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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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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推動環境教育,增強公民環境保護意識,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環境教育,是指通過多種形式向公民普及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培養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提高公民環境保護技能,樹立正確的環境價值觀,自覺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

第三條環境教育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單位組織、全民參加,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實踐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普及環境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一切有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接受環境教育。

第五條本市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和途徑開展環境教育:

(一)開設環境教育課程;

(二)舉辦環境教育專題講座;

(三)開展環境教育實踐活動;

(四)舉辦環境教育專題諮詢;

(五)舉辦環境教育集中培訓;

(六)開設環境教育專欄;

(七)通過大眾傳播媒介開展環境教育公益宣傳;

(八)便於公眾接受的環境教育方式。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教育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

第七條市環境教育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全市環境教育工作,負責環境教育重大事項的統籌協調,其日常工作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承擔。

第八條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環境教育工作,負責環境教育的組織、推動、監督、管理。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教育工作。

財政、教育、人力社保、司法行政、文化廣播影視等部門應當做好與環境教育相關的工作。

第九條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環境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落實。

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於每年第四季度向社會公佈下一年度全市環境教育計劃,明確重點教育內容。

各區縣、各系統應當按照全市環境教育計劃,結合本地區、本系統的情況,制定環境教育工作計劃。

第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明確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負責環境教育工作,並按照全市和本地區、本系統環境教育計劃,結合本單位情況,安排環境教育實施計劃。

第十一條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應當帶頭接受環境教育培訓。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教育列入公務員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環境教育培訓,受教育人員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五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將環境教育內容納入教學計劃,結合教學實際落實師資和教學內容,並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學生參加環境教育實踐活動,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按照國家要求,國小、中學每學年安排的環境教育課時不得少於四課時。

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技術學校應當通過開設環境教育必修課程或者選修課程進行環境教育,並採取多種形式,提高學生的環境素養和環境保護技能。

第十四條幼兒園的環境教育應當結合幼兒特點,採取適宜的活動方式,培養幼兒環境保護意識。

第十五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工作特點,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羣體的環境教育,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第十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採取多種形式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環境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應當將環境教育納入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環境保護考核內容,結合企業特點,安排對從業人員的環境教育。

納入國家和本市排放污染物重點監控的企業,其負責人和環境保護管理人員、環境保護設施操作人員,每年接受環境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八學時。

第十八條被依法處罰的環境違法企業,其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接受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不少於二十四學時的環境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環境教育資源和公共服務平台,開發環境教育學習課程,編制環境教育資料,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開展環境教育提供政策、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務。

第二十條鼓勵、引導、支持下列單位創建環境教育基地:

(一)植物園、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

(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三)具有環境保護示範作用的相關企業和科研院所實驗室;

(四)其他適於開展環境教育的場所。

區、縣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本區、縣內至少確定一個環境教育基地為示範基地,並給予適當支持。

第二十一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媒體等,應當開設環境教育欄目,開展環境教育公益宣傳。

第二十二條每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所在的星期為本市環境教育宣傳週。

在環境教育宣傳週期間,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環境教育宣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集中開展環境教育主題活動。

在環境教育宣傳週期間,環境教育示範基地應當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

第二十三條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助、捐贈、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支持、參與環境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對在環境教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開展環境教育工作的單位及其負責人,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教育工作情況,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環境教育的目的

1.將環境作為一個整體看待--自然和人工環境,技術和社會環境(經濟、政治、文化歷史、道德、美學都屬於社會環境)均屬於一個整體;

2.環境教育應當是終身教育,從學齡前開始,一直持續到所有正式和非正式的教育方式當中;

3.在教學方式上為綜合學科形式,從每個學科中提取出特定的'內容以形成整體和平衡的觀點;

4.從當地、國家、區域和國際的觀點來分析環境問題,這樣學生才可以理解不同地理區域的環境狀況;

5.在預防和解決環境問題的過程中,提倡本地、國家和國際合作的價值和必要性;

6.在發展和經濟增長過程中,明確地考慮環境因素;

7.使學習者能夠計劃自己的學習經歷,並給予他們機會以做出決定並接受該決定帶來的結果;

8.環境意識、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價值觀是對每個年齡的學習者都應該教授的,但對於較年幼的學生,應對其更加強調有關當地社區的環境意識;

9.幫助學習者發現環境問題的症狀和根本原因;

10.強調環境問題的複雜性,從而強調批判性思維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的重要性;

11.利用多樣的學習環境和多樣的教學手段,學習有關環境的知識、在環境中學習,並強調實踐活動和親身體驗式學習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