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籤的勞動合同上
寫的是試用期後工資是
700RMB
但工資單上寫的`是
基本工資
600RMB
而廈門的最底工資是700RMB
公司説還有100RMB是全勤獎?
我查過了,這樣是違法的!但沒有找到具體的相關的法律!
希望各位大蝦能提供一些相關的法律
如果就拿工資條
和
合同去勞動仲裁會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