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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收保證金合理嗎?

欄目: 試用期 / 發佈於: / 人氣:4.76K

讀者點題:試用期得交保證金?

試用期收保證金合理嗎?

12月27日,讀者張女士向記者反映説,她剛來瀋陽不久,只想找份工作貼補家用,但在一次應聘某飯店服務員時,飯店老闆説,試用期為三個月,期間工資400元,轉正後工資會相應提高,但要交200元保證金。擔心自己試用期不過,保證金要不回來,她沒有同意。現在,她想知道,試用期用人單位收取保證金合理嗎?試用期後,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嗎?試用期是否有明確的時間限制?

相關解答:勞動法明令禁止

遼寧金正律師所律師劉慶閣介紹,目前,一些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員工在試用期中,以收取保證金(物)的形式提供擔保,這種做法是我國勞動法明令禁止的。現在還有一些用人單位要求提供擔保人來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我國還沒有法條對此作出明文的允許或禁止,勞動者可以本着自願的原則提供。按照《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而員工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劉慶閣説,根據1996年國家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在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瀋陽晚報劉宏偉)責任編輯:實習生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