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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增值税會計分錄處理

欄目: 投資 / 發佈於: / 人氣:1.73W

按我國現行增值税的減免規定,減免增值税分為先徵收後返回、即徵即退、直接減免三種形式。因此,其會計處理也有所不同。

減免增值税會計分錄處理

(一)先徵收後返回、即徵即退增值税的會計處理

1.按指定用途返回的會計處理。

(1)用於新建項目。

實際收到返回的增值税税款時,直接轉作國家資本金。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國家投入資本

(2)用於改建擴建、技術改造

收到返還的增值税税款時,視同國家專項撥款。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專項撥款

實際用於工程支出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工程

貸:銀行存款等

工程完工,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對按規定予以核銷的部分(不構成固定資產價值),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專項應付款--××專項撥款

貸:在建工程

對構成固定價值的部分,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借:專項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

(3)用於歸還長期借款。

經批准歸還長期借款,即“貸改投”時,可轉為國家資本金。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國家投入資本

借:長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2.返還進口增值税(即徵即退)的會計處理。

國家根據需要,可以規定對進口的某些商品應計徵的增值税採取即徵即退的辦法,退税額衝減採購成本,退税的直接受益者必須是以購進商品從事再加工的生產企業。

[例1] 某外貿企業進口原棉一批,進口棉花所徵增值税實行即徵即退辦法。該批棉花價值摺合人民幣500000元,應交增值税85000元。作會計分錄如下:

外貿企業入賬時:

借:物資採購             500000

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 85000

貸:應付賬款或銀行存款等       585000

收到進口商品退税款時:

借:銀行存款             85000

貸:應付賬款--待轉銷進口退税     85000

外貿企業將進口商品銷售給生產企業時(假設銷售價款為600000元,增值税税額為102000元):

借:應收賬款等            617000

應付賬款--待轉銷進口退税     8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000

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102000

生產企業購進上述商品實際支付時(外貿企業要出具退税款證明):

借:物資採購             515000

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 102000

貸:應付賬款等            617000

3.用於彌補企業虧損和未指定專門用途的會計處理。

當納税人實際收到返回的增值税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補貼收入

也可以通過“應收補貼款”反映應收和實收過程。反映應收退税款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補貼款--增值税款

貸:補貼收入

實際收到退税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補貼款--增值税款

(二)直接減免增值税的會計處理

1.小規模納税人直接減免增值税的會計處理。

月份終了時,將應免税的`銷售收入折算為不含税銷售額,按6%或4%的徵收率計算免徵增值税税額。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

借: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

貸:補貼收入

注:此種處理個人存在不同意見,小規模納税人免徵增值税,完全可以不核算免繳的增值税税額,即不必進行會計處理,免税銷售收入減銷售成本即為企業毛利。不必單獨計入補貼收入。

2.一般納税人直接減免增值税的會計處理。

(1)企業部分產品(商品)免税。

月份終了,按免税主營業務收入和適用税率計算出銷項税額,然後減去按税法規定方法計算的應分攤的進項税額,其差額即為當月銷售免税貨物應免徵的税額。

結轉免税產品(商品)應分攤的進項税額,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應分攤的進項税額)

貸: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轉出)

結轉免税產品(商品)銷項税額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結轉免繳增值税税額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減免税款)

貸:補貼收入

(2)企業全部產品(商品)免税。

如果按税法的規定,企業的全部產品(商品)都免税,工業企業應在月終將免税主營業務收入參照上年度實現的增值率計算出增值額(產銷較均衡的企業也可以按月用“購進扣税法”計算),並將其折算為不含税增值額,然後依適用税率,計算應免繳增值税税額;零售商業企業(批發企業可比照工業企業)應在月終將銷售直接免税商品已實現的進銷差價折算為不含税增值額,然後按適用税率計算應免繳增值税税額。

根據上述計算結果,作會計分錄如下:

計算免繳税額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結轉免繳税額時:

借: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減免税款)

貸:補貼收入

對生產經營糧油、飼料、氮肥等免税產品的企業,雖然其主產品免税,但也可能發生增值税應税行為,如糧食企業。按國家規定價格銷售免税糧食時,可免交增值税;但若加價銷售,就不能免税。飼料企業如果將購入的原糧又賣出或在生產飼料的同時還生產供居民食用的製品,則要交納增值税,會計上應分別設賬和分別核算。

注: 對此種處理個人存在不同觀點:

1、如果公司既有徵税產品又有免税產品,將與免税產品相對應的進項税轉入成本,免税產品銷售收入不必計提銷項税。這樣免税銷售收入減去相應的銷售成本即為即為免税產品銷售毛利,不必單獨將免徵的增值税計入“補貼收入”,例題中先將免税產品消耗的原材料的進項税轉出,再計提銷項税,這樣導致結轉到補貼收入的減免税額為產品的全部增值税税負,含購買的原材料以前各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税,但是國家只是免徵了免税產品本生產環節的增值税,並沒有象出口產品那樣抵退其原材料中所含的增值税。所以例題中的會計處理是不妥的。

2、如果企業沒有徵税產品,只生產一種免税產品,則不必單獨核算增值税,以進貨發票全額計入成本,銷售免税產品不必計提銷項税。

3、一般全部產品免徵增值税企業不辦理一般納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