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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小教育懲戒規則心得

欄目: 中國小教育 / 發佈於: / 人氣:1.03W

我們有一些啟發後,通常就可以寫一篇心得體會將其記下來,這樣就可以總結出具體的經驗和想法。那麼要如何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中國小教育懲戒規則心得,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中國小教育懲戒規則心得

中國小教育懲戒規則心得1

懲戒的尺度

是什麼讓懲戒成為公眾非説不可的話題?是什麼讓責罰成為教育的隱痛?又是什麼讓懲罰眾説紛紜,莫衷一是?當教育被過度關注時,可能更多給予美好的期許,當然也可會成為眾矢之的,千夫所指。

教育不能沒有懲戒。教育本身應含有褒義,“傳道、授業、解惑”,傳什麼道?人文的精神、文明的開化之道;授什麼業?能夠自主立足社會發展自我,並且推動社會進步的基業;解什麼惑?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不明朗下的困惑。期許教育真、善、美的田園,在這個田園裏,教化成為一種時尚之風,薰陶潤澤心靈的幼稚。對於有損真、善、美的個體,採用懲戒,使其向善美好是必須的。孟子言:“以逸道使民,雖勞不怨;以生道殺人,雖死不怨殺者。”所以懲戒取乎正道而罰之,懲戒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學生自覺意識的增加,而不是進入一個惡性循環的怪圈中,欲罷不能,老師和學生成了敵對的雙方,這失去了教育的意義。

懲戒是教育的方法、手段而已,一旦濫用就有可能改變教育的性質。可以説懲戒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學生進步的,我們管理學生也是為了不管,使其自覺的,而不是越管越多,當下教育負荷越來越重,就是管的太多的緣故。管的太多,管得太死,所以讓懲戒越來越顯現在大眾的視野中。在教育裏,懲戒是沒有辦法時才考慮要不要用的辦法,而不是教育的常法,這是懲戒在教育中的尺度。這是教育的威嚴所在,而施教者把威嚴拿來經常用,則威嚴掃地,也便會激起學生的對抗。老子説“國之利器不可示於人。”教育的威嚴又怎能輕易使用?

好的教育“悦其神而忘其形。”不好的教育“勞其形而乏其神。”教育行駛在“悦神忘形”的王國裏,懲戒只是鏡花水月,其意境也是那樣的美好。教育行進在“勞形乏神”的籠子裏,懲戒將湯湯流淌,因為只有懲戒才能壓制學生取得暫時的投入與成績。

常言道:“有力吃力,有技吃技,有智吃智。”由“力”向“技”再向“智”,便是“人往高處走”的含義。作為教育應當定義在智的層面上,什麼是“智”的層面?《易經》有言:形而上學謂之道,形而下學謂之器。孔子也説“君子不器”。教育也一樣,不要在小的層面上糾結,要有大的眼界和胸懷,教育不是和個別暫時不上進的學生對着幹。孔子有言:“不憤不啟,不悱不發,舉一隅,不以三隅反,則不復也。《易經蒙卦》説:不是教育者主動的去苛求,受教育者學習的,是受教育者,主動向教育者學習的,教育者可以再3的告誡受教育者,但是如果受教育者不改的話,那就不要再跟他説了,這樣才是有利於貞正的。就是對待“頑固”受教育者的態度,這其中也不含有懲戒的意思。

“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修道之謂教。”這是教育的原理。“既知教之有所興,又知教之有所廢”,可謂智慧之師。“大學之法,禁於未發之謂預”,教育要以預防為主,不是出現了問題,然後圍追堵截,濫用懲罰。“愚者畏果,智者畏因。”好的教育是我們的.期許,更是我們從教者踐行的真諦。

懲戒是一把軟尺子,它的尺度在教育者那裏。一個自身素質不高,卻又希望得到“成績”與榮譽的老師,會找出千萬個理由來逼迫和懲戒學生,學生就是他利用的工具,而能讓懲戒披上“有益”的外衣,懲戒的尺度在這裏無端的放大,只要學生不惟命是從,那就肆意濫用。一個自身素質高的老師,總是和顏悦色,他做的是春風化雨的教育,對於懲戒很少用,而且能呵護幼小的心靈,收放自如。懲戒的尺度在他這裏才能真正的體現,這也是《大學》之中“為仁人為能愛人,能惡人”的道理。

一個老師是正確的,他的懲戒之道就是正確的,一個老師不正確,他的懲戒道也不正確。

中國小教育懲戒規則心得2

教育部在前期廣泛調研、公開徵求意見基礎上,制定頒佈《中國小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教育部令第49號,以下簡稱《規則》)。《規則》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定,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更好地推動學校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規定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明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強調了教育懲戒的育人屬性,是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管理權、評價權的具體方式。《規則》強調,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同時,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國小高年級、國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規則》強調,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明確禁止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為,劃定教師行為紅線,規定了對越界教師的處罰方式,方便各方監督。同時,《規則》也強調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規則》還明確了教育懲戒的相關救濟程序,並鼓勵充分發揮家長在學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規則》將於20xx年3月1日起實施。下一步,教育部將積極指導推動各地、各校貫徹落實《規定》,依據《規則》健全教育懲戒的實施、監管和救濟機制,讓學校、教師會用、敢用、慎用教育懲戒,讓家長、社會理解、支持、配合學校、教師教育和管理,共同營造良好教育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