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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代理銷售二手車是否繳納增值税問題

欄目: 銷售 / 發佈於: / 人氣:2.56W

日前,國家税務總局對部分社會熱點問題作出答覆,包括受託代理銷售二手車是否繳納增值税等問題,全文如下:

解讀代理銷售二手車是否繳納增值税問題

問:只負責受託代理銷售二手車的企業,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税?

答: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税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3號),自2012年7月1日起,經批准允許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税人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户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户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為,應按照現行規定徵收增值税。除上述行為以外,納税人受託代理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税,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税:1.受託方不向委託方預付貨款。2.委託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3.受託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税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徵的增值税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因此,企業受託代理銷售二手車有關增值税問題應根據上述規定執行。

問:外貿企業從工廠採購貨物出口,工廠提供了合法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但在辦理出口退税時發現對方單位為二級特別關注企業,無法直接辦理退税。請問,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辦理退税?

答: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貨物税收函調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0第11號)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五條規定,對文件規定出口企業或供貨企業為關注企業要加強出口退税審核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務機關應要求出口企業填報《外貿企業出口業務自查表》或《生產企業出口業務自查表》,並分析有關內容。退税機關對自查表分析核查後未發現明顯疑點的,可根據審核、審批程序辦理出口退税。核查後不能排除明顯疑點的,應通過函調系統向出口貨物供貨企業所在地縣以上税務機關發函調查,並依據覆函情況按規定進行處理。

未收到覆函前,對於尚未辦理的出口退税,暫不辦理。對於覆函確認供貨企業存在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等問題,不得辦理出口退税。對於覆函確認供貨企業存在涉嫌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等疑點,暫緩辦理出口退税。待覆函税務機關再次覆函排除相應疑點後,方可辦理出口退税。對於正常業務覆函,退税機關應根據出口退税審核審批相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税。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下發第一批出口退税審核特別關注信息的通知》(國税函[2010]143號)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從第一批出口退税審核特別關注信息所列供貨企業購貨出口申報退税,尚未通過審核或雖已通過審核但尚未辦理退税的,各地税務機關要通過發函調查或實地核查等手段加大出口退税審核力度,核實無問題後方可辦理退税。對已辦理退税的,如核查發現問題,按有關規定處理。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下發第二批出口退税審核特別關注信息的.通知》(國税函[2010]171號)第二條規定,出口退税審核系統將在出口退税審核過程中,自動比對出口企業申報信息與出口退税審核特別關注信息並作出提示:1.經比對發現出口企業從出口退税審核特別關注信息所列供貨企業購貨出口申報退税的,各地税務機關要加大出口退税審核力度,核實後按規定辦理。2.經比對發現出口企業使用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申報退税的,應立即轉稽查部門處理。3.經比對發現出口企業從特別關注信息所列“辦理税務登記兩年以內註銷的增值税企業”以外的企業購貨出口申報退税的,要對出口企業貨物起運地、購進貨物的貨款支付、運費支付等情況進行核查,查清出口企業貨物流、資金流是否合理。需進一步核實的,要通過函調或實地核查核實其真實供貨、生產能力及納税等情況。4.經比對發現出口企業從已註銷企業購貨出口申報退税的,如通過發函調查無法核實其真實供貨情況,要對出口企業貨物起運地、購進貨物的貨款支付、運費支付等情況進行核查,查清出口企業貨物流、資金流是否合理。

問:由於市場原因企業存貨價格降低,是否需要作進項税額轉出?

答:不需要。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税額抵扣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2]1103號)規定,對於企業由於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於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税額轉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