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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假 國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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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假 國家規定

公司年假 國家規定

一、帶薪年休假的含義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連續工作滿一年後,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一定期限連續休息的假期。

二、勞動者能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三、帶薪年休假的假期

(一)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勞動者能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的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延伸閲讀:

年假國家規定:休年假工作時間應累計計算

多數企業要求工齡一年

小李於2014年10月跳槽到了重慶路一家影樓工作,初步計劃9月份結婚,因此需要在8月做些結婚前的準備,可是當她去單位申請年假的時候,單位告訴小李,她在單位工作還不滿一年,因此還不能休年假。她也諮詢了自己的部分同學,發現有年假待遇的同學的企業基本上都是類似的規定:入職員工如果要休年休假,需要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以上。

記者也就此諮詢了部分有年休假待遇的企業,發現工作一年以上的期限是普遍的規定。一公司人力主管商先生説道:這是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的,職工新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

工作時間應累計計算

隨後,記者也查閲到了商先生所説的條款,該條款出自《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辦法中指出,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就此,記者諮詢了吉林省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一工作人員表示,我省一般企業執行的確實是職工新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個政策。但不少企業誤解了其中工作滿12個月的含義。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也就是説,假如員工在上一個單位工作一段時間後,又跳槽到另一家企業,那麼他的工作時間是累計計算的,如果累計計算滿12個月就可以享受到年假待遇。”該人員説到。

記者也從吉林省勞動保障部門瞭解到,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新單位不滿一年這樣休年假

通過上述的解釋,可以看出,確實是不少企業誤解了工作滿12個月的含義。那麼像小李這樣,在其他單位工作了一段時間,又跳槽到另一單位,並且滿足休年休假的條件,年假又該怎麼休呢?

相關人員告訴記者,對於出現這種跳槽的情況,國家《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也有相應的規定,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舉個例子,假如小李在A公司工作165天,之後又在B公司工作200天,在B公司享有的年假天數就為200÷365天×5=2.73天。由於這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假,因此,小李的休假天數為2天。

在新單位休年假時間有限制

那麼是不是如果跳槽到新單位後,就可以休年休假呢?記者在採訪時發現,根據年假計算公式以及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兩者的共同限制,如果跳槽到新公司要想休年假還需要拿捏好跳槽時的日期與天數。也就是説,職工進新單位工作當年就想休年休假,還要他滿足累計工作時間和進新單位的時間就可以。

如,職工累計工齡滿1年不滿10年的,當年只要在新單位工作滿73天(73天÷365天×5=1)以上,也就是10月20日前進新單位;職工累計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當年只要在新單位工作時間滿37天(37天÷365天×10=1.01)以上,也就是11月24日前進新單位;職工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當年只要在新單位工作滿25天(25÷365天×15=1.02)以上,也就是12月7日前進新單位,當年都可以享受年休假。(員工跳槽後,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在新單位當年還能享受年休假)。

在原單位工作時已休完當年度的全部年休假,下半年在新單位時,新單位是否可以以其在原單位已休滿年休假為由而不安排其年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由於享受年休假的時間與正在發生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天數相聯繫,因而在當年度計算享受年休假時間上,新單位應按員工在新單位的實際工作天數來計算年休假,不能以其在原單位已休滿年休假為由就拒絕員工休年休假。

解除勞動合同未休假要補償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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