組織機構落實,採購計劃與工程進度相銜接。

第二十一條 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准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第二十二條 現場開工報告審批程序是:

(一)集團公司限上項目開工前準備工作就緒後,由項目實施單位上報開工申請報告,****公司工程管理部複核,報集團公司審批。

(二)****公司限上項目開工申請報告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審批。

(三)限下項目開工申請報告由基層項目管理部門審批,報****公司工程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相關歸口管理部門職能,嚴格執行審批程序。嚴禁任何單位超越程序和管理權限擅自審批項目,對****生產急需建設的項目,可以加快工作節奏,但不能超越規定程序。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公司設立的設計單位準入資源庫內選擇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通過招標程序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

第五章 年度投資計劃

第二十五條 年度投資計劃是指為全面落實生產經營、經濟效益及業務發展目標而編制的勘探開發、工程建設、技措技改、科技、安全(含消防)、環保、節能、信息化、設備購置、股權和債權投資等計劃。

第二十六條 年度綜合計劃按時間順序分為框架計劃、建議計劃、實施計劃和調整計劃。依照《綜合計劃與統計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七條 列入年度實施計劃的條件是,項目已按規定審查程序獲得立項批准,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列入年度實施計劃。完成前期工作的.項目應當視年度資金籌措及市場情況,按照效益擇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第二十八條 專項投資項目計劃(節能、科研技措、設備購置、輸變電工程、信息化工程)實行歸口集中管理。由各專業管理部門提出計劃意見,由投資管理部複審後,納入****公司年度投資計劃。鑽前費、鑽前轉徵費由基層單位提出計劃,經生產運行部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投資管理部複審後,納入****公司年度投資計劃。

第六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集團公司《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招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公司招投標有關規定,對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主要設備、材料採購等進行招標。

第三十條 推行工程項目監理制(包括石油勘探、****開發項目)。投資項目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監理機構進行工程監理,並嚴格執行工程監理規範。

第三十一條 集團公司、****公司限上項目實行項目長負責制。由項目長對項目策劃、建設實施、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投運的全過程負責。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質量控制。與施工單位共同建立項目質量責任制和考核評價辦法,並按照以下要求嚴格控制工程質量。

(一)項目質量控制應當採取“計劃、執行、檢查、處理”循環工作方法,不斷改進過程控制,滿足工程項目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的要求;

(二)項目質量控制應當體現從工序、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到單位工程的分步控制,也應當體現從資源投入到工程完工的全過程控制;

(三)施工過程均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自檢、互檢。隱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項工程未經檢驗或已檢驗定為不合格的,嚴禁轉入下道工序;分項工程完成後,必須經監理單位檢驗和認可。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項目過程控制。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嚴格遵守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做好隱蔽工程的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必須通知建設單位和質量監督部門進行隱蔽工程驗收,並對本單位施工質量負責。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項目成本控制。嚴格按照初步設計規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施工。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項目管理程序,杜絕先建後報、邊建邊報,擅自提高標準、增加內容,或擅自改變設計內容,降低建設標準,致使項目建成後其使用功能及安全無法滿足設計要求。同時與施工單位共同完成以下任務:

(一)對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訂立成本控制目標和要求,落實到成本控制的責任者,並對成本控制措施、方法進行檢查和整改;

(二)堅持節約支出、全面控制、責權利相結合原則,採用目標管理的方法,對實際施工成本的發生過程進行有效控制;

(三)根據成本控制要求,做好施工採購和施工策劃。通過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合理利用和動態管理,有效控制實際成本。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項目進度控制。項目進度控制應當以實現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為最終目標。項目進度控制總目標可以按單位工程分解為交工分目標,也可以按承包的專業或施工階段分解為時間目標。

建設單位應當責成施工單位根據工藝、組織、搭接關係、起止時間、勞動力、材料、機械及其他保證性計劃等因素,綜合確定施工進度計劃和進度控制流程,明確項目建設的關鍵控制點。

當項目工程進度出現偏差時(不必要的提前或延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調整,並不斷預測未來進度狀況。

項目建設任務全部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責成施工單位提交進度控制總結報告。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安全管理。基建項目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集團公司、****公司有關制度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嚴肅安全事故處理。

(一)施工單位必須建立施工安全生產培訓制度。未經施工安全生產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專業性較強和處於危險環境的工程和工序,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及技術措施。

(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污染和危害,保護施工現場範圍內公共設施及毗鄰建築物的安全。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項目檔案管理。投資項目包括前期、建設期和竣工驗收的所有技術文件、專項審批手續及批覆文件、各階段會議紀要和施工紀錄等資料的收集、整理、彙總、編號、歸檔以及管理,由項目建設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按照工程建設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集團公司、****公司相關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三十八條 投資項目完成月報的統計報送截止日為每月25日。各單位應當於統計截止日前向****公司報送項目投資完成情況並附簡要分析材料。

第三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相關國家標準和施工規範。由各級工程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協調,及時處理項目建設中的問題。

第七章 項目驗收、投用與後評價

第四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月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核實工程進度和完成投資額,依據財務相關規定和要求,督促施工單位於次月10日前報財務部門辦理入賬手續,為工程進度款支付和財務核算提供可靠依據。

第四十一條 投資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依據國家、行業及集團公司《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進行竣工驗收。投資項目驗收按照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步驟進行。

第四十二條 項目預驗收是指項目基本建成,為使項目建成投用而進行的預先審查工作。

(一)對集團公司限上項目,在各單項驗收手續辦理完成後,由集團公司組織進行整體預驗收。

(二)對****公司限上項目,在各單項驗收手續辦理完成後,由****公司投資管理部組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整體預驗收。

(三)限下項目及所有鑽前井場道路、油區道路、區隊建設由基層計劃部門組織驗收,並形成驗收報告,報公司投資管理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需要預驗收的項目,應當先進行安全、環保、消防、職業衞生、壓力容器、防雷接地檢測、特種設備使用、工程質量評定等專項驗收,並在政府相關部門辦理各項專項驗收手續,獲得同意試生產的批覆。

第四十四條 預驗收完成並由立項審批單位確認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試投產的需要後,方可開展試生產工作。

第四十五條 項目試生產的規定如下:

(一)集團公司限上項目試生產工作由集團公司生產經營部負責組織,項目建設單位具體實施;

(二)****公司限上項目試生產工作由****公司生產運行部負責組織,投資管理、工程管理、安質、保衞等部門參與,項目建設單位具體實施;

(三)****公司限下項目試生產工作由基層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應當成立專門的試生產組織機構,負責人員培訓、試生產方案編寫、操作規程制訂、原材料準備等工作。試生產階段所需的備品、備件等費用,除設計文件中列入的投資外,其餘均按照單項列入建設單位當年生產運行費用。

第四十六條 投資項目必須達到以下要求後,方可實施竣工驗收:

(一)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建設任務已經實施完畢,達到設計要求並能夠正常投入使用;

(二)編制完成竣工決算報告,完成各項財務、物資以及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

(三)具有完整並經核定的工程竣工資料,並符合驗收規定;

(四)具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確認的質量合格文件及質量監督部門的竣工驗收意見書;

(五)有消防、環保、人防、勞動安全衞生、檔案、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專項驗收合格文件;

(六)建設項目實際用地已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查;

(七)建設項目的檔案資料齊全、完整,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規定;

(八)生產性項目的主要工藝設備和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經標定能夠形成生產能力,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

第四十七條 項目竣工驗收程序如下:

(一)對集團公司限上項目,竣工驗收由集團公司負責組織,建設單位負責準備各項所需材料,驗收完成後由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下發項目竣工驗收結果通知書。

(二)對****公司限上項目,竣工驗收由****公司投資管理部負責組織,建設單位負責準備各項所需材料,驗收完成後由****公司投資管理部下發項目竣工驗收結果通知書,同時報集團公司備案。

(三)對限下項目,竣工及所有鑽前井場道路、油區道路、區隊建設由基層計劃部門組織驗收,形成驗收報告,報公司投資管理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 項目後評價是指在項目建設完成並投入使用或運營一定時間後,對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批文件的主要內容,與項目建成後所達到的實際效果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相應對策建議,以不斷提高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需要,也可以針對項目建設的某一問題進行專題評價。

第四十九條 集團公司下達的年度實施計劃中標定的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先由建設單位組織項目預後評價,由****公司編制預後評價報告並報集團公司審查。其他項目的後評價根據工作需要,由****公司投資管理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完成。

第五十條 開展後評價工作的項目應當從以下範圍中選擇:

(一)對****公司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做大做強有重大指導意義的項目;

(二)對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三)對優化****公司資源配置和產業佈局、調整投資方向有重要作用的項目;

(四)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型投融資和運營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範意義的項目;

(五)****公司認為需要開展後評價工作的項目。

第五十一條 開展後評價工作的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前期工作、建設實施和運營效益等方面的文件資料完備;

(二)項目完工投產後經過審計部門審計和竣工驗收;

(三)項目正式投產運營1~3年。

第五十二條 ****公司每年年初研究確定需要開展後評價工作的具體項目(包括項目的名稱、專業類別、詳略程度、實施單位),制定項目後評價年度計劃及費用,根據項目管理職責和權限,確定實施部門及單位。

第五十三條 按照投資項目的專業類別和建設規模,以及後評價工作內容的廣度和深度,根據詳略程度不同分為簡化後評價和詳細後評價。

(一)簡化後評價由建設單位按照****地面工程簡化後評價模版和格式編寫報告。

(二)詳細後評價由****公司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承擔項目後評價任務,但不得委託參加過同一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工作的工程諮詢機構承擔該項目的後評價任務。

第五十四條 對不能按期建成(超過設計工期1年以上)或建成後長期(1年以上)不能投產項目應當組織開展階段評價工作。

第五十五條 ****公司建立後評價與新上項目掛鈎機制。所有新上項目應當有集團公司或****公司後評價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其中改擴建項目應當有對原項目的後評價報告,作為改擴建項目立項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財務和資金管理

第五十六條 各級財務部門在項目開工前應當對項目資金籌措情況進行落實,審計部門應當對資金到位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七條 財務部門根據年度項目建設計劃籌措資金,工程管理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合同和實際進度編制工程進度款資金計劃,財務部門按照計劃撥付工程進度款並監督使用,同時負責編報集團公司下達的年度實施計劃中標定的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有關財務報表。

第五十八條 投資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擠佔、挪用、置換或截留。

第五十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投資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項目財務管理規定,建立專賬管理並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加強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 集團公司限上項目及****公司限上項目的工程最高限價由基層單位進行初審,****公司財務資產部審核。限下項目工程最高限價由各單位審定。

第六十一條 集團公司限上項目工程結算由基層單位進行初審,****公司投資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審核,審計部進行內部審計,對集團公司抽查審計的部分重點項目,需報集團公司組織審計。其他項目(****公司限上項目和限下項目)由基層單位進行初審,****公司投資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審核,審計部組織審計。工程結算送審及審計時效性為項目驗收投用後12個月內完成,對送審工程總造價超過計劃總投資的,由基層單位予以書面説明,在剔除材料價格、政策性費用調整等合理因素外,仍然超計劃的建設項目,提請公司黨政聯席會審議。

第六十二條 集團公司限上項目工程竣工後,由基層單位財務部門編制財務決算報表,****公司財務資產部審核,審計部進行審計,最後報集團公司組織審定。其他項目(****公司限上項目和限下項目)由基層單位進行初審,****公司財務資產部審核,審計部組織審計。

第九章 責任追究與獎懲

第六十三條 ****公司開展投資管理工作評優活動,對投資管理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集團公司《員工獎懲辦法》及其他規定進行處罰,並納入項目責任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等人員的業績考核。

(一)未履行投資決策程序的計劃外投資項目,未經批准或授權對外投資;

(二)越權審批或者擅自立項;故意造成單項工程缺漏,擴大範圍“搞搭車”項目,弄虛作假;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或引進範圍、變更建設地點或內容;

(三)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

(四)故意拆分項目逃避審批;

(五)擅自開工建設,或未經批准提前開展設備訂貨;

(六)違反本制度規定或集團公司招標、合同、質量、HSE等有關規定;

(七)對投資項目未進行有效監管,發生損失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八)未按照規定造成投資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條 合同相對方不按合同履行設計、監理、施工、採購、中介服務職責造成項目損失的,除追究其合同違約責任外,列入****公司黑名單,三年內不得參與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投資項目的招投標及商務談判。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投資管理部負責解釋。

投資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基金投資管理工作規範、有序、高效、科學地進行,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優質的投資管理服務,維護基金資產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明確基金投資管理的業務流程及相關部門的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制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內部控制大綱》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與基金投資管理工作直接相關的所有部門和員工,以及運用基金資產進行證券投資的全過程。

第二章投資管理基本原則第四條基金投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堅持規範、穩健、高效的投資原則。

第五條基金投資的管理原則是分級管理、明確授權、規範操作、嚴格監管。堅持投資決策中權利與相關責任對稱的原則,做到決策有效、責任明確。

第六條基金的投資管理方式採取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

第七條在投資管理中既要遵守公司投資理念,又要根據不同的基金合同(風格)制定相應的投資原則。

第八條投資管理過程中嚴格執行投資禁止和限制制度。

第九條適應市場波動性的特點,根據不同的基金合同(風險)及基金投資目標,適當開展相機抉擇投資。

第十條公司投資管理的首要原則是要充分了解基金投資者,瞭解投資者的投資目標、收益期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始終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以受託人的職責精神、職業素質和長遠的眼光為投資者提供高水平的理財服務。

第十一條投資組合管理需遵循的原則

(一)長期投資的原則。公司信奉並遵循長期投資原則,致力於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帶來長期穩定的收益。每個基金都將根據建立在深入研究基礎上的投資策略進行投資,不過多地侷限於短線市場機會的尋找,而是以基本分析為基礎,着眼於發現不同行業和公司的長期成長潛力,從而分享中國經濟長期成長所帶來的收益,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長期、穩定、安全的收益。

(二)風險收益配比的最優化原則。各基金在構建投資組合時,追求風險收益配比的最優化原則,即在一定的風險控制目標的前提下,利用收益分析技術,通過選擇收益性和成長性高的證券,儘可能提高投資組合的收益;

或者是以獲取一定的投資收益為目標,利用風險分析技術,通過選擇風險低的證券和波動互補的證券,儘可能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從而實現風險與收益配比的最優化。公司的目標是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最佳的風險調整後的收益率。

(三)分散投資原則。公司在構建投資組合的過程中,將通過選擇多種不同的投資品種,通過分散投資,降低投資風險,實現投資組合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統一。

(四)流動性原則。公司在構建投資組合的過程中,將充分考慮投資股票、債券等證券品種的流動性,以及投資組合整體的流動性,降低基金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實現流動性與收益性的統一。

(五)全方位的風險控制原則。公司將全面的風險控制貫穿於投資管理的全過程,一方面在投資管理團隊內建立從投資研究、投資決策、投資執行到投資跟蹤全過程中的全程風險控制;另一方面公司專門設立了風險控制辦公會、督察長領導下的監察稽核部以及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對投資過程的合理、合法、合規性,以及投資風險進行專門的獨立的監控。對投資過程中的風險進行全方位的事前、事中、事後的監控。

第十二條公司及有關投資業務人員應當關注並接受社會公眾對基金證券投資交易行為的合理評論和監督。公司應及時根據證券交易制度的修訂調整,修正基金的證券投資和交易行為。

第三章投資管理的決策體制

第十三條基金投資管理流程主要涉及以下部門及相關責任人:

(一)投資決策委員會

(二)風險控制辦公會

(三)分管領導(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總監)

(四)基金經理

(五)研究部

(六)交易室

(七)基金事務部及財務綜合部

(八)監察稽核部

第十四條基金投資管理組織結構圖風險控制辦公會投資決策委員會資投領產資匯導配授報投置權工資作團隊基分管領導投金資上風合報控險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規方制異評性案風交常估監察稽核部審險易交、查監易控投資管理部控報制告基金事務部中央交易室基金經理研究部決策投資指令支持指令傳達研究運作交易需求反饋核對

第十五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基金投資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投資總監、研究總監以及公司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的其他投資相關人員組成。

投資總監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在投委會授權權限範圍內實施投資計劃,超出其權限範圍的投資計劃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基金投資程序及權限設置;

(2)根據基金的《基金合同》確定基金的投資理念、投資原則以及投資限制;

(3)討論基金經理定期出具的《投資策略報告》以及研究部的研究策略報告,審定各基金資產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資產在不同市場、股票、債券、現金之間的配置比例;基金資產在重點市場、行業、產業、板塊之間的分配比例及融資規模,並根據市場形勢對資產配置方案進行調整;

(4)批准各基金的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的建立及調整;

(5)制定基金投資授權方案,對分管領導、基金經理作出投資授權,對超出投資權限的投資項目做出決定;

(6)評價基金經理的工作績效;

(7)定期對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提交的基金投資風險評估和投資績效分析報告進行討論,並執行適當的策略、程序和方法儘量減輕投資風險。

第十六條投資總監投資總監負責公司具體投資管理技術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投資管理流程、環節和事宜,保證基金的投資行為合法合規;

(2)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負責召開例行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3)協助制定公司發展短、中、長期投資政策、策略和計劃;

(4)執行投資組合管理團隊的投資決策流程,包括資產配置、行業和公司選擇、風險分析和管理;

(5)落實各基金的資產配置按期達到投資決策委員會所制定的目標;

(6)在控制投資風險的情況下,努力使公司所管理的基金達到並保持業內一流的業績;

(7)參與制定公司產品開發計劃,並對產品開發提出建設性意見;

(8)與基金的重要客户保持經常的溝通和聯繫,向客户闡明公司的投資理論和策略,以及良好的風險控制能力;

(9)協助支持新產品的發行。

第十七條基金經理基金經理是公司投資管理體系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營運和管理。其主要職責為:

(1)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授權範圍內,負責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資運作;

(2)擬定所管理基金的投資策略報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

(3)負責制定和執行基金投資組合方案。對超出基金經理權限的投資上報投資總監和投資決策委員會批准;

(4)負責制定並下達日常交易指令;

(5)定期對投資組合方案的執行情況以及業績表現進行總結,並向投資總監彙報;

(6)負責對所管理基金的運作進行階段性總結,參與撰寫基金中報、年報等公開報告;

(7)開放式基金經理負責基金流動性的直接管理並積極與基金重要客户溝通及參與路演。基金經理下設基金經理助理,協助基金經理工作。

第十八條研究部研究部是公司投資管理體系中重要的投資決策支持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對宏觀經濟形勢和市場走勢進行研究,出具研究策略報告,為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和資產配置方案提供依據;

(2)負責外部研究資源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與外部研究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為基金投資建立起強大的研究平台和信息資料庫;

(3)負責開展行業和上市公司研究,主要負責建立和維護各基金的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

(4)負責對關注行業內的重點上市公司進行實地調研,為基金的重倉品種提供研究報告和建議;

(5)對研究部推薦形成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調研;

(6)對固定收益證券、金融衍生產品等進行專項研究,提出相應的研究報告和投資建議;

(7)及時完成基金經理委託的專題研究項目;

(8)及時完成公司交付的其他研究任務。

第十九條交易室交易室負責公司所有基金投資計劃的具體執行和內部控制。公司採取集中交易模式,所有基金投資的交易均通過交易室完成。中央交易室對基金經理髮出的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的交易指令,有權暫停執行並立即向投資總監和監察稽核部報告。

交易室的主要職責是:

(1)嚴格執行基金經理下達的交易指令;

(2)對基金交易情況實施一線實時監控和彙報;

(3)向基金經理及時反饋交易執行情況;

(4)保管各種交易記錄、單證等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文件、資料、報表和其他材料;

(5)發現交易或市場異常及時彙報;

(6)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基金事務部及財務綜合部基金事務部及財務綜合部是公司從事交易清算、基金清算、會計核算以及開放式基金註冊登記的業務部門。

基金事務部和財務綜合部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1)根據公司確定的租用交易席位的券商名單,具體辦理開户事宜;

(2)負責基金交易的資金調撥、交易清算等工作;

(3)負責基金會計工作;

(4)負責基金的開户、申購、贖回、登記和基金清算等工作;

(5)及時向公司相關部門反映註冊登記和基金清算中出現的問題;

(6)負責編制基金的各項定期報告,提供基金臨時報告所要求的相關內容;

(7)負責編制定期的基金客户對賬單;

(8)完成公司交付的其它相關業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監察稽核部監察稽核部作為基金投資的合規性檢查部門,主要是對投資決策程序和運作流程的合理性、合規合法性進行審查,對存在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補救措施;對基金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察稽核;對外發布基金信息的審核。

第二十二條研究部風險管理組研究部下設風險管理組,通過建立並運用有關的策略、流程、方法和工具,識別和度量公司經營中所承受的投資風險、運作風險、信用風險等各類風險,向公司決策和管理層提供及時充分的風險報告,確保公司能對相關風險採取有效的防範控制和妥善的管理。

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的職能包括:

1.制定清晰合理、科學有效的風險管理政策,並向公司各部門和員工及時傳達;

2.根據各業務部門的特點和需求,制定投資領域的風險管理和績效評估戰略,並監督其執行;

3.根據公司經營的策略、規模、複雜程序和可承受的風險,建立定量化的風險評估(識別-度量-分析)方法和工具;

4.建立並遵循科學、有效的風險管理程序;

5.制定符合法律法規和客户需求的各項風險控制措施;

6.建立一套符合國際投資表現標準並結合國內基金運作慣例的基金業績計算方法;

7.發展一套國內外領先水準的數量化的投資風險與績效評估系統,確保對基金投資風險和基金投資績效進行科學化、準確化、標準化、定量化的評估;

8.定期向決策和管理層提交風險報告,如發現任何重大偏差,應立即向管理層彙報;

9.及時提供基金投資風險和績效數據,滿足公司各業務相關部門及其他用户的不同需求(包括基金經理、市場營銷部門、產品代銷機構及基金持有人);

10.依據風險控制辦公會的指示對各項風險課題進行研究;

11.培育和推廣風險管理的企業文化。

第二十三條風險控制辦公會風險控制辦公會是公司總經理領導下的常設機構,是公司的最高風險控制機構。風險控制辦公會由公司總經理、督察長、市場部經理、投資管理部經理、研究部經理、財務綜合部經理、基金事務部經理、信息技術部經理、監察稽核部經理組成。風險控制辦公會在公司投資管理流程中的職能主要是:

1.負責指導建立完備的風險控制體系和系統工具並監督實施,以確保公司的商業運作符合所有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要求;

2.負責培育公司風險管理文化;

制定政策,通過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經理在風險控制方面的意識和能力;

3.建立公司風險控制的策略、原則和具體制度,並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修改;

4.對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提交的風險分析評估報告(包括產品開發、市場推廣和營銷、投資管理、基金營運和客户服務)進行討論和5.對公司自有資產和基金資產管理中潛在的風險進行系統評估和研究,並提出相關方案;

6.對基金投資所使用的各種定價模型、估值模型(包括財務分析模型)以及投資品種篩選模型進行定期評估,提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意見;

7.審定公司的業務授權方案;

8.處理因公司戰略失誤或偶發事件所導致的公司聲譽風險及其他重大風險事件;

9.負責公司的危機處理;

11.負責界定業務風險損失責任人及相關責任。

第四章投資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條公司投資管理程序的總體框架如下圖所示:

基金合同客户需求法律法規證券投資目標:原則、政策、限制(確定基金業績基準)

經濟研究策略研究行業研究公司研究技術分析政治、經濟、市場等相關因素、及其變化投資決策委員會:

討論基金投資策略確定基金資產配置方案投資策略聽證投資策略聽證投資全程風險控制投資全程風險控制督察長、監察稽核部、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可投資證券備選庫核心證券庫投資限制庫基金經理:

證券組合的建立、優化、調整數量分析:

特徵分析表現評估風險分析流動性分析基金市場、基金銷售、贖回和資金流動情況中央交易室:

交易執行、交易監控

第二十五條投資管理流程分為投資研究、投資決策、投資執行、投資跟蹤與反饋、投資核對與監督等五個環節,具體的流程圖如下:

確定投資原則與限制投資分析與研究投資策略(資產配置)

構造組合實現交易組合評價、風險控制流動性管理是否滿意分析原因、反饋、調整選擇交易席位研究選股維持組合持續跟蹤是否第一節投資研究

第二十六條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投資研究過程中,將定期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投資研究聯席會議、晨會會議等會議,為投資決策提供準確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每個月召開一次,主要決定以下事項:

(一)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需求、市場情況決定各基金的投資理念、投資原則、投資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制定投資限制證券庫,以防止介入內幕交易或陷入不必要的關聯交易;

(二)為基金選擇合適的業績基準,用以對基金投資績效進行評估和風險管理;

(三)就目前宏觀經濟、金融形勢與展望、貨幣政策方向及利率水準等總體經濟數據現狀進行分析討論,作為擬定投資策略之參考;

(四)就基金經理提交的《投資策略報告》進行討論和表決,決定基金在一段時期內的資產配置方案。

第二十八條基金經理和研究部定期召開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確定近期工作重點:

第二十九條基金經理可以根據需要選擇自己親自調研或委託研究部對上市公司或某專題進行調研。

第三十條研究部有關研究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調研計劃,調研後應撰寫《調研簡報》和《研究報告》,研究成果存放在公司的統一平台。

第三十一條通過晨會等業務會議,各基金經理和研究人員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對市場趨勢、行業發展狀況以及公司投資價值進行充分的交流和溝通。

第二節投資決策

第三十二條基金投資策略報告的形成

(一)基金經理定期製作的《投資策略報告》,主要是決定一段時期內的資產配置方案。基金經理在制定資產配置方案時,除須以投資分析結論為基礎外,亦須結合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所提供的相關評估報告等資料,以進行最佳資產配置工作;

(二)基金經理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市場走勢及投資研究聯席會議的討論結果擬訂《投資策略報告》,闡述自身的投資策略,並明確下一階段股票、固定收益證券、現金和融資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報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通過後,開始執行。

第三十三條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決定的形成

(一)基金對固定收益證券的投資以信用評級為重要考慮因素。隨着國內固定收益類證券品種的日益豐富,市場的逐步發展,公司對固定收益證券(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有擔保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等)制定相應的信用等級要求,決定具體投資權限,開展投資。

(二)除了滿足有關法律法規的債券投資比例限制外,公司將根據國內固定收益類證券市場的發展情況,制定對不同種類的固定收益證券的具體投資比例和金額限制、以及投資於不同到期期限的固定收益證券的投資比例限制。

(三)各基金投資固定收益證券,必須由基金經理提出《固定收益證券投資分析報告》,就總體經濟趨勢、利率變化趨勢作出分析,並提出相應的分析和操作建議。基金經理進行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時,必須依照公司的信用評級和具體權限。

第三十四條重大投資項目提案的形成對於超出基金經理投資權限的投資項目,基金經理按照公司投資授權方案的規定報分管領導審批。需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的項目,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

第三十五條衍生金融產品的投資當法律法規允許基金進行衍生金融產品(包括期貨、期權等)投資時,公司根據相關法規制定和修改相關制度、風險控制措施和系統。

第三十六條投資決議的形成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基金經理提交的《資產配置提案》等提議,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討論修改並簽字確認後形成投資決議。

第三十七條投資組合的形成公司各基金經理在上述投資分析完成後,為其所管理的基金進行投資組合管理,並對其投資組合負全責。

在進行投資組合之前,基金經理必須以下列事項作為投資決定之原則:

(一)基金經理有責任在風險控制的前提下,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佳利益為原則,進行慎重的投資決定;

(二)投資決定必須在遵守資產配置方案和風險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保證與對客户的陳述和基金所定投資目標一致;

(三)投資決定必須遵循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與限制,以及公司所制定的投資管理制度;

(四)在進行每個投資決定之前,應對市場現狀有充分的瞭解,並考慮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承擔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五)投資決定不可過於極端(如:單日買賣過於頻繁或介入高風險投機股等);

(六)不可為提升短期業績而於基金淨值公佈前期拉抬或摜壓個別公司股價。

若基金經理有違反上述原則進行投資的行為,公司可根據其行為性質及程度,根據相關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基金經理堅持“三公”原則,以取信於基金投資人、取信於市場、取信於社會為宗旨,規範管理、忠於職守。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證券交易制度和規則,擾亂市場秩序;

(二)故意損害基金投資人及其它同業機構、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違反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等有關法律文件;

(四)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公司、基金的商業祕密;

(五)為自己或和本人有利害關係的他人買賣股票;

(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七)其它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若基金經理有違反上述原則進行投資的行為,公司可根據其行為性質及程度,根據相關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第三節投資執行

第三十九條基金所有的交易行為都通過交易室統一執行,在投資總監的領導下,一切交易在交易資訊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開運作。

第四十條投資決議的執行

(一)基金經理通過交易系統向交易室下達交易指令;

(二)交易室主管複核交易指令無誤後,分解交易指令並下達到交易室分配給交易員執行;

(三)交易室交易員執行交易指令;

(四)當天交易結束後,交易員應將各基金交易執行結果輸入系統,提供基金事務部基金清算組作券銀清算對賬用,另當日整理《交易執行報告書》,打印當日《交易指令清單》和《成交明細表》,均一式兩份,交易員在交給基金經理確認後,保留一份備查;

(五)當交易室主管在其授權範圍內對交易指令有異議時,或交易員認為交易指令難以操作,通過交易室主管向基金經理提出異議時,基金經理認為仍然應該堅持原交易指令,基金經理必須在交易室主管提交的《交易信息反饋表》上籤署意見;

否則,基金經理必須修改原交易指令,交易室執行新的交易指令;

(六)對於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基金合同》、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和公司投資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交易室主管應暫停執行該等指令,及時通知相關基金經理,並向公司分管領導、監察稽核部彙報;

(七)交易指令一律以電腦指令(基金交易指令系統)形式下達,特殊情況下可以採取書面指令和錄音電話指令。書面指令必須經基金經理書面簽名,錄音電話指令事後須由基金經理書面確認,嚴禁口頭指令。

第四十一條基金經理在同一日對同一證券發出方向相反的交易指令時,中央交易室主管應拒絕執行。

第四十二條在交易執行過程中,交易人員應在指令範圍內努力控制成本,爭取最好的交易價格。並應根據市場情況隨時向基金經理通報交易指令的執行情況及對該項交易的判斷和建議,以便基金經理及時調整投資策略。

第四十三條交易室應積極就基金交易管理的情況通報給分管領導、基金經理和督察長。

第四十四條新股、增發新股、配股的投資流程按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流通受限股的投資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四節投資跟蹤與總結第四十五條投資管理部必須定期進行投資總結,對已發生的投資行為進行分析和總結,為未來的投資行為提供正確的方向。

(一)基金經理定期對其投資組合的近期表現與市場表現進行分析,對基金表現與業績基準的表現差異説明原因,並對投資過程中的不足提出改進意見;

(二)基金經理對持倉證券或需要密切關注的證券進行動態跟蹤,也可以委託研究部完成該項任務;

(三)如果發現基金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的基本面情況有變化的,基金經理和研究員可建議召開臨時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是否要修改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

(四)基金經理根據情況的變化,認為有必要修改資產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資項目方案的,應先擬訂《投資策略報告》或《重大投資項目建議書》,報投資決策委員討論決定。

第五節投資核對與監督第四十六條基金事務部基金清算人員通過交易數據的核對,對當日交易操作進行復核,如發現有違反《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公司相關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須立刻向投資總監彙報,並同時通報監察稽核部、相關基金經理、中央交易室。

第四十七條中央交易室負責對基金投資的日常交易行為進行實時監控。

第五章證券備選庫的建立與維護

第四十八條公司實行證券備選庫制度。證券備選庫分為:可投資證券備選庫、核心證券庫及投資禁止庫。基金經理只能投資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不可投資證券備選庫中的證券,禁止庫中的證券嚴禁進行投資。

第四十九條投資禁止庫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建立和維護。主要包括被ST、PT類的公司,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或因重大訴訟對公司資產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因與諾安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關聯關係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投資的公司。可投資證券庫和核心證券庫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建立和維護,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審定的可投資證券庫和核心證券庫名單,在交易系統中設置相應的證券庫。

第五十條可投資證券備選庫的建立和維護可投資證券備選庫一般是指基金經理投資的核心庫的後備選擇對象,如果基金合同沒有特別規定,一般範圍為扣除禁選庫後的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允許投資範圍的證券,是基金投資的核心庫的基礎。研究部提出符合公司投資理念及基金選股標準的核心庫證券名單,必須從中挑選。

第五十一條核心證券庫的建立和維護研究部對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名單中的公司進行進一步研究和調研,並出具個股研究報告,經投資研究聯席會議上討論後,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定,投資決策委員會批准後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將該公司列入相應基金的核心證券庫中。

基金經理制定或調整投資組合時,必須選擇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研究部對於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須持續追蹤其基本面及股價變化,並適時提出修正報告,以便基金經理進行投資決策。

固定收益的核心證券庫,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依照同樣程序建立,但無需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但必須保證相關基金的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符合對應產品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要求。

第五十二條投資禁止庫的建立和維護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若發現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庫中的股票,出現第五十五條第5、6、9款所列之情形,應在第一時間將該股納入投資禁止庫。出現第五十五條所列其他情形的,應在第一時間向研究部提出將該股納入投資禁止庫。若研究部無異議,則該股票進入投資禁止庫;

若研究部有異議,則由投資決策委員會最終決定該股票是否進入投資禁止庫。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最終決定,在交易系統中做相應設置。

第五十三條由於上市公司出現第五十五條第5款所列情形而進入投資禁止庫,致使基金投資組合中出現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的,基金經理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賣出,但不得買入。出現第五十五條所列其他情形而進入投資禁止庫,致使基金投資組合中出現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的,應在該股票進入投資禁止庫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將所持有的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全部減持完畢。

第五十四條下列股票屬於公司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本公司各基金禁止買入。

1、已披露正在接受監管部門調查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被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3、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問題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市場上已周知的某一利益團體所控制的莊股;

5、被ST的個股;

6、在三板交易或退市的股票;

7、最近一年度內財務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8、上市公司已披露業績大幅下滑、嚴重虧損同時虧損不屬於短期因素所致;

9、因與諾安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關聯關係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投資的公司。

第五十五條股票要進入核心庫,或從核心庫中剔除必須遵循以下流程。

研究部提出股票庫調整名單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議討論未通過通過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按名單調整交易系統的股票庫提交未通過,研究部重新調整。

第六章基金參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第五十六條公司行使所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應指派代表人出席或指派專人通過網絡進行投票,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行使。原則上應由各基金的基金經理出席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並行使投票權或由基金經理通過網絡投票行使投票權,但基金經理可以授權基金經理助理或研究員代為出席,或授權基金經理助理或研究員通過網絡投票行使投票權。

第五十七條公司行使所屬各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及董事、監事人選選舉權,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若出現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管理層有侵害公司其它股東利益的行為時,由本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本着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商討相應對策後行使投票權。

第五十八條在公司各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發佈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後,相關研究員或基金經理助理如認為應該參加股東大會,則應在出席前出具建議書報相關基金經理,就股東大會的議題和投票意見發表建議。基金經理在研究員或基金經理助理的建議書的基礎上出具自己的意見後,一併交給分管領導審閲。分管領導核准後,指派專人依照建議書的核準內容出席股東會行使投票權或通過網絡投票行使投票權。如事關重大,或難於決策,分管領導應將建議書提交給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決定處理意見。

第五十九條基金可以通過網絡投票行使表決權。

第六十條被授權投票者應通過公司交易系統或其他合法常用渠道進行投票。

第六十一條被授權投票者應依照建議書的核準內容在指定網絡投票系統行使投票權。

第七章投資禁止與限制

第六十二條非固定收益類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隻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0%;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隻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隻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額;

(四)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五)一隻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千分之五;

(六)一隻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七)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固定收益類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於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二)投資於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融資券及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因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經理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

(三)存放在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5%;

(四)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因鉅額贖回致使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40%的,基金經理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

(五)基金經理自主投資買入或賣出不同信用等級的固定收益證券的金額遵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六)貨幣基金、中短債基金等還須遵守監管機構在具體法律法規針對特定產品做出的相關規定。

(七)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六十四條以下行為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

(一)投資於《基金合同》中投資目標與投資範圍規定以外的品種;

(二)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基金合同》關於投資組合比例的限制;

(三)基金投資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禁止行為的規定;

(四)同一基金同時或相近時間內對同一證券進行相同或相近數量的反向交易;

(五)本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在相同時間對同一證券在相同或相近價格上進行相同或相近數量的反向交易;

(六)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投資;

(七)通過單獨或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八)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進行交易;

(九)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十)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運用基金資產配合公司的發起人、所管理基金的發起人及其他任何機構的證券投資業務;

(十二)故意維持或抬高公司發起人、所管理基金的發起人及其他任何機構所承銷股票的價格;

(十三)申購本公司關聯方首發、增發以及配售的證券;

(十四)利用基金進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損害投資者利益;

(十五)貨幣市場基金與公司的股東進行交易,通過交易上的安排人為降低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的真實天數;

(十六)基金經理不得擅自投資於未經監管部門許可的金融產品或投資於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範圍的投資品種;

(十七)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六十五條超越投資權限的基金投資行為必須獲得授權批准。

第六十六條以下基金投資行為必須獲得分管領導批准。

(一)超越投資權限;

(二)公司內部制度規定;

(三)相關法規規定;

第六十七條上述投資禁止與限制規定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在公司的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中預先設置,違反上述投資禁止與限制的投資指令不能被系統所接受。

第八章投資授權管理

第六十八條公司基金投資業務實行分級授權管理。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審批公司投資授權方案。

第六十九條投資授權方案必須明確授權人、被授權人、收回授權的情況及被授權人超越授權時如何進行處理。

第七十條投資授權的具體規定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安排制定,公司可根據每隻基金的具體情況進行靈活調整。

第九章投資風險控制

第七十一條風險管理是基金投資管理的重要環節,公司根據投資決策的不同層次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資風險控制系統。

第七十二條公司風險控制辦公會、督察長定期不定期對公司投資管理制度、投資決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及基金運作過程中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全面檢查評價,督促公司相關部門提出改進方案並責成落實。

第七十三條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審議批准各基金的資產配置方案,監控各基金的股票、固定收益證券、現金及融資的比例,控制各基金的系統風險。

第七十四條利用投資和研究以及風險控制的技術平台的輔助工具,在日常投資過程的事前、事中、事後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

第七十五條研究部風險管理組獨立評估和監測各類風險,向公司決策和管理層提供及時充分的風險報告,確保公司能對相關風險採取有效的防範控制和妥善的管理。其在投資管理過程的主要工作是與投資總監共同確定投資風險的測量體系、測量標準和可承受風險;

對已識別的投資風險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工具;

定期對公司各基金的投資風格、投資績效和風險水平進行分析和評估,並報告給分管領導和風險控制辦公會。

第七十六條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定期不定期對基金風險水平進行評價、投資授權方案等措施,加強對基金投資風險的控制。

第七十七條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每天於收市後對違反內部投資限制預警線的基金髮出提醒通知,並同時通知投資管理部。

第七十八條中央交易室負責對基金投資的日常交易行為進行實時監控,防止違法、違規和異常交易行為的發生。

第七十九條監察稽核部對投資制度的執行情況、投資過程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定期的監察稽核。

第八十條通過證券分析系統及其他軟件的應用,設置與業務同步的電腦風險監測系統,如設置個股預警線,通過自動對賬系統掃描所有證券投資,對持倉超風險權限額和接近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進行提醒、超比例投資無法委託的設定、計算機系統實行權限管理並設置密碼等。

第八十一條對與投資管理有關的往來金融機構(包括租用席位的券商、場外交易市場的交易對手、託管機構)制定嚴格的選擇和評級標準,擇優選用相關往來金融機構,並根據上述機構提供服務的質量進行定期評級,擇優汰劣。

第八十二條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應十分重視流動性風險的控制和管理。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建立完備的基金流動性監測、分析和評價系統,以對各基金的流動性實行實時管理。

第八十三條控制基金流動性風險主要從兩個方面着手:首先是構成投資組合的主體,即個股要保證一定的流動性,這是滿足流動性要求的基礎。主要考察個股的變現速度(換手率、變現壓力等)和變現損失(買賣價差、衝擊成本等);

其次是整個投資組合要保證一定的流動性,一是現金和國債持有比例,二是滿足基本流動性要求的具有不同流動性特徵的股票的合理調配,在滿足流動性要求的前提下,追求整體回報的最大化。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制度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而制定,公司將適時根據有關法規的要求和公司業務的發展作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如遇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調整與本制度不一致時,公司將依據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董事會批准之日起實行。

投資管理制度14

為了做好城投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管理工作掌握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更好地推進項目實施,並進一步夯實投資統計基礎工作,規範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提高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省、市、區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規定了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範圍及有關管理內容和方法,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凡列入公司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以及計劃外的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維修等項目均在統計範圍內。

二、管理原則

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的法律、法規。堅持“不得謊報、漏報、瞞報、遲報和誤報”和數出一門的原則確保投資統計的及時、準確、全面。

公司財務部是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的統一管理部門,其具體職責是:貫徹執行公司統計工作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各部門進行業務指導;按照區統計局和公司的要求統一對外上報各種報表;有權對各部門上報的固定資產投資情況的`真實性進行檢查監督,對不真實的情況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三、管理方法

各部門要有專門人員負責統計工作,項目代表負責所屬項目的數據統計,具體工作如下:

1、項目代表每月20日與各施工單位聯繫,取得本月項目實際進度,審核後,要求各施工單位於23日前將該項目工程進度表完成簽章(必須有施工方、監理方及我公司三方簽章),於每月23日17:00之前交公司財務部,由財務部統一彙總後按照規定的時間上報有關部門。

2、項目代表每月20日與房屋徵收部門聯繫,收集項目徵收款的支付情況,並告知財務部,由財務部負責於25前到區土儲中心複印相關票據,及時統計入固投報表。

3、項目代表必須按項目建立各項目固投完成情況統計台賬,一個項目一個台賬,及時掌握所管項目的固投完成情況,台賬做到每月更新。

4、公司財務部根據項目代表上報的工程進度表及其他費用支付憑證,及時、準確填報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並按區統計局、區發改局規定的時限上報。並同時完善公司固投統計台賬、固投資料的整理等。

四、填報要求

新入庫億元項目公司財務部必須於當月15日前上報區統計局,該項目代表必須於13日前準備好以下資料:

1、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購置土地面積、土地購置費、房屋建築面積、主要單項工程或系統工程、購置設備情況等);

2、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主體工程施工合同);

3、項目現場照片;

4、項目立項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

5、項目建設施工許可證;

6、項目的整體設計;

7、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8、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合同);

9、項目規劃許可手續;

10、項目環評文件;

新入庫項目證明材料原則上應該有(1)-(10)項,至少上報(1)(2)(3)(4).其他項必須儘快補齊。入庫資料每一個項目一個文件,按照上述順序複製到一個word文件中,文件名稱:項目名稱+項目編碼。doc(項目編碼由統計人員提供),紙質資料複印件交一份給公司財務部保存。

五、檢查、考核與獎懲

本辦法執行情況由財務部每月進行檢查和考核,考核內容為本辦法規定管理內容部分,考核情況與公司有關獎勵考核辦法掛鈎。未按本辦法完成工作,不按時限提供資料的項目代表,經財務部考核不合格的,按200元/次進行處罰。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15

1.崗位設置圖

2.部門使命

負責管理公司的各項投融資活動,制訂和實施各類投融資計劃,為公司高層決策收集相關信息、進行決策分析以及提供相關服務。

3.部門職責:

3.1投資戰略研究

根據公司整體發展戰略,制訂本公司投資戰略,包括投資的行業、地域和區域、時間計劃以及投資策略。

根據投資戰略,尋找各類投資機會。

負責評審其他部門提供的投資機會。

委託項目部、開發部和其他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並審核盡職調查報告。

3.2長期投資管理

根據公司整體發展戰略,結合項目拓展部、開發部及項目公司等提出的項目投資計劃,會同財務部共同編制各類投資計劃(年度和季度)。

對公司對外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及長期投資)實施過程中的進度、資金使用情況、可能存在的風險及風險的應對措施等方面的管理。

彙總公司上年度對外投資的規模及投資收益,並分析取得成績的原因及沒有實現目標的`原因。

根據財務部的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及年度投資計劃,參與項目部、開發部對項目的預可研,提供初步投資分析意見。

負責對開發部組織的房地產項目可行性研究進行投資可行性方面的評估,參與可行性研究評審。

負責投資過程管理,對正處於投資階段的項目公司,根據項目公司、項目部等提出的投資需求及進度,會同財務部共同編制投資進度安排表。會同財務部根據每個季度報表分析,對公司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資產或其他物業等的投資收益、現金流量作出整體分析等。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房地產項目的後評估工作。

3.3短期投資管理

根據證券市場、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等資本市場上各種有價證券的情況和其他投資對象的盈利能力編報短期投資計劃。

根據公司財務部的資金盈餘情況所編報資金狀況表,共同協商短期投資的時機及投資方向,包括購買股票、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其他金融衍生產品、國庫券、特種國債、委託理財、委託貸款等。

負責編制短期投資項目計劃書及合作協議等。

3.4股權事務管理

參與本公司及被投資公司《公司章程》、《議事規則》、《重大決策程序》及《關聯交易議事規則》等文件的起草。

負責處理本公司及被投資公司的各類股權事務,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關於投資會議的各類決議的製作及決議檔案保留等

負責本公司及被投資公司公司的重大資產及產權處置的管理。

3.5融資計劃管理

負責完成各類股權性融資管理,包括髮行普通股、優先股等以及其他貨幣形式的增資擴股。

負責完成公司股權性戰略投資人的合作事宜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