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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機構辦學章程

欄目: 教育 / 發佈於: / 人氣:2.42W

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是書面寫定的關於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範性文書。想擬章程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教育培訓機構辦學章程,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教育培訓機構辦學章程

總則

第一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興辦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第一條學校性質:屬於民辦非企業組織,是興辦者自願興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以業餘課外輔導為主的培訓學校。

第三章第二條學校舉辦者:XXX

第四章學校的名稱和地址

第五章第三條學校名稱:XXXX教育有限公司

第六章 學校地址:XXXXXXXXXXXX

第七章 郵政編碼:XXXXXXXX

第三章辦學內容

第四條學校辦學宗旨:平民學校,貴族追求;突出個性化、特色化,融素質教育、賞識教育、成功學理論為一體,讓學生真正成為學習的主人。

第五條學校辦學內容

(一)辦學類型:中國小生校外輔導為主

(二)辦學層次:中國小生校外輔導培訓

(三)辦學形式:業餘教育

(四)辦學範圍:XXXXXX範圍

(五)招生對象:國小、中學各年級學生

(六)計劃辦學規模:XXX的規模

第四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六條學校用租借的房屋作為辦學場所。出資人出資XX萬元作為辦學設施的裝修和教學設備的添置。

第七條學校依法建立財務制度,設立會計帳簿和各類財務帳目, 保證會計資料的條理性、規範性、完整性。

第八條學校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税部門的監督和本單位監事的內部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九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學校的財產

第五章管理機制

第十條學校實行校務管理委員會制度,並實行校務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一條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執中心負責人,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二)籌集學校辦學基金,審議批准學校的年度財務瞀、決算;

(三)審定學校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決定重大基建與設備投資項目;

(五)修改章程,批准重要規章制度;

(六)決定教職工的`聘請和工資標準;

(七)研究決定其他應由校務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實行民主集中制第六章法定代表人與校長

第十三條學校法定代表人由黃豔紅擔任,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權。

第十四條學校管理委員會聘請黃豔紅擔任校長,所聘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的其他授權:

制定教職工聘任、工資標準和調資方案,經委員會批准執行;

第七章合理回報問題

十五條學校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決定如下:

舉辦者投入的資產歸舉辦者所有。學校經營收入主要用於辦學過程中的成本開支,如有結餘,舉辦者從中獲得合理回報。回報按國家法律法規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其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負責依法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所提發展基金負責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八章學校變更與終止

第十七條學校如有變更事項,負責依法報審批(核)辦理。凡涉及變更舉辦者、學校分立與合併、辦學場地變動等重大變更事項,必須經舉辦者同意,並經校務管理委員會決議,在進行財務資產清算後,由舉辦者向審批(核)機關呈報書面變更報告。

第十八條學校自行終止辦學,必須經舉辦者同意,經校務管理委員會決議,在進行財務資產清算後,由舉辦者向審批(核)機關呈報書面終止辦學報告,依法辦理終止辦學手續,並負責妥善安置學生,依法做好財產清償。

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九條本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校務管理委員會。修改程序:

先大會討論,有三分之二的成員同意方可修改,然後修改意見實行民主集中制,最後形成章程修正案,經決策機構全體成員簽字,舉辦者認可,在會議通過後十五天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公示後生效。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本章程修改必須履行以上程序,由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召開會議,經2/3的成員同意後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內容必須形成章程修正案,經校務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舉辦者認可,在會議通過後15天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公示後生效。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由學校舉辦者於20xx年12月共同制定,已經首屆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於20xx年12月18日召開會議一致同意通過。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在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

舉辦者簽字(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