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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訴訟時效講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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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制度

經濟法訴訟時效講義稿

一、訴訟時效基本原理

訴訟時效屆滿不消滅實體權利:(1)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能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2)債權人起訴後,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1、 訴訟時效適用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2、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兑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3、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有如下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動審查。(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4)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不斷、中止或延長: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相關知識點提示:具體除斥期間規定:

(1)《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1年是除斥期間。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5年是除斥期間。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合同法》第104條規定的5年是除斥期間。第104條,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4)《合同法》第157條規定的合理的檢驗期間是除斥期間。贈與合同規定的贈與人的撤銷權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的行使的1年或6個月也是除斥期間。

(5)《物權法》第245條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