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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際投資法演進探究

欄目: 投資 / 發佈於: / 人氣:2.22W

國際投資法的存在,須與國際投資的現狀相適應,即國際經濟法中含有經濟性;同時,國際投資法還須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相適應,特別是不能違背國家主權原則。詳細內容請看下文國際投資法演進。

對國際投資法演進探究

經濟上的相互依賴性的加強要求國際投資保護規則趨向統一,而主權原則則強調各國利益至上,強調各國的特殊性。投資中的國際法要同時兼顧二者,因此,在各國經濟制度相異的情況下難以達成意志的一致。從國際法和國內經濟制度的發展上來討論國際投資中的國際法,將更具有全面性。

隨着中國加入WTO進程的加速和中國的進一步對外開放, 對外資的進一步放寬,外資可享受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除這些待遇之外,它還可享受國際法上的權利。這些權利和待遇構成了一國投資的法律環境。國際法上的保護構成了一國投資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跨國經濟領域,由於沒有權威的法律認定機構,在具體的問題上確立什麼是國際法規則是非常困難的,不可避免地會夾雜有政治因素。當然,用國際實定法即條約,可以解決問題的大部分。國際投資中的一般國際法既要尊重東道國的主權和國際法原則、規則,同時,又要與國際經濟、投資狀況相適應。從條約的`形成上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投資保護條約的形成是一個相當艱鉅的事業,迄今尚無涵蓋國際投資各環節、各方面的綜合性條約。因此,國際投資的法律保護仍由國內法制與國際法制共同構成。

迄今為止,在國際投資領域僅形成兩個專門性公約和一個協定,但在國際法中,仍有其他保護國際投資,特別是海外投資的法律規則,其中最重要的是外交保護。對國際投資進行外交保護是國際法上保護的最原始方式。

一般國際法中有國家的屬人優越權,即一國對本國人有優先管轄權,無論該人是在國內或國外。外交保護權即由此衍生。外交保護權是母國對本國人在東道國受到歧視性待遇,或東道國有拒絕司法或執法不公時所享有的保護本國投資者的國際法上的權利。一國可以運用外交保護權來保護本國的海外投資。

但是,在一般國際法中,同時又有屬地優越權,即一國對於本國的人或在本國發生的事件有優先管轄權,在國際法體系中,這種相對的規則和權利並非限於管轄權,如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中亦有類似的情況,這是與國際社會中同時存在主權因素和非主權因素相一致的。卡爾沃主義就是依屬地優越權而產生的,拉丁美洲國家認為外國人在東道國所產生的爭議只能向東道國法院申訴和適用東道國法,以此來限制外交保護權的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