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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變更合同模板彙總十篇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5.6K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變更合同10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有關變更合同模板彙總十篇

變更合同 篇1

一般來説,這些調動都是向好的方向變,如增加工資、調到勞動者住所附近的地點工作等,所以,也不常因此而產生勞動爭議。勞動合同的變更使勞動者的收入、待遇、工作環境等等不如從前,則往往會挫傷員工士氣發生勞動糾紛。

 一、履行勞動合同應遵守全面履行的原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全面、如實地履行義務、行使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此進一步規定了全面履行的原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所謂“全面履行”,不僅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沒有遺漏的履行義務,還要求適當履行。

由於勞動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性,國家對勞動關係的調整制定了諸多的規定,其包含了勞動基準法及對弱勢羣體的特殊保護等,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否則將受到法律承擔法律責任。從勞動者一方來看,勞動者不僅要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勞動義務,同時,還要達到用人單位對工作的數量和質量要求,要依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於員工未適當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或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或者進行必要的培訓,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同時,法律對於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達不到用人單位要求的,付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些來自法律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都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均須全面、適當的履行勞動合同。

當然,服從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組織管理,也是勞動者應盡的義務。然而,這也並不意味着用人單位可以為所欲為。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提供的勞動條件不符合約定標準,勞動者可以依法有權拒絕履行義務,並可以控告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不屬於違反勞動合同的範疇。

 二、勞動合同變更及其原則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以後,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內容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意,一經訂立便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合同是勞動法律的延伸,即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現實生活是複雜的,人們無法確定的預測將來發生的情況,所以,為適應變化無常的客觀情況,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可以有條件地變更,即必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時,法律又不是僵化的,為加強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組織管理自主權,法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這些情況通常包括:

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勞動合同訂立時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重大的法律事實的出現等等,如勞動合同法的頒佈實施,或者是用人單位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調整經營策略,撤銷部分崗位、工種等,這些情形都屬於原勞動合同因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改變的範疇,勞動合同也因此而發生變更。另外,此次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的特別規定中,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可以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進行變更,即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上述的案例便是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變更的'情況。在以上三種情形下,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能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同時,在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變更的情形,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具備約定情形時,用人單位一方可能變更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變更程序及手續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實操經驗,變更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能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及時告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等;另一方應及時做出答覆,否則將導致一定的法律後果。《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有規定: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其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失敗,原內容繼續履行。

第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仍然需要由勞動合同職工當事人簽字、用人單位蓋章且簽字,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變更書應由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同時,對於勞動合同經過鑑證的,勞動合同變更書也應當履行相關手續。

第三,對於特定的情況,不須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的,只需向勞動者説明情況即可。如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則不需要辦理變更手續,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原合同的內容。

第四,勞動合同變更應當及時進行。勞動合同變更必須是在勞動合同生效後終止前進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對勞動合同變更問題應給予足夠的重視,不能拖到勞動合同期滿後進行。依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那時便不存在勞動合同變更的問題了,也很容易因此而產生爭議。

 四、勞動合同變更的效力

勞動合同變更是對勞動合同內容的局部的更改,如工作崗位、勞動報酬、工作地點等,一般説來都不是對勞動合同主體的變更。變更後的內容對於已經履行的部分往往不發生效力,僅對將來發生效力,同時,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勞動合同雙方還應當履行。

勞動合同變更與勞動合同解除不同,勞動合同變更並不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等方面的問題。但是,由於勞動合同的變更對對方造成損失的,提出變更的一方應當承提損害賠償責任。

五、關於支付令問題

作為勞動合同法的一個亮點,勞動合同法第三章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部分,關於支付令的規定,被普遍認為是對勞動者保護的一項新的措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支付令即民法上的督促程序。支付令所反映的是,有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存在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權債務關係。在當事人雙方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這是一種非訴法律程序,其具有簡易,靈活的特點,且經過法定期間後便具有強制性。這一規定,有利於勞動者在付出較低成本的情況下,快速的解決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糾紛。另一方面,法律還規定了支付令的異議程序,即用人單位只要在法定期間內向管轄法院提出書面議異,督促程序便會終結,且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我們也必須看到,從操作實務上分析,督促程序雖然為勞動者快速解決工資支付爭議提供了途徑,但是其作用並沒有人們想象中的那麼大。

變更合同 篇2

合同更改函一般由九個部分組成:

1.編號。為了方便整理、保存和查對,公函需要加上編號, 編號寫在信封的左上角。如,京字第92號

2.寫信人的地址。信紙的右上角必須寫上寫信人的地址。

3.收信人的姓名,職銜和地址。

4.稱呼。

(a)正文的開頭寫收信人的稱呼,後面必須加冒號:不空格。

(b)可以用普通的稱呼:如王先生或在姓氏的後面加職銜王經理。也可用經理先生這樣的稱呼。

(c)自稱:可用我、本人、我校、我會、我所、本部、本局。

稱呼對方:您、貴公司、貴校、貴隊。

5.標題。

(a)為了方便快捷處理和分類保存,公函應加上標題。

(b)標題寫在稱呼下面的中央位置,標題下面必須畫上橫線;

如:《關於***合同變更的函》

6.正文。正文可用下列任何一種格式。

(a)空格式,每段開頭都空二格。

(b)齊頭式,每段都頂格寫。

正文是公函中的主體部分,要求把合同需要更改的原因、內容寫清楚。有時為了方便閲讀,視內容性質的不同,可加上序數號碼。

7.署名。

(a)寫在正文的右下方。

(b)寫信人若有職銜,須寫清楚。

(c)署名後,一般用啟,為了表示慎重,可以用謹啟, 或為了表示尊敬,可以用敬啟。

 8.日期。

寫在編號下面,通常可用中文或阿拉伯文寫出。 例如:

(a)26-4-20xx

(b)20xx年xx月xx日

(c)二零xx年xx月xx日

 9.附件。

如果公函還附有其他文件,必須在左下角列明。 如,附表格等。

 合同變更函範本

***********公司:

我 (舊)公司於 年 月 日與貴公司簽訂的週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為: 因我公司自身原因,現將全部權利義務於 年 月 日轉至 公司。原合同項下 (舊)公司的權利義務由******(新)公司承繼,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原*****舊)公司與貴項目部簽訂的週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 )繼續有效,其權利義務,債權債務自 年 月 日由(新)公司承繼,並繼續履行至合同終止。

2、截止 年 月 日雙方已確認累計產生租賃費 元,共支付租賃費 元,其餘未付款項 元及後期產生的所有租賃費用由******(新)公司代為承繼。並請貴公司將租賃費用直接付至******(新)公司賬户內,開户名稱: 賬號: 開户銀行: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由****(舊)公司承擔,與貴公司無關。

3、******(新)公司全部接受原合同內容中乙方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並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複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舊)公司名稱(章)法人簽字:日期: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並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複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

(舊)公司名稱(章)

法人簽字:

日期:

 相關知識

合同變更的要件合同變更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係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係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係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係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係,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二)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並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應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①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應視為未變更。此外,合同變更還可以依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例如,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遵守規定

 (三)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此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由於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變更的形式未作強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協商決定,一般要與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為書面形式,變更合同也應採取書面形式;如原合同為口頭形式,變更合同既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

(四)合同內容發生變化,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變更僅指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因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當然,合同變更必須是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變更後的合同關係與原合同關係應當保持同一性。

變更合同 篇3

***********公司:

我 (舊)公司於 年 月 日與貴公司簽訂的週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為: 因我公司自身原

因,現將全部權利義務於 年 月 日轉至 公司。原合同項下 (舊)公司的權利義務由******(新)公司承繼,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原*****舊)公司與貴項目部簽訂的週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 )繼續有效,其權利義務,債權債務自 年 月 日由(新)公司承繼,並繼續履行至合同終止。

2、截止 年 月 日雙方已確認累計產生租賃費 元,共支付租賃費 元,其餘未付款項 元及後期產生的`所有租賃費用由******(新)公司代為承繼。並請貴公司將租賃費用直接付至******(新)公司賬户內,開户名稱: 賬號: 開户銀行:

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由****(舊)公司承擔,與貴公司無關。

3、******(新)公司全部接受原合同內容中乙方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並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複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舊)公司名稱(章)法人簽字:日期: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税務登記證並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複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

(舊)公司名稱(章)

法人簽字:

日期:

變更合同 篇4

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是隨着市場競爭的形勢和企業自身的情況而不斷變化的,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及薪酬標準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重要內容,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可或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此條款的立法本意在於明確雙方勞動合同中權利義務的具體變更形式,一方面是勞動合同書面化原則的延伸,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預防以後因變更事項理解不明發生爭議。但是,此條款的規定也會產生理解上的困惑:一是對“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何理解?二是如果沒有進行書面形式的變更,口頭或事實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效力又如何認定?有觀點認為,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變更的法定形式,如果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應認定為勞動合同未變更,仍然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也有觀點認為,勞動合同的變更實際上是原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原有合同的基礎上,根據變化了的條件重新訂立新合同的行為,與訂立勞動合同一樣,理所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還有一種觀點,對於變更勞動合同,原則上應採取書面形式,但在特殊情形下,對於口頭變更的形式也應給予肯定性評價,不能否認其變更的效力。

我們認為,完全否認勞動合同口頭或事實變更的法律效力不可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應被理解為管理性的強制性規範而非效力性的強制性規範。當事人未採取書面變更形式不能認為其違反了強制性規範,不能因此宣佈已經客觀形成的合意無效。只要變更後的合同內容不違法且經過一定期間勞動者未提異議的,就應當對這種變更行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評價,否則亦有可能嚴重干預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據此,本司法解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勞動合同變更採取口頭形式符合我國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現狀,同時對於那些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通過口頭變更後履行了較長時間的勞動合同,應當確認其效力,防止處於懸而未決的事實狀態。當然,這些必須建立在勞資雙方合意的前提下,而這種合意是通過當事人的實際履行表現出來的,且這種實際履行的表現具有連續性。也就是説,雙方實際履行行為須達到一定履行期間才能表現並被認為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已實際變更,並達成了合意,否則僅僅停留在口頭上的合同變更並不能引起勞動合同實際變更的法律效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實際履行口頭變更合同多長時間才能視為雙方已經實際變更了勞動合同,從而作為判斷無書面勞動合同變更的標準呢?實踐中對此存在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實際履行期限至少超過一個月才能認定雙方已經實際變更履行了勞動合同,因為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後工作滿一個月,用人單位已支付了變更後的勞動報酬,勞動者並未提出異議,可以視為認可變更的內容。

綜上,正確理解《解釋(四)》對於此項的規定,主要把握以下三點:

一是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已經實際履行;

二是實際履行期限超過一個月;

三是就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口頭變更勞動合同雖然比不上書面變更,但是口頭變更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顯然這些條件要比書面變更嚴格的多。

淺談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

按照法律規定,變更條款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且與勞動合同的簽訂一樣,變更勞動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在《司法解釋(四)》第十一條中明確了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認定原則。如果一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另一方以實際行為予以接受,也可以視為雙方達成變更的合意。本文分析了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僅供參考。

一、勞動合同變更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原勞動合同的派生,是雙方已存在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的發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和第三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因此,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訂立後,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於社會生活和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勞動合同難於履行或者難於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否則,在勞動合同與實際情況相脱節的情況下,若繼續履行,有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勞動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刪減,通過對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使勞動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有利於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上述情形並不是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後的內容取代了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達成的變更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中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現實當中,會存在有些用人單位故意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或兩份勞動合同,主要內容都不填,等“有用時”隨意填寫,與實際履行的勞動合同大相徑庭,試圖逃避勞動執法部門監管,規避自己的勞動風險及責任。用人單位往往以享有用工自主權為由,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和勞動報酬等進行單方變更調整。《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勞動合同中“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約定成為了法定必備內容。勞動合同一經簽訂便不得擅自變更,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下列情形:

1、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採取自願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後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第三,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後,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後,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①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②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3、用人單位依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為由單方調整崗位。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調崗權需滿足如下要件:(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2)用人單位可不經員工同意即可對其調整工作崗位。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法律就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崗位調整的單方權利。勞動者經過崗位調整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有權利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合同內容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否則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無效行為。

三、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和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根據該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符合以下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1.口頭變更的內容須符合如前所述的法定變更情形,即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變更符合實質要件,而僅缺少書面的形式要件;2.雙方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任何一方未提出任何異議;3.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如何認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效力呢?

通常認為,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勞動合同變更的生效要件在形式上需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書面形式記載變更內容,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當然也有觀點認為是可以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效力,一方面這樣的做法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另一方面雖然沒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還是可以從其他企業內部的文件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首先應將“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作為解決這類問題的原則來對待,因為這有利於保護弱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次我們要考慮不能簡單否定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針對某些事項的`口頭變更,否則會出現違背保護勞動者的立法本意,並使勞動關係複雜化。比如用人單位口頭承諾給勞動者增加工資並實際履行等等使得勞動者受益的行為。但由於實踐中實際大量存在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一概否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容易導致勞動合同關係的不確定性,因此對於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應賦予一定程度上的效力。

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3、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並要平等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的幾種情形:

1、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4、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1、應書面提前通知對方。

2、由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一)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承擔經濟補償的條件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此種情況在試用期滿後不再適用。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1、從勞動違紀開始到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間隔超過了處理時效,不得以次解除勞動合同。

2、以開除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應徵求工會的意見。

3、根據罪由法定的原則,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此期間,用人單位也無需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勞動者違紀或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據,可以使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單位規定且公示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規則。

(二)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承擔經濟補償責任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工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

(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

(三)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合同變更的條件與效力

(一)合同變更的條件

1.原合同關係有效成立。

合同的變更必須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對象,凡未成立或無效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因為,合同的變更發生改變原合同關係之效力,無原合同關係便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係;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係;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係。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餘地。

2.合同要素髮生變化。

有效成立的合同要成立合同變更,必須有合同要素的變化。在廣義合同變更中,不僅指合同主體發生變更,也包括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在狹義的合同變更中,則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要素髮生變化是合同的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就合同內容變化來説,主要包括下列內容的變化:

① 合同標的物變更,包括標的物種類、數量、品質、規格等發生變化;

②合同履行條件變更,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以及結算方式的改變等;

③合同價金變更,即合同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以及利息的變化等;

④合同性質變更,例如租賃合同買賣合同,選擇之債變為簡單之債,原合同債務轉變為損害賠償債務等;

⑤合同所附條件或者期限變更,例如所附條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長或者提前等;

⑥合同擔保的變更,例如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規定,使合同擔保消滅或者新設等

⑦其他內容的變更,例如違約金的變更,選擇裁判機構協議的變更,等等。

當然,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的約定必須明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而且變更後的合同內容不得具有違法性,不得規避法律的規定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違公序良俗,否則,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效果。

3.合同的變更必須有合法依據。

在合同法學上,合同變更的合法依據主要包括:當事人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因此,當事人的合意是引起合同關係變更的重要法律事實。前文已經指出,合同通過當事人協商變更是合同變更的一種類型,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直接規定。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判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裁判機關裁判。合同也可以由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關裁決的程序發生變更。在我國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二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判。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變更在於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

4.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採取一定方式的,須遵守此種要求。基於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或者仲裁裁判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採用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其規定。

(二)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一經過變更,即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第一,合同變更部分取代被變更部分,原合同未變更部分仍然繼續有效。換句話説,合同變更僅對已經變更的部分發生效力,未變更部分的權利義務繼續發生效力。這是因為,合同的變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關係的基礎上,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變更的實質是以變更後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因此,在合同發生變更以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內容做出履行,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後的合同內容都將構成違約。

第二,合同變更原則上僅向將來發生效力,對已經履行的部分沒有溯及力,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失去其法律依據。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因合同的變更而要求對方返還已為的給付。

第三,合同的變更並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變更合同 篇5

甲方:(新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根據甲乙雙方與 公司(以下簡稱“丙方”)共同簽署的《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協議》約定,丙方與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與乙方繼續履行。為了保證甲乙雙方今後合同履行的順利,雙方在重申上述勞動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要點同時,又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乙方與丙方此前簽署的,且尚未執行完的《崗位聘用協議》、《保密協議》、《培訓協議》(如有),以及其他與原合同相關的合同類文件,均由甲方與乙方繼續履行。即上述各類協議今後對甲乙雙方繼續有效。

二、雙方重申,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日期仍依照原合同的期滿日期確定,即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日期為: 20xx 年 12 月 31 日。

三、雙方重申,甲乙雙方今後履行的勞動合同內容,除下述內容雙方已協商一致共同決定進行變更以外,其餘內容均與原合同完全一樣。

雙方決定進行變更的內容如下: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變更為: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變更為: (三) (四) (五)

四、雙方在今後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承諾將乙方此前在丙方的工作時間,視同為(計算為)在甲方的工作時間。無論在乙方享受年休假、經濟補償金或其他法定福利待遇時,甲方均要將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時間與其在甲方的'工作時間一起合併計算在內。

五、甲乙雙方在今後的勞動關係維繫期間,可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變更前述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也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日期不變的基礎上,另行協商後簽訂新版勞動合同作為對原合同的內容變更。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6

可變更合同

可變更合同在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裏稱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可變更事由有以下:

①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②脅迫。

③乘人之危;

④重大誤解。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將保管作務贈與);對合同當事人的誤解;對合同標的的誤解。

⑤顯失公平 更、可撤銷合同。

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一)可變更、撤銷合同的類型

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因欺詐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因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果

1、法律行為有效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成立時,根據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力,對民事行為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

2、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

(1)撤銷權的性質及歸屬

撤銷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享有撤銷權的人是被欺詐、被脅迫、被乘危的人,發生了重大誤解的人,在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中是受損失的一方。

(2)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訴訟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在裁判中確定。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銷或變更。

(3)撤銷權的消滅

①除斥期間經過。

1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

②撤銷權人的放棄。

撤銷權的放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地放棄。默示地放棄撤銷權一般是明知有撤銷權而要求對方履行或者主動向對方提出履行。

(4)撤銷權消滅的後果

撤銷權消滅後法律行為即確定有效。

(5)行使撤銷權的後果

行使撤銷權後,法律行為溯及自始無效,其後果完全與無效法律行為相同。

變更合同 篇7

XX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XX 項 目 部 文 件

項(20xx)第51號

XX工程合同工期變更申請的報告

XX監理部:

由我公司承擔施工任務的《XX工程》目前已施工完成。根據合同條款及實際情況,該項目於2xx年4月15日開工,全部施工內容於20xx年8月30日完成。在整個項目施工期間,由於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導致完工工期滯後。造成工期延誤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1、人工修整邊坡是導致工期延長的主要因素。根據我項目部施工記錄,整個網格樑修整邊坡實際耗費人工20xx個,在修整邊坡方面主要有兩項引起施工工期延長,具體情況如下:

1.1、在施工過程發現,整個坡面只有表層是原綠化用根植土,表層50cm一下均為石渣,在設計範圍內的人工修整邊坡厚度工程量為合同工程量2倍多(平均厚度1.06米),根據報價定額及實際投入的人工數量計算,此部分申請延長工期3794*0.93/8/15=29天。

1.2、新增網格樑3個單元修整邊坡426m2,澆築網格樑混凝土61.22m3, 根據實際情況統計,邊坡修整(回填部分土方)15天,網格樑澆築完成21天,共計36天;

2、該項目施工期間,正值該地區雨季,雖然我項目部在開工前對雨季施工做了相應的準備工作,但在施工期間,根據雨天及邊坡實際情況,為了保證施工質量,雨天不具備施工條件時停工,施工期間雨天停工共計12天。

綜合上述情況,整個施工期間,總計延長工期29+36+12=77天,該合同項目開工時間20xx年4月15日,合同工期為61個日曆天,延長工期後,完工工期為138個日曆天,完工時間為20xx年8月30日。

二〇xx年九月二十五日

變更合同 篇8

(一)按新協議履行

合同的變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關係的基礎上,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變更的實質是以變更後的合同條款代替了原合同條款,使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新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在合同發生變更以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內容履行,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後的合同內容都構成違約。

合同的變更不能對已履行的部分產生效力,對於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無溯及力,任何一方都不能因為合同的變更而單方面要求另一方返還已經作出的履行。但是,對於已經支付的價款或者報酬(或其他費用)和標的物數量多於變更後的,多收的部分應當返還。

(二)合同變更造成對方損失的賠償責任

1、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

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是指因變更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責任方對該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合同變更同損害賠償的關係比較複雜,既包括是否賠償問題,也包括賠償範圍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因當事人原因(含訂約過錯、違約原因和當事人自身其他原因)而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在因當事人原因變更合同的,如果造成損失,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在雙方都無過錯的情況下,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應負變更的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合同的變更是由於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就應根據各自責任的大小,由各自分擔相應的責任。

(2)因上級機關原因而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由於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原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因當事人上級機關原因而變更合同的,可以歸為上述因當事人原因而變更合同內。

2、免責情況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並結合實踐,變更合同時,主要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免除當事人變更方或者責任方的賠償責任:

(1)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而變更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的原義務不能履行而變更合同的,可以根據情況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擔責任(包括賠償責任);但是,在當事人一方逾期履行中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該方當事人不能免除責任,即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情勢變更,也可比照適用不可抗力的辦法處理。

(2)其他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變更合同時可以免責的。在合同明確規定免責的情況下,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當一方當事人提出變更時,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合同變更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的法律解答,相信大家在閲讀過上文後,對合同變更後的法律後果一定有了些許瞭解。

變更合同 篇9

 案例:王某於20xx年應聘到某房地產中介公司做房產經紀人,公司與他簽訂了1年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合同快到期時,公司人事經理找到他説,這一年裏,他工作非常出色,打算延長他的勞動合同期限,於是雙方就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成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可去年在王某的合同到期前,公司人事經理卻通知他説,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讓他提前做好準備。王某覺得儘管單位和他變更了一次勞動合同期限,但也應該算是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了,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他是不是可以要求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評析: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變更的對象,只限於勞動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即依法可以變更的`條款,但合同當事人條款及合同期限條款等是不能進行變更的。而勞動合同續簽是指原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執行後,由於工作需要,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一致,繼續簽訂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續簽的定義和特徵,延長勞動合同到期時間符合勞動合同續簽的相關特徵,因此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應該算是續簽了勞動合同。根據王某首次和單位已簽訂過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然後又延長了1年的勞動合同期限,完全符合兩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的規定,只要王某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就應當訂立。房地產中介公司試圖以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方式來規避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變更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性別:□ 男 □ 女 户口性質:□ 非城鎮 □ 城鎮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配合丙方的運營與發展,甲、丙雙方進行人事調整,現就更換用工管理機構所涉及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及其他權利義務等相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經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變更協議。

1、 乙方原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職務__________變更為__________,其他勞動合同條款不做任何變更。

2、 原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確認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 變更後,丙方負責辦理乙方的用工與社會保險繳納、代發工資等相關手續。

4、 丙方認可此協議所涉及的'用工主體調整,不影響乙方在丙方的服務年限連續計算。

5、 變更協議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丙方: 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