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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在食品安全行業中不斷完善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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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我國刑法在食品安全行業中不斷完善的論文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也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則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無論從質上還是量上考察,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帶來極其嚴重的後果,對公共安全的破壞顯然重於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因此,將食品安全犯罪歸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質,符合刑法對於食品安全保護的目的,實踐中能更有效的對食品安全犯罪進行打擊。

二、擴大食品安全犯罪規制的行為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裝、加工、運輸、銷售等一系列環節設立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對有可能會對食品安全產生影響的各個方面進行了規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刑事責任只體現在生產、銷售環節,其他方面在刑法中並沒有體現。實際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環節同樣可能發生嚴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應擴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觀行為,從單一的生產、銷售行為擴大到包括包裝、運輸、貯藏等一系列行為上,從而更好的全方位對食品安全進行刑法保護。擴大刑法關於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擊範圍。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觀形態包括過失

在西方發達國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對社會公共安全犯罪規定了過失危險犯。美國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這個原則。這種責任原則不要求原告明確證明缺陷的存在,並且原告不需要證明產品缺陷是造成損害的原因。在我國,故意犯罪佔較大比例,因為絕大多數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產經營者為謀取暴利而人為造成的。但是因過失行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發的事實應引起我們的關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懲罰故意犯罪。目前我國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監管瀆職罪外,因重大過失引起的嚴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間接適用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觀罪過包括過失,那麼,我們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將更加全面有力。

四、細化罰金適用標準

《食品安全法》中罰款標準是根據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的不同而確定不同幅度的'罰款。採取特定數額制和倍比制兩種立法模式,刑法對食品安全犯罪的罰金也可考慮採取同樣的立法模式加以規定。

(1)設置食品安全犯罪罰金的最低數額。原則上罰金的數額應高於食品違法行為所要承擔的罰款數額。(2)對罰金刑量刑幅度細化,對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觀、客觀行為、危害後果以及犯罪人是否為累犯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防止出現量刑的畸輕畸重,實現食品安全罪責刑一致。(3)針對自然人犯罪與法人犯罪設置不同的罰金刑體系。法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罰金數額要高於自然人犯罪的罰金數額,以區別對待,實現不同的懲治效果。

五、增設資格刑

為了從源頭上杜絕犯罪分子從事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必須增設相應的資格刑。《食品安全法》中雖規定了資格處罰措施,如吊銷衞生許可證、停止生產經營等。這種打擊和威懾效果明顯不足:行政處罰措施力度小,且沒有具體禁止從事生產經營期限的限制。

鑑於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濫用自身的某些資格和優勢實施,因此,對食品安全犯罪資格刑進行設置時,從業禁止等資格刑可適用於生產經營者;強制破產可適用於單位。根據犯罪的情節不同和危害後果嚴重程度,對食品安全犯罪人處以禁止從事食品生產和經營的不同期限的刑罰。在具體設置資格刑時,要針對不同種類的犯罪,選擇相適應的資格刑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