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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 勞動法 / 發佈於: / 人氣:2.7W

我媽所就職的台資企業,因資金週轉的問題,已決定關廠不開了.現在當地勞動局的協調下,公司給予賠償額外經濟補償金.請問該補償金是如何計算的?我媽在這個廠已工作了10年並簽署了勞動合同.還有我媽08年因身體的原因請了兩個月的病假,這兩個月該廠一分工資未付,就連保險之類的均是由自己繳納的`,這一行為是否合法?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但向我媽的這種情況是算12個月呢還是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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