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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合同模板六篇

欄目: 試用期 / 發佈於: / 人氣:2.01W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試用期合同6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試用期合同模板六篇
試用期合同 篇1

招聘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甲方聘用乙方,從事--------------工作,擔任---------------職務。

二、試用期:----------個月,從----------年---------月--------日最遲至---------年------月--------日止。

三、勞動報酬:

1、 試用期內月工資人民幣-----------------------------------------元。

2、 工資按月支付,甲方於次月---10----日支付。

四、甲方為乙方提供工作設置和工作條件。

五、乙方的義務:

1、 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2、 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指揮;

3、 必須嚴格保守甲方的商業、技術機密。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試用其合同:

1、 乙方試用期間遲到3次以上,請假一週以上,或無故缺曠一次以上,甲方可以解除試用 合同。

2、 乙方有意泄露甲方機密的;

3、 乙方在聘用期間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4、乙方利用業餘時間兼職,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的;

5、合同到期的。

七、乙方在試用期內,工作表現突出,成績優異或作出重大貢獻的,經園長辦公室批准可提前轉正。

八、如果乙方在試用期內離職,必須前10天通過甲方,否則將以一個月的工資補償給甲方。

九、本合同訂立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

蓋章: 年 月 日

試用期合同 篇2

試用期沒簽合同辭職

:我和公司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上面試用期寫的三個月,試用期內我想辭職,口頭和老總説了,他不同意,如果這樣的話就不能辦正常的離職手續,我是否要提前幾天書面通知?如果我直接離開有影響嗎?還有就是當時籤的勞動合同2份,我手上沒有,全部在公司,這合法嗎?合同是否有效?

:提前三天即可。勞動合同有效,但是操作不太規範。

試用期沒簽合同辭職相關案例:

經過面試、口試、筆試後,某食品有限公司決定招用陳女士。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對陳女士説:“按照公司的規定,凡是新招用的職工要先簽訂三個月的試用合同,試用合同中約定每月工資500元,待試用合格以後再按勞動法的規定與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每月工資3000元。”陳女士提出簽訂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説:“只能簽訂試用合同,試用合格後才能簽訂勞動合同。”陳女士認為該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於是進行了舉報。

根據調查的事實,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2款的規定,責令該食品有限公司立即糾正簽訂試用合同的違法行為。食品有限公司三日內糾正了違法行為,與新招用的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

評析:簽訂試用合同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2 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很重要,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有利於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目前,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不瞭解,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隔開來,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是違反《勞動法》的。

試用期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嗎?

今年初,賀先生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兩年,其中試用期兩個月。在試用期的最後一天,人事主管與生產主管對賀先生進行考核發現,賀先生生產的產品不合規定要求。於是,公司決定以賀先生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賀先生的勞動合同。同時,公司將決定與賀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公司工會,工會予以准許。隨後,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交與賀先生,其中載明:由於賀先生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不符合錄用條件,所以決定即日起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其後,賀先生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撤銷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恢復勞動合同關係。案件審理中,賀先生訴稱,試用期間公司從未對他的工作提出意見,且公司單方解除合同時試用期已經履行完畢,公司不能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辯稱,試用期最後一天,賀先生未能通過工作考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現公司在試用期間對賀先生考核,並證明賀先生不符合錄用條件,所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同時,公司提供“考核結論單”,上面載明瞭對賀先生從事工作的考核指標,且有生產主管和人事主管簽字。但賀先生對該“考核結論單”不認可,稱從來沒有見過,是公司事後補做的。最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賀先生的主張,理由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賀先生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且公司在試用期後與賀先生解約,已超過試用期,公司不能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來解合同。

■維權提醒■

勞動者:走出“試用期內權利無保障”誤區

試用期是勞動關係存續的一個正常階段,在此期間,勞動者的各項權益均與在勞動合同期一樣,受到法律保障。就解除權而言,勞動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這相比勞動合同期內提前三十日的義務,自由度大幅增加,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説,試用期可以看作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考察期。現實的問題在於,廣大勞動者更容易相信,試用期亦是用人單位對自己的考察期,因而,往往試用期被隨意解僱,勞動者卻願意欣然接受,甚至單位有不為之繳納社保等違法行為,也不去追究。在此,提醒勞動者:要了解最新的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不但知曉自己在勞動合同期內的各項權益,還應掌握自己在試用期的合法權利;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多問一些“為什麼? ”,學會讓用人單位以事實、證據“説話”等。

■律師解析■

關於試用期的定性

用工實踐中,可能有些人認為,所謂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了相互瞭解、相互選擇而約定的相互考察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均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其實這是個錯誤認識。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須遵循解除預先通知期,即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須在試用期間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合同需證明員工不合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此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是勞動者處於試用期內。如果不符合這個前提條件,那麼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從另一方面考慮,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試用期滿是否轉正問題並無批准權,換句話説,當試用期履行屆滿後,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辦理轉正手續,勞動者均已進入正式錄用期,既然已處於勞動合同期,解除依據當須依照勞動合同期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辦理。

因此,本案中由於公司向賀先生髮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是在試用期之後,亦即賀先生進入正式錄用期之後,因而公司無權再以試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已處於勞動合同期內員工的勞動合同。

證明需在試用期內開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如果不能提供,即便勞動者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會被勞動仲裁或法院裁決撤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作出勞動合同解除處理應具備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對錄用崗位制訂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如勞動者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思想品德、技術業務水平、户籍關係等);

2、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規定的錄用條件;

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4、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勞動者試用期內。

以上四個要件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定要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進行考核、評價,並在試用期內作出解除合同決定。

本案中,公司僅提供了一份“考核結論單”,且上面僅有公司相關人員的簽字,而沒有賀先生的簽字,不足以讓勞動仲裁員信服這份“考核結論單”是當時對賀先生試用期工作的評價,而不是用人單位事後補做的。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須繼續與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

試用期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甲方按月發放。加班工資按 /小時計算。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30日前發放,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工廠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週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厂部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後的第一月內提出辭職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費用共 後,按實際數額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管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 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見公司用工制度)。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於 年 月 日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乙方: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法規定不可以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可以用做正式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條款。

試用期合同 篇4

  公司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是否違法

我國法律規定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裏面的,那要是公司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是否違法,勞動者遇到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

一、單位只簽訂試用期合同違法嗎

簽訂試用合同是違背《勞動法》的行為。

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2款劃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劃定:“勞動合同可以商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劃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商定試用期也可以不商定試用期。假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商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商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很重要,假如發生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有利於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正當權益。

目前,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不瞭解,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隔開來,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是違背《勞動法》的。

二、勞動合同應當由誰簽訂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只能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方必須是作為法人或者個體經濟組織的用人單位,另一方由必須是作為自然人有勞動者個人。兩個用人單位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兩個勞動者之間也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很多勞動者因為缺乏對法律的瞭解,在公司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時候也不知道是否違法,該怎麼處理。

試用期合同 篇5

籤合同兩個月試用期讓辭退給多少錢

籤合同兩個月試用期讓辭退的,需要給予約定的工資,並且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補償金。

合同期內辭退該怎麼辦

1、經勞動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補償金。

2、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除名、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勞動合同雖由企業人事保管,你不必太擔心。

3、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單位可在試用期辭退的情況有哪些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僱員工?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實際上是限制了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另外,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這就必然要求解除理由必須合法,合理。有理有據,否則將導致在勞動爭議中敗訴。用人單位必須制定和細化崗位説明書,記錄勞動者的工作過程和業績。以此作為抗辯的理由根據。

試用期合同 篇6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是:

(一)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勞動者在進入單位時應該做好防範措施,譬如:

(一)員工要求入職當天即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為充分實現企業的用人自主決定權,在勞動合同中依法設立相應的條款;

儘可能在試用期內決定該員工的去留;

(二)可將“一年一簽”改為“三年一簽”或“五年一簽”;

讓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不連續,即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辦理退工手續,過一定時間後再辦錄用手續;

讓員工自己書面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程序要求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