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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高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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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友去年七月大學畢業後招考進入某事業單位,未籤勞動合同,僅簽有一份“xxxx聘用新增事業編制內工作人員協議書”。因待遇實在太低(僅比該省最低工資標準高几百元)決定辭職。

如何規避高額違約金?

協議書上有如下條款: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xx崗位上須服務滿捌年,若非組織原因不得申請調整(或競聘)到其他崗位。……乙方不履行以上義務,或在服務期間因個人原因要求調離、辭職、自動離職等視為違約(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除外),應承擔下列賠償責任:(1)……(2)賠償甲方的計劃人員損失費。按尚未服務的`年限乘相應賠償標準計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計:……招考聘用的應屆碩士研究生每年12000元人民幣……。

求問對事業單位比較瞭解或熟悉相關法規的人士予以指點,該協議是否具有勞動合同同等效力、違約金規定是否有悖勞動法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如何才能規避高額違約金?多謝!