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的合同在2009.12.31到期,公司不續約.
工作期間我有2008.2009兩年各5天年假沒有調休,另有平時及週六日加班數十小時.
按照勞動法規定,應休未休的年假應該補償3倍工資.
我會去勞動局仲裁,在這之前,有幾個問題要請教大家:
1)我需要舉證,證明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補償年假嗎?
還是我只要提出仲裁就好,公司需要舉證,證明自己的清白?
假如我需要舉證,請假卡的`複印件可以證明我沒有休年假嗎?
2)這裏的工資是指合同到期前12個月平均工資(即拿到手的全部,包括加班費,補助/津貼,績效獎?
我的工資單上分底薪,房租補貼,加班費,伙食補貼和績效獎,
請問哪些屬於"工資"?
3)公司説未調休的平時/週末加班會按照勞動法規定補償,可我如何知道公司的確是這樣支付的?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