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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轉讓契税新政策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54W

2016年房產契税新政策是怎麼樣的呢?小編為大家推薦下文,希望對大家又幫助。歡迎參考。

土地轉讓契税新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税率徵收契税;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税率徵收契税。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税率徵收契税;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税率徵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納税人申請享受税收優惠的,根據納税人的申請或授權,由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納税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並將查詢結果和相關住房信息及時傳遞給税務機關。

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詢結果的,納税人應向税務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於虛假納税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並將不誠信記錄納入個人徵信系統

按照便民、高效原則,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出具納税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税務機關應對納税人提出的税收優惠申請限時辦結。

(四)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税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除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條第二項之外,其餘地區均適用本政策。

新房產契税政策自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

徵税對象

契税的徵税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

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⑵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⑶房屋買賣:

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⑴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税。

⑵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税。

⑶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税。

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應納契税。

房屋交換在契税的計算中,注意過户與否是一個關鍵點。

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徵契税。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税。

希望本文契税新政策2016全文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