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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行安全技術主要內容探析論文

欄目: 愛車 / 發佈於: / 人氣:3.95K

1 整車技術條件

汽車運行安全技術主要內容探析論文

在驗車時,車輛管理部門需檢查並登錄車輛的商標或廠標、型號標記、發動機功率、車輛的總重量、載重量、發動機及整車出廠編號等。對於運行車輛要核對車輛的牌號、發動機號碼、整車出廠編號是否與原始登錄的號碼一致。

1.1基礎檢驗

1.1.1商標或廠標。商標或廠標應在車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的商標或廠標。在車身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裝置車型的標誌。其車身前部是指車身長度二分之一以前的部位,並非指車身正前方。

1.1.2產品標牌。產品標牌應固定在一個明顯的、不受更換部件影響且使其能永久保持的位置,其具體位置應在產品使用説明書中指明。永久保持的意思是指商標或廠標、標牌必須“以鉚接、或焊接、或其破壞性操作不能拆除的方式固定在車輛上”.

1.1.3發動機型號標誌。發動機型號應打印(或鑄出)在汽缸體易見部位,出廠編號應打印在汽缸體易見且易於拓印部位,在出廠編號的兩端應打印起止標記。

1.1.4整車型號與出廠編號標誌。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應打印在車架(對無車架的車輛為車身主要承載且不能拆卸的構件)易見且易於拓印的部位,其型號在前,出廠編號在後,且在出廠編號的兩端應打印起止標記。

1.2滲漏檢查

檢查是否滲漏的方法有:a.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水箱、水泵、缸體、缸蓋、暖風裝置機所有連接部位均不得有明顯的漏水現象;b.機動車連續行駛10km以上,停5min後觀察,不得有明顯滲漏油現象。

1.3車速表檢查

車速表允許誤差範圍為20%- 25%.車輛外觀應整潔,各零部件應完好,部位高度差不得大於40mm.車輛直線行駛時,其前後軸中心的連線與行駛軌跡的中心線應一致。汽車行駛在平坦、乾燥的路面上直線行駛時,被牽引的車輛不得有明顯偏擺。

2 發動機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發動機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有以下幾方面。

a.發動機動力性能良好,運轉平穩,怠速穩定,無異響,機油壓力正常率不得低於原標定功率的75%.b.發動機應有良好的起動性能。汽車發動機應能由駕駛員在座位上起動。c.發動機不得有“回火”、“放炮”現象。d.柴油機停機裝置必須靈活有效。e.發動機點火、燃料供給、潤滑、冷卻和排氣等系統的機件應齊全。

3 轉向系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轉向系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有以下幾方面。

a.轉向盤應轉動靈活、操縱輕便、無阻滯現象。車輪轉向過程中,不得與其他部件有干涉現象。b.轉向輪轉向後應有自動回正能力。c.轉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應符合從中間位置向左或向右的轉角為:最大設計車速大於或等於100km/h的機動車不得大於10°,最大設計車速小於l00km/h的機動車(三輪農用車除外)不得大於15°。d.在平坦、硬實、乾燥和清潔的道路上行駛時不得跑偏,其轉向盤不得有顫振、路感不靈或其他異常現象。e.在平坦、硬實、乾燥和清潔的水泥或瀝青路面上,以10km/h的'速度在5s之內沿螺旋線從直線行駛過渡到直徑為24 m的圓周行駛,施加於方向盤外緣的最大切向力不得大於245N.f.最小轉彎直徑(以前外輪軌跡中心線為基準)不得大於24m,當轉彎直徑為24m時,前轉向軸和末軸的內輪差(以兩內輪軌跡中心線計)不得大於3.5m.g.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規定標準:前輪的側滑量不得超過5m/m.h.轉向節及臂、轉向橫直拉桿及球銷應無裂紋和損傷,並且球銷不得鬆曠。

4 制動系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制動系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有以下幾方面。

a.制動踏板的自由行程應符合規定標準。b.在產生最大制動作用時的踏板力,座位小於或等於9的載客汽車應不大於500N,其他車輛不大於700N.c.液壓行車制動系統在達到規定的制動效能時,踏板行程(包括空行程)不得超過踏板全行程的3/4,裝有自動調整間隙裝置的車輛制動器的踏板行程不得超過踏板全行程的4/5,且座位數小於或等於9的載客汽車該行程不得超過120mm,其他類型的車輛不得超過150mm.d.液壓制動系不得因制動液對制動管路的腐蝕或由於發動機及其他熱源影響,形成氣阻而損壞行車制動系的功能。e.應急制動時,必須在行車制動系統有一處管路失效的情況下,能在規定的距離內將車輛停住。f.駐車制動時,施加於操縱裝置上的力:手操縱時,對於座位數小於或等於9的載客汽車應不大於400N,對於其他車輛應不大於600N腳操縱時,對於座位數小於或等於9的載客汽車應不大於500N,對於其他車輛應不大於700N. g.駐車制動操縱裝置必須有一定的儲備行程,一般應在操縱裝置全行程的2/3以內達到規定的制動性能,裝有自動調節裝置時,允許在全行程的3/4以內達到規定的制動效能:對於棘輪式制動操縱裝置,要求來回拉動駐車操縱桿三次以內即可獲得規定的駐車制動效能。h.彈簧儲能制動裝置可通過手600KPa時,在不使用制動的情況下,停止空氣壓縮機3min後,其氣壓的降低值應不超過10k Pa.在氣壓為600k Pa的情況下,將制動踏板踏到底,待氣壓穩定後觀察3min,單車氣壓降低值不得超過20k Pa,列車不得超過30k Pa.i.採用氣壓制動系統的車輛,發動機在75%的額定轉速下,4min(列車為6min,城市鉸接公共汽車和無軌電車為8min)內氣壓表的指示氣壓應從零升至起步氣壓。j.對於雙管路或多管路制動系統的機動車輛,當部分管路實效時,其餘部分制動效能仍能保持原規定值的30%以上。k.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脱離後,掛車應能自行制動,且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l.採用液壓制動系統的車輛,當制動踏板壓力最大時,保持1min,踏板不得有緩慢向底板移動現象。m.在規定的初速度下;機動車的制動距離和制動穩定性應符合規定要求。n.在規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動時的平均減速度和制動穩定性應符合規定要求。且單車制動協調時間應不大於0.6s,列車制動協調時間應不大於0.8s.

5 照明、信號裝置和其他電氣設備運行安全條件

照明、信號裝置和其他電氣設備運行安全條件有以下幾方面。

a.車輛的燈具應安裝車靠、完好有效,不得因車輛振動而鬆脱、損壞、失去作用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震動而自行開或關。b.車輛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見角度等,應符合有關規定。c.全掛車應在掛車前部的左右各裝 一隻紅色標誌燈,其高度應比全掛車的前欄板高出300- 400mm.距車廂外側應小於150mm.d.機動車必須裝置後反射器。車長大於10 m的機動車應安裝側反射器。e.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與發光強度應符合規定要求。f.遠近光變換裝置的工作應良好、可靠。g.空載高為3.0m以上的車輛均應安裝示廓燈。

參考文獻

[1]王新奇。對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幾點看法[J].摩托車技術,2005(4):26-26.

[2]吳偉強。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修改建議[J].汽車與安全,2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