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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制度

欄目: 投資 / 發佈於: / 人氣:1.52W

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投資公司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投資公司制度

投資公司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法定名稱:XXXXX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法定地址:XXXXXXXXXXXXXX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XXXXXXXXXX

第五條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依法在工商局登記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公司以其全部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在國家政策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增值保值為目的。

第七條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第八條公司堅持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九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條公司的一切活動,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一條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公司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採用多種形式,加強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三條公司職工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條公司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的活動,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辦理。

第十五條公司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為股權的絕對持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十六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十七條公司宗旨:積極發揮股份制企業的優勢,立足成都,面向國內、國際,大力發展行業電子商務,積極推進教育培訓、商品渠道、品牌輸出等產業,實行“一業為主,多種經營”,走科、工、貿一體化發展道路,用一流發展思路,用一流的管理,致力於公司健康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的最佳追求。

第十八條公司經營範圍:

企業管理諮詢;投資諮詢。具體範圍以工商部門批准經營的項目為準。

第十九條公司經營方式:研發、生產、批發、零售、服務、進出口貿易。

第二十條經營原則:合法經營、公平競爭。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業務發展的需要,按程序可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辦事機構。在遵循公司宗旨的原則下,適度發展多種形式的經濟聯合體。

第三章股東結構與投資資金

第二十二條公司是由XX、XXX、XXX、XX、XXXX等自然人共同出資,以發起方式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三條公司註冊資本為XXXXXX。

第二十三四本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XX出資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金的XX%;

XXX出資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金的XX%;

XXX出資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金的XX%;

XXX出資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金的XX%;

XXX出資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金的XX%。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持有公司股份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十六條股東權利:

1、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轉讓股份;

3、查閲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和質詢;

4、按其所持有股份獲取紅利並優先購買新股;

5、

公司終止後取得剩餘財產。

第二十七條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4、在公司辦理工商註冊手續後,不得退股;

5、

不得從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九條股東大會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聘請的會計事務所;

3、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4、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5、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7、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8、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9、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債券發行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5、

監事會主席提議召開時。

第三十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討論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二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有一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三條修該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四條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五條股東大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保存,保存期五年。

第三十六條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否則,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五章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三十八條公司董事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董事會應該履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和職責,確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平對待所有股東,並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確保董事會高效運作和科學決策,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

董事會暫由五人組成,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條董事會職權:

1、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主持制定公司長期的發展和戰略與公司的發展和戰略目標;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審查或審批財務報告;

7、監督公司重大財務的執行情況,保證財務活動的執行情況,保證公司的財務安全和完成公司的年度財務目標;

8、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9、擬定公司重大收購、投資、出售或者合併、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10、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等事項方案;

11、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董事會祕書;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總經理、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13、建立公司系統和制訂戰略規劃;

14、持續修改系統及戰略規劃方案;

15、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並負責公司重大對外關係和維護政府、重要客户的關係,參加重大的公關活動;

16、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7、聽取公司總裁的工作彙報及並檢查其工作

18、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提出的換屆董事候選人,以提案方式提交股東大會決議;

19、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增加或減少董事會成員,應依據章程提請股東大會決定

20、對協助、縱容其他股東及附屬公司侵佔公司資金和資產的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和對負有嚴重責任的董事啟動罷免程序。

21、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會議的召開:

1、董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2、凡需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各董事並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當半數以上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長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長應予以採納。

3、董事連續二次未能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股東大會應予以採納。

4、董事會會議分為常會和臨時會議。

5、董事會常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

6、召開董事會常會應於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召開董事臨時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前三日簽收或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五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臨時會議:

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3)、監事會提議時;

4)、總裁提議時;

5)、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8、董事會召開常會或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並授權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亦末指定具體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9、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向董事長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提案表決:

1、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或電子郵件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與董事簽名;

2、董事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投票表決或傳真表決。

3、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半數以上通過。

4、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會議記錄:

1、董事會會議由董事祕書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説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祕書保存,保存期限在五年以上;

2、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姓名;

3)、會議議程;

4)、董事發言要點;

5)、每一次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四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決議備案、實施:

1、董事會會議應在會後兩個工作日內將會議決議和會議記要報送股東大會備案;

2、公司董事會的議案一經形成決議,即由公司總裁組織公司管理層全體成員貫徹落實,總裁應及時執行情況向董事長報告;

3、公司董事長就決議落實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公司董事會對具體落實中違背董事會決議要追究執行者的個人責任。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1、董事會可以設立(專職或者兼職)審計、薪酬與考核、戰略、提名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股東董事應占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是財務專業人土。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所有提案應交董事會審查決定。

2、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實施;

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4)、審計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

5)、審查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

3、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研究董事、總裁及財務總監、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考核的標準,進行考核並提出建議。

2)、研究和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4、提名委員會主要職責

1)、研究董事、總裁、財務總監、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並提出建議;

2)、廣泛引進或培訓合格的董事和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

3)、對董事候選人和總經理以上人員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5、戰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公司董事可以根據需要通知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七條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託代表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八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條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祕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董事會祕書職責另定。

第六章經營範圍

第五十條公司設總裁一名。總裁由董事會聘任,並向董事會負責。

第五十一條總裁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

7、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裁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二條總裁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五十三條總裁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董事對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五十四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五十五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不斷加強職工的民主管理,依法規範職工參政議政渠道。

第五十六條公司董事、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和誠信義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五十七條公司董事、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列立帳户儲存;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五十八條公司董事、總裁、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裁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同意外,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五十九條公司董事、總裁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董事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祕密。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裁: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反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三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餓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董事、或

者聘任總裁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

第七章監事會

第六十一條公司設監事會,對董事、總裁等高級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

第六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三人,推選監事會主席一名。

監事會成員中有兩名由股東代表擔任並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一名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該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六十三條公司董事、總裁、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十四條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六十五條1、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及總裁治理結構,保障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確保股東、員工的整體利益和公司良好發展,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議事規則。

2、公司依法設立監事會,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委派代表擔任四川心海時空投資有限公司監事主席,監事會對全體股東和員工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進行監督,維護公司股東及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2、檢查公司財務;

3、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和重大失職行為,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同意,有權向股東大會提出更換董事或向董事會提出解聘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議;

5、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6、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8、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

9、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七條、公司監事會享有以下權利:

1、監事有了解公司經營情況,享有公司各種決策及經營情況的知情權,監事履行職責時,有權要求公司各業務部門提供相關資料,公司應給予必要協助,不得拒絕、推諉或阻撓;

2、監事會核查公司業務和財務狀況,查閲簿冊和文件,有權要求董事及公司相關人員提供有關情況説明;

3、出席監事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4、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5、出席公司股東大會,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的委託,行使其他監督權。

第六十八條、監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並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代表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第六十九條、任期內監事不行履行監督義務,致使公司或股東、員工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應當視其過錯程度,分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股東大會可按規定的程序解除其監事職務,監事履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予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如因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監事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第七十一條、任職尚未結束的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事會會議的召開及議事規則與董事會會議召開相同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監事議事的主要範圍:

1、對公司董事會決策經營目標、方針和重大投資方案提出監督意見;

2、對公司中期、年度財務預算、決算的方案和披露的報告提出意見;

3、對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提出審查、監督意見;

4、對董事會議決策重大風險投資、抵押、擔保、各種融資提出意見;

5、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議提出意見;

6、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章程、損害公司股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為提出意見;

7、監事換屆、辭職、討論推薦新一屆監事名單或增補名單提交股東大會;

8、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及其他待遇提出意見;

9、其他有關股東利益,公司發展的問題。

第七十四條、監事會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對公司負有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監事會議應有記錄,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祕書保存,保存期限五年以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七十六條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財務、會計制度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執行。

第七十七條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公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十八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漢語書寫。

第七十九條公司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八十條公司在每年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刻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責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狀況情況説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八十一條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公司應當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每會計年度公佈一次財務會計報告,並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二十日以前將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備置於公司,供股東查閲。

第八十二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按時足額繳納各種税、費。接受國家財政、税務的檢查、監督和註冊會計師、審計師的社會監督。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

第八十三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第九章利潤分配

第八十四條公司税後利潤:

公司税後利潤是指當年的利潤總額在按法定税率交納所得税後的剩餘部分。

第八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税後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税後利潤的百分之五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提取税後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抗風險基金,提取税後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複製擴張基金。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在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抗風險基金、複製擴張基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抗風險基金和複製擴張基金後,經股東大會決議,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的税後利潤在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抗風險基金、複製擴張基金後所餘利潤,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八十六條公司公積金用途限於下列各項:

1、彌補公司的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3、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金時,按股東原持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積金在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十七條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八十八條公司紅利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時間由股東大會決定,分配方式見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九條公司紅利分配形式。

第九十條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待扣待繳社會公眾股東股利收入的應收入的應納個人所得税

第十章用人、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十一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係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第九十二條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公司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九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宏觀調控,企業自主決定的原則,在“企業工

資的增長不高於其經濟效益的增長;職工收入的增長不高於其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的前提下,自主決定公司內部工資分配形式。

第九十四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統籌、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准後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准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十一章公司合併、分立

第九十五條公司合併、分立由董事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方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報請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九十六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新設合併或吸收合併兩種形式。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九十七條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第九十八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至少在報紙上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分立。

第九十九條公司合併、分立、減少或增加註冊資本,登記事項、已經發生變化,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條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一百零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東大會全體一致決議解散;

2、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時應當解散。

第一百零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宣告破產:

1、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和公司可申請宣告破產;

2、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

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一百零三條公司按照第一百零一條1、2款決定解散時,應當在決議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清算組人選。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第一百零一條三款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

第一百零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零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一百零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零七條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繳納所欠税款;

3、清償公司債務;

4、補償公司原有股東投資資金;

5、股東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零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通告和公告辦法

第一百零九條公司的重要會議、決議、公司的重大活動事項應及時通知全體股東和社會投資者以及公司的債權人,並分別採取通知或公告辦法。

第一百一十條公司股東會議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紙通知公司全體股東。

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董事會辦公室、監事會主席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全體監事。

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司的下列事項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紙向全體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公告:

1、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及其附表等;

2、股東會議決議、會議紀要;

3、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新股認購方案;

4、公司債權的發行數額、種類、用途、利率、還本付息辦法、期限,如發

行可轉換債券,還應公告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時的轉換條件及方法;

5、公司股本的增加或減少,公司股本結構發生重大變化;

6、公司股份轉讓及相關事宜;

7、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公司高級管理層等方面發生重大人事變動;

8、公司的合併、分立、破產、解散與清算;

9、公司章程修改的內容及條款;

10、國家有關部門認為應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章章程修改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章程的修改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一百一十四條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提請股東大會討論通過並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應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更改公司名稱;

2、更改、擴大和縮小公司經營範圍;

3、增加或減少公司發行的任何類別股份的總數;

4、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類別,以及變更全部或部分股份優先權;

5、增設新股份類別;

6、擴大股份的認購範圍,改變股票交易方式;

7、改變每股股票面額;

8、增設或取消可轉換債券;

9、章程規定需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其他條

款的變更。除此之外的其他章程變動,公司應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0、國家有關新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的頒佈與本章程發生衝突時,本章程

依法進行更改。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任何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第一百一十六條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等登記註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五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牴觸之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投資公司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合稱“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切實建立公司與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良好溝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長期、穩定、和諧的良性互動關係,提升公司的誠信度、核心競爭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投資者關係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與交流,並運用金融和市場營銷等手段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瞭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戰略管理行為。

第三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應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條、投資者關係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與投資者雙向溝通渠道和有效機制,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係,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瞭解和熟悉,並獲得認同與支持。

(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

(三)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投資服務理念。

(四)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並有機統一的投資理念。

(五)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斷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條、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信息。

(二)合規披露信息原則。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深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展投資者關係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佈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現泄密的情形,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司應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係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係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六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係活動時應注意尚未公佈信息及內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發泄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確授權並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係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章、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工作對象:

(一)投資者(包括在冊和潛在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師。

(三)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投資者關係顧問。

(五)證券監管機構等相關政府部門。

(六)其他相關個人和機構。

第八條、在遵循公開信息披露原則的前提下,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信息,投資者關係管理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市場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説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和年度報告説明會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變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併、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企業經營管理理念和企業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九條、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於:

(一)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

(二)年度報告説明會。

(三)股東大會。

(四)公司網站。

(五)分析師會議和説明會。

(六)一對一溝通。

(七)郵寄資料。

(八)電話諮詢。

(九)廣告、宣傳單或者其他宣傳材料。

(十)媒體採訪和報道。

(十一)現場參觀。

(十二)其他符合中國證監會、深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方式。

公司應儘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並應特別注意使用互聯網絡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

第十條、根據法律、法規和《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應披露的信息必須第一時間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網站上公佈,如有必要,也可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進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於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發佈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應明確區分宣傳廣告與媒體的報道,不應以宣傳廣告材料以及有償手段影響媒體的客觀獨立報道。公司應及時關注媒體的宣傳報道,必要時可適當迴應。

第十一條、公司應豐富和及時更新公司網站的內容,並將歷史信息與當前信息以顯著標識加以區分。可將新聞發佈、公司概況、經營產品或服務情況、法定信息披露資料、投資者關係聯繫方法、專題文章、行政人員演説、股票行情等投資者關心的相關信息放置於公司網站。

第十二條、公司應努力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創造條件,充分考慮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以便於股東參加。

第十三條、公司應儘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溝通。

第三章、投資者關係管理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投資者關係管理事務的第一負責人是公司董事長。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制度,並負責檢查核查投資者關係管理事務的落實、運行情況。

第十五條、董事會祕書為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公司投資證券部是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由董事會祕書領導,在全面深入瞭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和日常事務。從事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員工須具備以下素質:

(一)全面瞭解公司各方面情況。

(二)具有良好的知識結構和業務素質,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市場運作機制。

(三)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

(五)準確掌握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內容及程序等。

經董事長授權,董事會祕書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係工作機構協助公司實施投資者關係工作。

第十六條、投資者關係管理部門包括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信息溝通:根據法律、法規、《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要求和投資者關係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通過舉行分析師説明會及路演等活動,與投資者進行溝通;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接待來訪等方式回答投資者的諮詢。

(二)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的編制、印製和郵送工作。

(三)籌備會議:籌備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準備會議材料。

(四)分析研究。統計分析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的數量、構成及變動情況;持續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等各類信息並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五)溝通與聯絡。整合投資者所需信息並予以發佈;舉辦分析師説明會等會議及路演活動,接受分析師、投資者和媒體的諮詢;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參與度。

(六)公共關係。建立並維護與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媒體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係;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股票交易異動以及經營環境重大變動等重大事項發生後配合公司相關部門提出並實施有效處理方案,積極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體合作:加強與財經媒體的合作關係,安排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人員的採訪報道。

(八)網絡信息平台建設:在公司網站中設立投資者關係管理專欄,在網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

(九)危機處理:在訴訟、仲裁、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盈利大幅度波動、股票交易異動、自然災害等危機發生後迅速提出有效的處理方案。

(十)有利於改善投資者關係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設置專線投資者諮詢電話、傳真電話,確保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暢通,並責成專人接聽,回答投資者對公司經營情況的諮詢。當公司投資者諮詢電話變更時應及時公告變更後的諮詢電話。

第十八條、對於上門來訪的投資者,公司投資證券部派專人負責接待。接待來訪者前應請來訪者配合做好投資者和來訪者的檔案記錄,並請來訪者簽署相關承諾書,建立規範化的投資者來訪檔案。

第十九條、公司業務方面的媒體宣傳與推介,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提供樣稿,並經董事會祕書審核後方能對外發布。

第二十條、主動來到公司進行採訪報道的媒體應提前將採訪計劃報董事會祕書審核確定後方可接受採訪,擬報道的文字資料應送董事會祕書審核後方可公開對外宣傳。

第二十一條、在公共關係維護方面,公司應與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等相關部門建立良好的溝通關係,及時解決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關注的問題,並將相關意見傳達至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並爭取與其它掛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條、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泄露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子公司及公司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董事會祕書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相關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公司出資委託分析師或其他獨立機構發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的,刊登該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時應在顯著位置註明“本報告受公司委託完成”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後10日內舉行年度報告説明會,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會祕書、保薦代表人應出席説明會,會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所處行業的狀況、發展前景、存在的風險。

(二)公司發展戰略、生產經營、募集資金使用、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

(三)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及其變化趨勢。

(四)公司在業務、市場營銷、技術、財務、募集資金投向及發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難、障礙或有損失。

(五)投資者關心的其他問題。

公司應至少提前x個交易日發佈召開年度報告説明會的通知,公告內容包括日期及時間、召開方式(現場/網絡)、召開地點或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等。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以適當形式對公司員工特別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係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係促進活動時,還應舉行專門的培訓活動。

第二十六條、公司進行投資者關係活動應建立完備的檔案制度,投資者關係活動檔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者關係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

(二)投資者關係活動中談論的內容。

(三)未公開重大信息泄密的處理過程及責任承擔(如有)。

(四)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在進行業績説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前,公司應事先確定提問可回答範圍。若回答的問題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問題可以推理出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弘投資),公司應拒絕回答,不得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前三十日內就儘量避免進行投資者關係活動,防止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投資者關係活動中一旦以任何方式發佈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的重大信息,應及時向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報告,並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進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條、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發生下列情形時,應及時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一)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公開譴責的。

(二)經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考評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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