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目前公司和當事人解除了勞動關係,有未按時支付款項如下:1、一個月工資A元和勞動保險、住房公積金;2、經濟補償金B 元;3、提前一個月通知金A元;4、交通補貼C 元;5、加班D 和未休年假E 天申請仲裁除了如上請求支付,是否實際工資總額應為A+C,給予經濟補償、提前通知金、加班費應按A+C計算? 是否可對所有未支付款項要求加付100%賠償金?以上請求那些能獲得支持?哪些可能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