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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焚燒秸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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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焚燒秸稈通告1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秸稈禁燒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絕焚燒秸稈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秸稈禁燒工作特通告如下。

禁止焚燒秸稈通告

一、積極做好秸稈禁燒宣傳工作,認清焚燒秸稈造成大氣環境污染,影響羣眾生產生活的危害,提高廣大羣眾禁燒秸稈的自覺性。

二、劃定小清河以南,膠王路以北為我市今年的秸稈禁燒區,禁燒區以內的濟青高速公路、濱博高速公路、309國道、205國道兩側各2公里內,各區縣及市高新區城區周圍5公里以內作為重點監控禁燒區。禁燒區內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三、濟青高速公路兩側2公里內要嚴禁焚燒秸稈,沿線涉及的區縣和高新區要層層簽訂禁燒責任制,落實好省市區縣有關秸稈綜合利用政策,堅決杜絕焚燒秸稈現象的發生。

四、發現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將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燒燬樹木,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將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有關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積極做好今年秋季的`秸稈禁燒工作。望社會各界及新聞媒體加強對秸稈禁燒的宣傳和監督,廣大羣眾認真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焚燒秸稈,努力營造空氣清新的良好環境。

  xx市xx局

  九月十三日

禁止焚燒秸稈通告2

為提高農業資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氣污染,保障航空和交通安全,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成都市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辦法》和市政府《關於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工作的意見》(成府發〔20xx〕16號)的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大、小春農作物收穫季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禁止向河道、溝渠拋棄農作物秸稈。

二、各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管委會、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作為責任主體,負責本區域秸稈禁燒工作。鼓勵和倡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和完善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將責任落實到農户。

三、市、區(市)縣環保部門是秸稈禁燒執法主體,農業部門配合環保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監察、城管、教育科技、公安、財政、國土、交通、水務、林業園林、衞生、目標管理、糧食、氣象等部門和市農林科學院、成都傳媒集團、市農發投公司、省機場集團等單位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禁燒秸稈工作。

四、凡違反本通告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單位和個人,由禁燒秸稈監督管理人員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據《成都市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並按修訂後的耕地保護基金管理辦法,扣發其當年的耕地保護基金;造成環境污染或火災事故的,由環保、公安部門分別按有關規定處罰。

五、拒絕或妨礙禁燒秸稈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執行,有效期1年。

  xx市xx政府

  4月29日

禁止焚燒秸稈通告3

各管理區,鎮人民政府、辦事處,高場原種場,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防止大氣污染,改善城鄉環境,保護人體健康,保障交通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焚燒秸稈是農業生產方式的一種陋習,不僅對大氣環境、林木資源、土壤生態等造成破壞,而且浪費資源,易產生安全隱患。共同保護好環境,防止焚燒災害發生,是廣大人民羣眾正常生產、生活的基本保證,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二、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的範圍:高速公路、鐵路、高壓輸電線兩側2公里和國道、省道公路幹線兩側1公里的地帶;人口集中區、文物保護單位及人文遺址、糧庫、油庫、林地、天然氣管道和重要的通信、變電設施等1公里區域內。

三、各區、鎮、處、場對轄區內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負總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禁燒工作責任制,並於7月底以前將工作情況書面報市環保局。各村民委員會要全面開展羣眾性的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制定和宣傳禁燒秸稈的村規民約,教育和約束村民自覺禁燒。廣大羣眾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按照要求對秸稈進行科學處理,變廢為寶,實現綜合利用。

四、環保、公安、農業、交通運輸、林業、監察、宣傳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緊密配合,會同各區、鎮、處、場切實抓好禁燒工作。環保、農業、公安等部門和當地駐村工作組要聯合組建禁燒巡查隊,夏收期間實行全天候巡查,對出現的焚燒事件及時制止和查處,並及時通報情況;交通運輸、林業等部門要加強對國、省幹道的'巡查,確保公路交通安全和林木安全;農業部門要大力推廣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變廢為寶,推動禁燒工作;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因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責任事故的行為。

五、各新聞媒體要對秸稈禁燒情況進行跟蹤報道,並對焚燒秸稈的行為予以公開曝光。

六、凡違反有關規定,出現焚燒現象的,由環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對當事人予以處罰;情節特別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特此通告。

  xxx

  20xx年6月8日

禁止焚燒秸稈通告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松原市公安局決定在全市範圍內禁止焚燒秸稈及林下附植物。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通告。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田間、野外、油田企業生產作業區及周邊焚燒秸稈、垃圾、林下附植物、樹木枯枝、枯葉等。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秸稈及林下附植物禁燒工作的領導,強化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加大宣傳力度。各村民委員會要全面開展羣眾性的秸稈及林下附植物禁燒工作,制定秸稈及林下附植物禁燒公約。要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各級鄉鎮、村委會要明確具體每個地塊的防火責任人,屬地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切實做好秸稈及林下附植物禁燒工作。

四、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門要互相配合、齊抓共管,集中開展聯合執法活動,嚴厲查處秸稈及林下附植物禁燒行為。

五、特別提醒廣大村民,六級以上大風天氣焚燒秸稈是違法行為。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進行焚燒秸稈及林下附植物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七、對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公安局

  20xx年10月31日

禁止焚燒秸稈通告5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確保農村生產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20xx年秸稈禁燒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明電〔20xx〕54號)要求,現將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城市周邊、重點交通幹線兩側、機場周圍等為重點禁燒區域,嚴禁任何單位、個人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落葉、雜草。禁止將農作物秸稈投入河道、渠道等水源區域,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縣市區政府(含市屬開發區管委會,下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秸稈禁燒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將秸稈禁燒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工作重點,建立目標責任制,嚴格網格化管理,將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部門,具體到責任人,細化到村、組、地塊,做到部門、人員、任務、措施、獎懲"五到位"。要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密切關注環保部衞星遙感監測日報,市政府將按照環保部確認的秸稈焚燒結果,對秸稈焚燒火點較多的縣市區政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通報批評。對因工作不力出現大面積焚燒,特別是在重點禁燒區域內出現較多火點的,將約談相關政府負責人並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三、要健全完善"市級督導、縣區組織、鄉鎮落實、村居參與"的禁燒工作網絡,堅持部門聯合執法與鎮、村現場巡查配套聯動,積極創新巡查方式和手段,充分發揮現代通信監控技術的作用,形成全覆蓋、無縫隙的晝夜巡查體系,確保及時制止和查處焚燒秸稈違法行為。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於秸稈禁燒的有關規定,對違法焚燒秸稈的人員依法採取罰款、行政拘留等措施,形成處置焚燒秸稈行為的高壓態勢。

四、各級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秸稈綜合利用的'資金扶持政策和管理辦法,大力推廣秸稈多元化利用技術,積極探索規模化、產業化發展模式,建立秸稈收集儲運體系,鼓勵和扶持相關產業。加大對秸稈還田、收集一體化農業機械的財政補貼力度,要借鑑有關地區好的經驗做法,設立秸稈禁燒獎補資金,明確獎補對象、獎補標準;將禁燒情況與建設項目審批、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示範、秸稈綜合利用補貼以及收割機械補助等密切掛鈎,充分調動農民羣眾禁燒秸稈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五、各級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平台廣泛開展禁燒宣傳。各級政府要通過主流媒體,及時通報秸稈焚燒火點情況,切實形成輿論壓力。通過強化宣傳教育,引導廣大羣眾增強法制觀念,自覺遵守秸稈禁燒的有關規定要求。

六、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濰坊市人民政府

  20xx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