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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律概念的解釋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86W

一、法律概念的定義

有關法律概念的解釋

(一)法律概念的定義

對於法律概念的定義,中外學者有不同的見解.美國法理學家霍爾爾德認為:“法律概念指的僅僅是法學領域中基本範疇.”英國法學家哈特則是從“法律是什麼”意義上使用“法律概念”的.我國有些學者認為“法律概念僅僅是指刑法規範中的罪名概念.”上述觀點的缺陷是比較明顯的.筆者認為,所謂法律概念,是指所有在法律規範中出現的、用以指稱那些應由法津規範調整的事件或行為的特有屬性的思維方式.

(二)法律概念的本質

對“法律概念”一詞的含義,不同的法學著述和法律邏輯學著述中有不同的見解和看法.有人認為,法律概念僅僅指法學理論中的基本範疇,如美國法理學家霍菲爾德就認為,法律概念指的就是“權利”、“義務”、“責任”、“權力”等.有人認為,“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維的基本方式,它是通過對各種法律現象、法律事實進行描述和概括,以窮盡列舉所囊括對象特徵的方式而形成的一般意義或抽象意義的概念.”還有人認為,“法律概念是對各種有關法律的事物、狀態、行為進行概括而形成的術語.”我國著名學者雍琦教授認為,法律概念“是指法律規範中出現的、用以指那些屬於法律規範調整的事件或行為的概念,亦稱‘法律專門術語’.”

綜上,筆者認為,法律概念指的就是在法律規範中出現的、用來反映法律規範所調整的事件或行為的特有屬性的概念.由法律概念的定義可知,法律概念是對其所反映的具有法律意義的人、事、物及其行為或關係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性質的抽象和概括,但其形成並不是一個純粹簡單的反映過程,而是包含了立法者的主觀創擬性.法律概念產生於多種途徑.

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而任何一部法律都是由法律概念組成的規範體系,作為構成法律規範基本要素的法律概念,其內涵和外延都是經過明確規定的,在司法適用中要求必須以法律規定的含義為標準,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或歪曲解釋,從而充分體現了法律概念的權威性.由法律概念自身的特有屬性所決定,法律概念具有其他概念所不具有的一些特點,而這些特點實則是一對一對的辯證統一體.無論是通過哪種途徑產生的,法律概念都是具有特定法律意義的法律專門術語.應當注意將法律概念與法學概念區分開來.法律概念不同於法學概念.所謂法學概念“是指用於法學理論研究、法學教育、法律解釋、立法建議或草案中的概念”.

(三)研究法律概念的重要性

法律概念是法律邏輯研究的重要內容.它是法律規範中出現和使用的具有特定法律涵義的概念,在法律體系中佔據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對於立法、司法和理解解釋法律都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任何一門科學都是由概念構建起來的理論大廈.沒有概念,就不能形成判斷和推理,也就談不上思維.從這種意義上説,法律概念既是人們認識成果的總結,又是人們進行理論研究和實踐的出發點.

正如美國法理學家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樣:“概念乃是解決問題所必須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理智地思考法律問題沒有概念我們便無法將我們對法律的思考轉變為語言,也無法以一種易懂明瞭的方式把這些思考傳給他人,如果我們試圖完全摒棄概念,那麼整個法律大廈就將化為灰燼.”法律概念作為法律的基本構成要素,是法律的“磚石”.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來看,法律概念又是對具體案件進行司法歸類並在此基礎上適用法律規定、進而通過法律推理得出裁決、判決的支柱.可是,與其它學科相比較,我國的法學從法理學到部門法學,對法律概念的研究卻顯得相對薄弱.然而要正確運用法律推理,就必須首先研究法律概念.因此,對法律概念的研究就顯得十分必要.

二、法律概念的解釋

(一)法律概念的解釋

概念明確是正確思維的首要條件,法律概念明確是正確適用法律的首要條件.法律概念不是不言自明的,因此存在着產生歧義、含混、偷換等錯誤的'可能性.這些錯誤一旦產生,就會引起人們理解、使用不同,導致混亂、偏差、自相矛盾等違背法制原則的行為.

任何法律、法學都需要重視並採用概念分析、解釋方法,解釋的目的是明確.法律概念由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構成,解釋法律概念要從這兩個方面入手.由此形成兩類解釋方法:定義和劃分.由於內涵和外延之間存在着反變關係,因此,明確了內涵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明確了外延,反之亦然,但是這不是必然的、絕對的,所以,對那些基本的、重要的法律概念必須並用定義與劃分的方法,從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來明確.如,“證據”在新《刑事訴訟法》中不僅被明確規定了內涵,而且還被規定了種類,其中視聽資料第一次被正式列入,而在舊《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定義一樣,但外延中不包含視聽資料(後來司法解釋有所放寬).這説明法律概念內涵不變,外延則可以發生變化,它們之間的反變關係不是一條嚴格的數學定律.

(二)法律概念的解釋應遵循的原則

1.依法解釋的原則

一些基本的重要的法律概念,立法往往已作了解釋,這種解釋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須照此解釋.如,“犯罪”“經濟合同”等.當然學術研究可以例外.對立法沒有解釋的,必須忠實於立法本意來解釋.

2.依法律的原則和價值取向解釋的原則

法律的規定具有原則性、典型性特點,法律概念一涉及邊緣、周邊問題,其基本特徵就淡化而給定性帶來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既要堅持法律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屬性是區別的標準,又要按照法律的原則和價值取向來解釋,不能犯機械主義和形式主義錯誤.如:“正當防衞”的邊緣、周邊問題,應按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等原則和正義的價值取向來解釋.

3.按特有屬性解釋的原則

區別不同的法律概念的內在根據是特有屬性,因此不能按字面含義或語詞表達形式來解釋.如,一個企業究竟是否是集體所有制企業,不是看它的招牌、營業執照,而是看它是否具備“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特有屬性.

4.適度解釋的原則

任何法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都是有限度的,超出這個限度就不再是該法律概念,而與其他法律概念相混淆或偷換為別的法律概念,所以必須適度解釋.如,把“無效合同”的外延擴至除即時清結以外的一切口頭合同,就把“無效合同”與“有效合同”混淆了.“情節嚴重”、“數額巨大”等類似法律概念也要注意適度解釋.

5.按法律邏輯的規則解釋的原則

對法律概念的解釋要遵守定義、劃分、限制和概括的規則.定義解決“是什麼”的問題,即定性問題;劃分解決“哪些是”的問題,即分類、歸類問題;限制和概括解決具有從屬關係的法律概念之間的過渡問題,即精確使用的問題.法律邏輯的規則不是約定俗成的產物,而是客觀規律在人們思維中的反映,只能遵守,不能違反,否則就不能成立.如,把企業分為國有、集體、私營、公司和“三資”企業,就犯了子項相容的錯誤,從而引起有關法律規範的一些混亂和不恰當的規定.

6.全面解釋的原則

許多法律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屬性不止一種.如果只抓住某個或某些特有屬性解釋,遺漏某個或某些特有屬性,作出片面解釋,那麼勢必造成該法律概念所規範的對象增多或減少,即規範的當作沒規範,沒規範的當作規範的.所以,必須全面解釋,避免遺漏特有屬性.如,我國個人所得税法第1條第1款中所説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不能片面解釋為因户籍關係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三、法律概念的特點

(一)法律概念的規定性

在對普通概念下定義時,有兩大種類或方法:即真實定義和語詞定義.由於定義是揭示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真實定義是邏輯學中着重研究的定義種類,也是對普通概念下定義時最常用的類型.是立法者基於某種立法意圖、規範意旨,對那些被認為需要通過法律予以調整的對象的主觀反映.因此,規定性是法律概念最重要、最顯著的一個特點.

(二)法律概念的客觀性

任何概念都是對認識對象本質屬性的反映,都具有客觀性.法律概念也不例外.雖然它是立法者主觀上規定的,但不是任意的、隨心所欲的創設和規定.它來自於客觀,來自於現實社會,有其客觀的基礎.

(三)法律概念的確定性和靈活性

任何概念都既有確定性、又有靈活性.在一定的條件下,概念有確定的內涵和外延,不能混淆不清.另一方面,由於客觀事物是不斷髮展變化的,人的認識也會發生變化,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也會隨着發生變化.這樣一來,概念便表現出其靈活性的特點.

(四)法律概念的模糊性

在人們的思維活動中,在很多情況下可以根據精確的標準把事物進行彼此分明的分類.或者屬於此類,或者屬於彼類.如時間、範圍、數量、程度等.但是客觀事物又是複雜多樣的,對那些功能複雜、內容豐富、關係雜存、模糊不清的對象的認識,人們要用精確的標準去測量和描述它們,就很困難了.

這就需要用模糊語言,通過思維主體有意識地把事物間的區分和界限加以模糊化處理後再壓縮,抽象出相對明晰的界線,以達到對事物相對來説比較清楚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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