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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可以留到年後發嗎?

欄目: 職場百科 / 發佈於: / 人氣:3.22W

年關臨近,大家最關心的就是“年終獎”。上海一家酒店有個慣例,就是年終獎要留到來年的三四月份才發,目的就是想留住員工。四川員工小芹到這家酒店打工三年,往年對此也不是很介意:只要錢不少就行。

“年終獎”可以留到年後發嗎?

但今年她卻遇到了問題:老家來信説,今年過年讓她和男友一起回家成親,婚後就留在老家就業。這樣一來,今年的年終獎豈不就要“泡湯”?她去找老闆商量能否在離職前發給她,老闆一點也不通融:“年終獎不是工資,這個‘年終獎’説穿了就是‘留人獎’,過完年你留下就有,不留下就沒有。否則大家領完年終獎就和我拜拜,酒店春節期間一下子招不到人,你讓我怎麼辦?”小芹有點不高興:“不是我不體諒酒店的困難,可我今年要回家結婚啊!再説我的勞動合同上寫得很清楚:工作滿一年可以拿到2000元至3000元的年終獎。”老闆也振振有詞:“你沒看勞動合同上還有寫:年終獎在第二年的四月前發放,此前離職員工作為自動放棄。”

小芹覺得這條規定很不公平,她可以拿到今年的年終獎嗎?

點評分析:發放年終獎是企業的一種自主行為,法律法規沒有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但是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的過程中,不能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根據國家統計局《》,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其中獎金一項包括生產獎等。對於生產獎的範圍,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可見年終獎也是工資的一部分,既然小芹的'勞動合同或者酒店的規章制度裏面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酒店就應按時足額發放。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所以酒店想通過扣押年終獎的辦法達到留住人才的目的,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即使小芹不離職,酒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年終獎在次年三四月份發也不妥當。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週期兑現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不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考核週期期滿時結算。”只要規定年終獎也是按考核週期兑現,就應在年終或考核週期期滿時結算。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應支付剋扣或拖欠工資額的25%的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