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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三大法規

欄目: 試用期 / 發佈於: / 人氣:1.64W

勞動法:試用期不能多於6個月

試用期三大法規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合同期不足3個月,不得訂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應依法繳納相應社會保險

單位解約要有合法理由,並提前30天通知或多支付1個月工資

試用期與員工解除合同四大要件

用人單位對錄用崗位制訂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如勞動者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思想品德、技術業務水平、户籍關係等);

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規定的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勞動者試用期內。

以上四個要件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單位不能兩次試用同一人

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該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結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又招用該勞動者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結束後,勞動者無論是在合同期限內變換工作崗位,還是合同期滿後再次續訂合同時變換工作崗位,用人單位都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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